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規(guī)定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編寫組 編  頁數(shù):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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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婚姻法是與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準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從1950年頒布至今,經歷了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現(xiàn)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修改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6章51條,主要規(guī)定了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制度、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序、條件及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責任等。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遺產繼承]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yǎng)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一方要求離婚的途徑、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xiàn)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條 [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偽造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zhí)行與協(xié)助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準用規(guī)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配套法規(guī)

章節(jié)摘錄

二、民政部與外交部聯(lián)合向駐外使、領館發(fā)送有關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規(guī)定。有關涉外婚姻具體業(yè)務,我駐外使、領館可直接與民政部聯(lián)系,并主動匯報有關情況,同時抄報外交部領事司。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由外交部、民政部研處。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門及我駐外使、領館如涉及中國公民違法婚姻、違法出證等問題應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時報民政部。凡涉及我駐外使、領館所處理的問題,應抄報外交部。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項嚴肅的執(zhí)法工作。它不僅關系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各級民政、外事部門及駐外使、領館要嚴格把關,密切配合,依法辦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一條為加強邊民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邊民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毗鄰國邊界線兩側縣(市、區(qū))境內有當?shù)爻W艨诘闹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毗鄰國就雙方國家邊境地區(qū)和邊民的范圍達成有關協(xié)議的,適用協(xié)議的規(guī)定。第三條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適用本辦法。中國與外國當事人一方屬于邊民的,適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規(guī)定。第四條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依照中國法律辦理婚姻登記。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承認和保護。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規(guī)定(第4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yè)出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權威出版機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lián)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土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土體法條文進行解讀2.請示答復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于具體問題的請示答復這些請示答復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復,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lián)系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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