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配套規(guī)定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編寫組 編  頁數(shù):191  

內(nèi)容概要

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lián)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2.請示答復: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于具體問題的請示答復,這些請示答復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復,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lián)系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復議機關及其職責]    第四條 [復議原則]    第五條 [對復議不服的訴訟]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復議范圍]    第七條 [規(guī)定的審查]    第八條 [不能提起復議的事項]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申請復議的期限]    第十條 [復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復議申請]    第十二條 [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三條 [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    第十五條 [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 [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復議的受理]    第十八條 [復議申請的轉(zhuǎn)送]    第十九條 [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復議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 [復議程序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的撤回]    第二十六條 [復議機關對規(guī)定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條 [行政賠償]    第三十條 [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的先行復議原則]    第三十一條 [復議決定期限]    第三十二條 [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 [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瀆職處罰]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提交答復、資料和阻礙他人復議申請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不履行、遲延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復議機關的建議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復議費用]    第四十條 [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四十一條 [適用范圍補充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配套法規(guī)附錄請示答復索引

章節(jié)摘錄

插圖:[請示答復]1.國務院法制辦公窒對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劉璐行政復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3年9月27日  國法秘函[2003]216號)2.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你辦2003年8月25日《關于劉璐行政復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函復如下: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因此,作為高等學校學籍管理的歸口部門,遼寧省教育廳應當受理劉璐同學的申訴。遼寧省教育廳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對該申訴作出書面答復,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不作為的情形。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項的規(guī)定,劉璐同學有權以遼寧省教育廳怠于行使職權向遼寧省政府申請復議。附: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劉璐行政復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我省某學院在籍學生劉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學。劉璐認為該校的處理決定既缺乏事實依據(jù)又違反了國家法律規(guī)定,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廳申訴,要求省教育廳保護受教育權利,省教育廳受理后至今未對該申訴作出書面答復。劉璐以省教育廳怠于履行行政職責,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在省教育廳是否具有受理學生申訴的法定職責上認識不一致。我辦認為,省教育廳具有處理學生申訴的職責,其主要理由是: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關于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第十五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教育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遼寧省教育廳、中共遼寧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遼委辦發(fā)(2000]41號)關于“遼寧省教育廳是主管教育事業(yè)和語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統(tǒng)籌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yè)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xù)教育等工作”、“負責各類高校招生考試工作和高等教育學歷、學籍管理工作”等規(guī)定,學校由省教育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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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配套規(guī)定(第4版)》是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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