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魏小軍 頁數(shù):238 字數(shù):210000
前言
遺囑作為當事者對死后事務的個人安排,很大程度上承載著遺囑人對自身價值在生命寂滅后的一種期待。法律在承認這種期待的效力的同時,也提出了要求。這些要求為遺囑設定了種種界限,構成認可遺囑效力的條件,也即理論上的遺囑有效要件。遺囑有效要件體現(xiàn)了“公共權力”在私人生活領域的某種張力。在不同的時代或地域,經(jīng)濟、政治以及文化狀況存在差異,個人對死后事務的展望受制于其所擁有及所經(jīng)歷,立法者對自身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認識也同樣受制于諸多因素,遺囑有效要件的具體內(nèi)容因而有其時代性和地域性。探尋遺囑有效要件的一般樣態(tài)及其構成要素的相互關系,發(fā)掘遺囑有效要件與經(jīng)濟、政治和文化之間關系的一般規(guī)律,是一件很有誘惑力的事,這也是我研究的初衷所在。經(jīng)由一段時期的努力,研究取得了進展,同時也讓我充分認識到其復雜性與長期性。本書作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報告,主要立足于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兩大法系,以比較法學為主要視角,在對遺囑有效要件的基本問題進行交待的前提下,對兩大法系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進行了歷史回顧和比較評析,然后就我國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的源流、現(xiàn)狀展開了梳理、評析,進而在反思我國現(xiàn)行立法之不足的基礎上探求了其完善路徑。全書共分為五章。雖然本人一貫性地在付出努力,但本書依然存有不少缺憾,錯誤或失當之處也在所難免。懇請方家批評指正。
內(nèi)容概要
本書作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報告,主要立足于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兩大法系,以比較法學為主要視角,在對遺囑有效要件的基本問題進行交待的前提下,對兩大法系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進行了歷史回顧和比較評析,然后就我國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的源流、現(xiàn)狀展開了梳理、評析,進而在反思我國現(xiàn)行立法之不足的基礎上探求了其完善路徑。全書共分為五章??晒└鞔髮T盒W鳛榻滩氖褂?,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作者簡介
魏小軍,1976年出生于江西省永修縣。曾在政府部門工作多年,2001年起先后到云南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就讀碩士及博士研究生,200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民商法學專業(yè))。現(xiàn)為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主要從事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和法經(jīng)濟學研究。已發(fā)表學術論
書籍目錄
第一章 遺囑有效要件概述 第一節(jié) 遺囑有效要件解說 一、遺囑有效要件的詞義探源 二、遺囑有效要件的特征 第二節(jié) 遺囑有效要件的意義 一、遺囑的意義及其局限性 二、遺囑有效要件的意義 第三節(jié) 遺囑有效要件的基本內(nèi)容 一、遺囑實質(zhì)要件 二、遺囑形式要件第二章 兩大法系國家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的歷史淵源 第一節(jié) 羅馬法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一、羅馬法中的遺囑實質(zhì)要件 二、羅馬法中的遺囑形式要件 三、評析 第二節(jié) 中世紀至近代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一、中世紀初期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二、中世紀中后期及近代法律變遷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三、評析第三章 現(xiàn)代兩大法系國家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第一節(jié) 現(xiàn)代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一、法國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二、德國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第二節(jié) 現(xiàn)代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一、英國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二、美國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三、澳大利亞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第四章 