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 Lewis 頁數(shù):318 譯者: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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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一個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罪犯,沒有坐在他的監(jiān)獄單間里,用一支鉛筆在一張紙上寫了一封給最高法院的信,美國龐大的法律機器本來會不受干擾地繼續(xù)運轉(zhuǎn)。但吉迪恩的確寫了那封信,而美國法律史的整個進程都為之改變。 ——美國前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① 平等的關(guān)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的政府。 ——德沃金② 在刑事案件中,正是律師決定著正義的質(zhì)量,甚至有人認為,“如果你擁有了最好的律師,你就擁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司法系統(tǒng)”。但是,如果我們承認權(quán)利的實現(xiàn)是需要成本的話,我們也應該承認,由于無力支付成本,窮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quán)利根本不需要加以限制,就往往處于被“自動剝奪”的狀態(tài)。一項“不得在天橋下露宿”的法律規(guī)則,即使表面上看來對所有人平等適用。
內(nèi)容概要
本書曾以“最佳真實刑案書籍”獲得埃德加獎;以本書為藍本改編、由著名影星亨利·方達主演的同名電影也曾在美國引起過巨大的轟動。 如果一個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登的罪犯,沒有坐在他的監(jiān)獄單間里,用一支鉛筆在一張紙上寫了一封給最高法院的信,美國龐大的法律機器本來會不受干擾地繼續(xù)運轉(zhuǎn)。但吉登的確寫了那封信,而美國法律史的整個進程都為之改變。
作者簡介
安東尼·劉易斯,是一位優(yōu)秀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1927年3月27日生于紐約,并在一所猶太人創(chuàng)辦的傳統(tǒng)教會學校——賀瑞斯·曼恩學校——接受教育。1948年從哈佛大學畢業(yè)后,一直在《紐約時報》工作,從1969年到2001年,他一直擔任該報專欄作家,并為紐約書評等期刊撰寫文章。 陳虎(1979-),男,祖籍安徽淮南,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武漢科技大學中南分校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法理學與法社會學等,曾在《中外法學)、《北大法律評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等期刊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
書籍目錄
比自由更重要的是平等——(代譯序)第一章 上訴聯(lián)邦最高法院第二章 管轄權(quán)第三章 最高法院的運作第四章 指派律師第五章 吉迪恩其人第六章 聯(lián)邦主義與州權(quán)第七章 獄中的吉迪恩第八章 律師幫助權(quán)第九章 辯護準備第十章 法庭之友意見書第十一章 開庭審判第十二章 宣告判決第十三章 吉迪恩案的影響第十四章 最高法院的功能尾聲推薦讀物案例表附錄一 吉迪恩訴溫萊德(Gideon v.Wainwright)案判決書附錄二 “面對危機,踐履承諾”:紀念吉迪恩案件40周年座談會記錄附錄三 英美法律援助大事記附錄四 吉迪恩案庭審記錄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布萊克大法官說:“這個案件提出了一個十分根本性的問題——我們在21年前作出的貝茨訴布萊迪一案的判決究竟是否正確。當我們決定提審吉迪恩案件的時候,我們讓雙方律師提交是否應當重審貝茨一案的看法及理由。然后,我們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并得出了與21年前的判決完全相反的結(jié)果。” 此時,法院的工作人員已經(jīng)在分發(fā)吉迪恩案件的各種司法意見。除了最高法院最后的判決意見以外,還有另外三份分別由道格拉斯大法官、克拉克大法官和哈蘭大法官所撰寫的司法意見。但是這三份都不是異議意見。只要看一眼這些意見的最后幾段就可以知道,它們都一致同意推翻貝茨訴布萊迪一案的判決,只不過理由不同而已。也就是說,在是否廢止貝茨判例的問題上,最高法院達成了高度的一致?! 〔既R克大法官開始逐段宣讀他的司法意見。他說,自從1942年以來,冬州刑事被告應否獲得律師幫助這一事關(guān)憲法權(quán)利的問題就“一直在聯(lián)邦和州法院之間爭論不休”。這句話的注釋援引了芝加哥大學的艾倫教授和明尼蘇達州的卡米薩教授所發(fā)表的文章。接著,布萊克大法官簡單引用了吉迪恩案件的審判記錄,他認為吉迪恩“在審判中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表現(xiàn),差不多是一個不懂法律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最高水平”。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如果一個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佛州囚犯沒有在監(jiān)獄里寫信給聯(lián)邦最高法院……美國法律的龐大機器仍會運轉(zhuǎn)如初。但是吉迪恩確實寫了這封信,而且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也確實重審了他的案子……美國法律歷史的整個進程隨之改變。” ——羅伯特·F·肯尼迪(美國前司法部長) “一起成為憲政史上經(jīng)典判例的底層人士的案件,本書對該案進行了讓人興奮、深入詳盡和感人至深的描寫。” ——保羅A.弗雷德(哈佛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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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制度、糾紛解決和程序法為重心 關(guān)注中國問題,強調(diào)比較法視角 堅持理論與實踐的互動 倡導法律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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