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頁數(shù):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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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權威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yè)出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權威出版機構 精選法規(guī)——收錄常用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條文規(guī)定 專業(yè)解讀——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精髓 實川附求——提煉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shù)據(jù)等內容。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法規(guī)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實用附錄 圖書出版合同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創(chuàng)作] 第二條【適用范圍】 [著作權的產(chǎn)生] [外國人作品的保護] 第三條【作品的范圍】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該符合哪些條件?1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美術作品] [建筑作品] [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圖形作品] [計算機軟件] [數(shù)字化形式] [國家標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條【非法作品不受保護】 第五條【不適用本法保護的對象】 [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時事新聞] [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第七條【著作權管理機構】 第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境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提起著作權訴訟?]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jié)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的范圍】 [著作權的主體] [作者] [兒童或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嗎?]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權?] [如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條【著作權的內容】 [發(fā)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復制權] [發(fā)行權] [出租權] [展覽權] [表演權] [放映權] [廣播權]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攝制權] [改編權] [翻譯權] [匯編權] 第二節(jié)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著作權歸屬的特殊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視為作者的要件] [作者的署名順序如何保護?] 第十二條【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如何理解“演繹作品”和原作品的關系?] 第十三條【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十四條【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數(shù)據(jù)庫”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律匯編”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為影視作品譜寫的詞曲,詞曲著作權人如何行使著作權?] 第十六條【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十八條【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九條【著作權的繼受】 [著作人身權能夠移轉嗎?] 第三節(jié)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 第二十一條【發(fā)表權、財產(chǎn)權的保護期】 第四節(jié)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 [著作權行使和限制的模式] [合理使用之“使用”] [合理使用的范圍和具體方式] 第二十三條【特定教科書的法定許可】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有何不同?] 第二十六條【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使用費的支付】 第二十九條【取得他人著作權使用權者的權利限制】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jié)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三十條【出版合同】 第三十一條【專有出版權】 第三十二條【出版者與著作權人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報社、期刊社的權利和義務】 [實踐中如何把握“轉載、摘編”行為以及付酬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zhí)法措施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實用核心法規(guī)實用附錄
章節(jié)摘錄
匯編作品,是指根據(jù)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素材進行匯編、編排而形成的作品。當匯編的對象是作品時,須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由于匯編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主要體現(xiàn)在材料的選擇、組織和使用方式上,所以匯編者的權利也主要及于匯編作品的整體而不延及它所選擇、編排的材料;但如果匯編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對匯編材料進行了獨創(chuàng)性的加工,則其還對那些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權。根據(jù)《國家版權局辦公廳關于習題集類教輔圖書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的意見》(國權辦[2003]38號),如果某教科書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他人按照該教科書的課程內容和編排順序結構編寫配套教輔讀物,應視為對該教科書在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在未經(jīng)必要許可的情況下,這種使用即構成對該教科書著作權的侵害。除上述保護教科書類匯編作品的一般原則外,對于按照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編寫的與教科書配套的教輔讀物,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教輔讀物中沒有再現(xiàn)教科書的內容,即不侵害教科書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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