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編寫組 編 頁數(shù):195
內(nèi)容概要
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lián)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請示答復: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于具體問題的請示答復,這些請示答復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復,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lián)系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diào)整范圍]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yè)務經(jīng)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nèi)投保原則] 第八條 [分業(yè)經(jīng)營原則] 第九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效力] 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內(nèi)容] 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協(xié)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理賠]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 [爭議條款解釋] 第二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于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節(jié) 財產(chǎn)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 [財產(chǎn)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 [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 [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保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的確定] 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第五十八條 [賠償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 [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條 [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條 [協(xié)助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 [勘險費用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須經(jīng)批準] 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 [注冊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文件、資料] 第七十一條 [批準決定] 第七十二條 [籌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開業(yè)申請的期限和決定] 第七十四條 [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條 [審批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期限] 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 第七十八條 [工商登記期限] 第七十九條 [境外機構設立規(guī)定] 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批準] 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禁止]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 [變更事項批準] 第八十五條 [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guī)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 [如實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八十七條 [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 [聘請或解聘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條 [重整、和解和破產(chǎn)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chǎn)財產(chǎn)的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轉讓] 第九十三條 [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的注銷] 第九十四條 [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第四章 保險經(jīng)營規(guī)則 第九十五條 [業(yè)務范圍] 第九十六條 [再保險業(yè)務]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jīng)紀人第六章 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配套法規(guī)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投保時,如果投保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某些重要事項涉及保險標的風險,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蛱岣弑kU費率,即使保險人沒有進行明確詢問,投保人基于誠信原則,也應進行適當說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這種誠信義務,依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據(jù)保險法第三十七條,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按照約定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對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選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裁判要點:一、基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最大限度的誠實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是最大限度誠實守信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注:修改后的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作出的詢問,如實告知影響保險人對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設定承保條件、承保費率做出正確決定的重要事項。對于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二、如果保險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不是進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而是仍與之訂立保險合同,則應視為其主動放棄了抗辯權利,構成有法律約束力的棄權行為,故無權再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而應嚴格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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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套規(guī)定(第4版)》是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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