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楊富斌,韓玉靈,王天星 主編 頁數(shù):361
前言
進入21世紀,隨著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迅速發(fā)展,我國的法學研究也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其中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法學研究的領域進一步拓展,內容進一步深化。從法學基礎理論到各個部門法學及其分支,都有大量的優(yōu)秀論著問世。這不僅極大地拓寬了法學學科的學術視野,也促進了法學學者之間、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交流。面對當前法學研究百花齊放的喜人局面,作為一名從事教學和研究多年的法學工作者,我感到十分欣慰。從較早前《民商法論叢》、《訴訟法論叢》等文集出版開始,法學理論和部門法學各個學科先后編輯了本學科的“論叢”。時至今日,“論叢”已經成為法學專業(yè)人員進行理論切磋、開展學術爭鳴、謀求學科發(fā)展的平臺,從而促進了相關領域的研究向專業(yè)化、特色化的方向發(fā)展,從而帶動了法學研究整體水平的提高。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有42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立了法學院系,還有許多非法律專業(yè)院校亦能夠結合自己的學科優(yōu)勢,創(chuàng)辦特色法學,開拓法學研究的新領域,使法學的學科建設更趨成熟和完善。正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由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學研究人員牽頭的《旅游法論叢》終于付梓出版了。它的問世是法學研究向更為專業(yè)化的縱深發(fā)展的進一步嘗試。
內容概要
隨著旅游業(yè)的蓬勃發(fā)展,我國對旅游法制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本《叢論》在此背景下,致力于深入探討中國旅游法學,從多側面、多維度探討旅游法律法規(guī)的問題,為從事旅游法教學和研究的同志以及在司法實踐中解決旅游糾紛的司法工作者提供了一個交流研究成果、討論相關問題的平臺,以推進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以及我國的整個法制建設。 本書為“旅游法論叢”之第2輯。
書籍目錄
序言導言旅游立法篇 世界旅游法發(fā)展趨勢剖析 經驗主義:中國旅游立法三十年未掙脫的藩籬 西方國家旅游合同立法模式選擇及其借鑒 英美日旅游立法對我國旅游立法的啟示 改革開放30年來北京市地方旅游立法回顧與展望 《旅游權利法案》:制定旅游基本法可資借鑒的不可或缺資源 我國地方綜合性旅游法規(guī)比較研究旅游法專題研究篇 北京市旅游業(yè)的法制環(huán)境研究 WTO法律框架下中國旅游法的歷史重任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初探 旅游法若干法理問題思考——兼論法的自然秩序與社會建構 也許正在改變:導游與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論旅游合同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旅游法律與“人本”思想——由兩則案例看旅游法律的行為悖論 旅游大國正在走向旅游法治國家 旅游景區(qū)管理中的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和諧社會與旅行社監(jiān)管制度的完善 旅游景區(qū)經營權的基本法律問題研究 規(guī)范我國旅游景區(qū)轉讓經營權的制度安排研究——以博弈論為分析視角 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之我見 對北京市非法“一日游”的執(zhí)法政策分析 旅游糾紛中群體訴訟的交易成本分析 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導游人員的人格尊嚴權及其法律保護 中國空難賠償法律制度剖析 略論旅游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導游人員用工管理體制研究——兼論《勞動合同法》對導游用工關系的影響 論導游的法律地位 導游員收取“回扣”的案例分析 日本導游和度假活動指導員的發(fā)展形勢 從意大利法律視角看待導游人員 旅游法:加利福尼亞州、美國和中國 澳大利亞旅游法概況附錄:國外旅游法律法規(guī)
章節(jié)摘錄
插圖:自己的義務,造成損害的,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從旅游經濟的角度看,在當前景區(qū)經營中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大環(huán)境下,作為國家所有權代管人的管理者,只有將自己的行為納入到法律的范疇中,才有可能引進企業(yè)資金進行旅游開發(fā)建設,促進當?shù)芈糜谓洕陌l(fā)展,促進旅游景區(qū)管理市場的良性發(fā)展。2.用益物權并存時的優(yōu)先效力。用益物權以占有標的物為實現(xiàn)權利的前提,有些情況下,多個用益物權會并存于同一物上。如景區(qū)經營權與景區(qū)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并存的情形就不少見。一方面,景區(qū)經營者要對景區(qū)建設進行開發(fā);另一方面,農民基于承包合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另外,在有些地區(qū),農民或市民的房屋就在景區(qū)內部,同時這些房屋本身就構成景區(qū)內不可缺少的景觀之一。房屋的權利人要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經營者要維護景區(qū)的整體景觀,二者之間的沖突都存在用益物權并存的效力問題。例如,山西平遙古城的一戶居民為圖自己出門方便,將同院的百年老字號“云綿成”臨街的門、窗及窗臺砸壞,這使得位于號稱明清時期“中國的華爾街”——平遙古城南大街上的百年老店“云綿成”的臨街建筑外觀遭到嚴重損壞。擁有雙世遺的武夷山風景區(qū)也遇到經營者的封閉式管理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針對目前景區(qū)內部用益物權并存的情形,應當按照用益物權成立在先即效力優(yōu)先的原則來處理,但用益物權人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受到其他用益物權目的的制約。如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一般先于經營權的設定,則經營權一般不可對抗土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但雙方也可以協(xié)商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居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要受到景區(qū)經營權的制約,不能隨心所欲甚至破壞景觀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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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論叢(第2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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