現(xiàn)代兩大法系國家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之評析 第一節(jié) 遺囑實質(zhì)要件評析 一、遺囑能力要素 二、意思表示真實要素 三、遺囑受益人資格要素 四、遺屬保留份要素 第二節(jié) 遺囑形式要件評析 一、遺囑訂立方式要素 二、遺囑參與人資格要素 三、遺囑形式要件豁免第五章 我國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的發(fā)展及完善 第一節(jié) 我國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的歷史演變 一、我國古代法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二、我國近現(xiàn)代法律變遷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三、評析 第二節(jié) 我國當前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及其不足 一、我國當前法律中的遺囑有效要件 二、我國當前法律中遺囑有效要件的不足 第三節(jié) 完善我國遺囑有效要件立法的思考 一、完善我國遺囑實質(zhì)要件立法的思考 二、完善我國遺囑形式要件立法的思考參考文獻附錄:《繼承法》立法建議(遺囑有效要件相關條文)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整體上說,遺囑能力規(guī)范的首要功能是防止欺詐,即避免他人利用當事人的無知或缺乏判斷力而誘使其做出遺囑處分,以保護當事人及其法定繼承人的利益。但是,關于遺囑能力的法律規(guī)定將全部人都簡單地按年齡或精神狀況分為有遺囑能力人、無遺囑能力人(三分法還要加上限制遺囑能力人),則主要是裁判功能的體現(xiàn)。事實上,在差1個月就達到完全遺囑能力最低年齡的青年人和智力中下等的中年人之間,很難說前者比后者的意識能力更弱。但是如果不作這種簡約化的處理,必然導致裁判成本陡增,同時還可能引發(fā)司法腐敗或者相同情況在不同地方得不到相同對待的后果。可以認為,對問題的簡約化處理并非最好的選擇,而往往是在諸多因素制約下的無奈選擇,這種選擇只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相對占優(yōu)地位。一旦社會條件發(fā)生改變,原來的規(guī)定便可能不再合理。尤其當裁判者的信息能力越來越強的時候,或者裁判者的職業(yè)道德水平越來越高時,可以賦予簡約化處理以更有彈性的規(guī)定;當立法者信息能力越來越強的時候,則可以將標準規(guī)定得越來越具體,從而能更大程度地貼近具體情況。(二)意思表示真實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將企圖發(fā)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構成,一個是內(nèi)心意思,另一個是此內(nèi)心意思的外部表示。②意思表示真實,則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內(nèi)心意志的真實反映。它應包括意思自由與表示一致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中意思自由,指行為人內(nèi)心效果意思的形成與表示之決定是自由的,未受他人的不當干涉與妨礙;表示一致,指行為人通過表示行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內(nèi)心的效果意思是一致的、相同的。
后記
對遺囑法律問題的研究一直在進行當中,本書可謂對前階段的一次總結。盡管我付出了足夠多的努力,本書依然留有許多的缺憾和不盡如人意之處。這也將是對我日后工作的鞭策。本書的完成,離不開師長、親友們的關心和支持,感恩之情常掛心頭。我的博士生導師陳葦教授,為指導我的研究傾注了大量心血。并給我巨大的精神支持。陳老師踏實、嚴謹?shù)膶W風和積極、平和的人生態(tài)度,是我用以自勉的標尺。在陳老師家一邊吃飯一邊討論的情景,我將終身難忘。西南政法大學的常怡教授、李開國教授、云南大學的鄭冬渝教授和北京大學的馬憶南教授都對我有過許多的教導和鼓勵。中國政法大學的巫昌禎教授、廈門大學的蔣月教授、西南政法大學的石惠榮教授等專家在答辯中對我的研究提出了非常寶貴的意見。中國法制出版社的趙宏編輯為本書的出版付出了辛勤勞動。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同事們給我以方方面面的幫助。我的同學,黃宇、王薇給了我許多支持,郭明文、王嘎利、覃遠春對研究的進行提供過重要幫助。何煉紅、王智斌、王熀對本書的定稿提供了有價值的意見,徐燕斌、熊毅軍、胡苷用、魏靜、胡興東等其他同窗好友一直是我重要的支持力量。沒有他們,我的研究和寫作都會枯燥而艱難很多。我的親人們一貫地給我以支持和鼓勵,特別是我的父母、大伯和兄弟姐妹,還有那些可愛的孩子們。謹在此一并表示我最真摯的感謝。學術路漫漫,本書的出版也是對我自己的一份肯定。我將一如既往地努力,不斷地向理想進發(fā)。
編輯推薦
《遺囑有效要件研究:以比較法學為主要視角》:錢塘法學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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