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熊選國 編 頁數(shù):1227
內(nèi)容概要
《刑法辦案通典》由最高人民法院熊選國副院長擔任編審委員會主任,由四級法院具有豐富審判經(jīng)驗和一定理論基礎的一線資深審判人員負責編寫。
《刑法辦案通典》體例結(jié)構(gòu)為:刑法條文——條文修訂歷史——關聯(lián)文件——條文適用說明。以刑法典條文為核心,全面和立體化地收錄了與該條文相關的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司法機關的指導性文件等規(guī)定,并對其中存在的沖突廢止或不宜適用等情況在腳注或條文適用說明中加以介紹,極具實用性。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附錄
章節(jié)摘錄
17.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1985年8月21日)三十一、問:刑法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應以口計算,還是以時計算?如果是以日計算,是到生日當天,還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認為是滿周歲?(湖南)答:刑法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已滿十四歲,是指實足年齡,應以日計算,即過了十四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十四歲。例如,被告人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生,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即認為已滿十四歲。對已滿十六歲、已滿十八歲年齡的計算,亦與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7.2《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1990年6月4日法(研)復[1990]5號)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边@里說的“重傷”,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重傷,不包括過失致人重傷。十五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涉及民事賠償?shù)膯栴},按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處理?! ?7.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能否判處無期徒刑問題的電話答復》(1991年4月17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研發(fā)(1991)2號《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能否判處無期徒刑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見。根據(jù)刑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精神,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在辦理具體案件中,根據(jù)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關于“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 ?7.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電話答復》(1991年7月22日)在審判中,特別是在處理死刑案件時,必須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實際年齡作為案件的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在一般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實際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依據(jù),結(jié)合人口普查登記和其他有關資料,并經(jīng)過認真調(diào)查核實后加以確定。對被告人實際年齡有異議或者疑義時,更應當多方查證核實。如果有足夠證據(jù)認定戶口登記冊上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果經(jīng)反復調(diào)查,確實查不清的,應當按照從寬的原則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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