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配套規(guī)定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規(guī)定叢書》編寫組 編  頁數(shù):184  

內容概要

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lián)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2.請示答復: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于具體問題的請示答復,這些請示答復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復,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lián)系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國體]  第二條[政體]  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民族政策]  第五條[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第六條[公有制與按勞分配原則]  第七條[國有經濟]  第八條(集體經濟]  第九條[自然資源]  第十條[土地制度]  第十一條[非公有經濟]  第十二條[公共財產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  第十四條[生產、積累與消費]  第十五條[市場經濟]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yè)]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yè)]  第十八條[外資經濟]  第十九條[教育事業(yè)]  第二十條[科技事業(yè)]  第二十一條[醫(yī)療、衛(wèi)生與體育事業(yè)]  第二十二條[文化事業(yè)]  第二十三條[知識分子]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  第二十六條[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二十七條(機關及公務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武裝力量]  第三十條[行政區(qū)劃]  第三十一條[特別行政區(qū)]  第三十二條[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公民權]  第三十四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及保護]  第三十九條[住宅權]  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第四十一條[公民的監(jiān)督權]  第四十二條[勞動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文化活動自由]  第四十八條[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華僑、歸僑的權益保障]  第五十一條[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條[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遵紀守法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保衛(wèi)國家和服兵役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納稅的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配套法規(guī)請示答復索引

章節(jié)摘錄

插圖: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自主地與他人進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與他人進行交往的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涉及的內容,任何個人、任何組織或單位無權非法干預、偷看、隱匿、涂改、毀棄、扣押、沒收、泄露或竊聽。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的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因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職權。該《決定》明確列舉了本條憲法的規(guī)定。因此,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通信進行檢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即規(guī)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贝送猓邦I、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該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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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配套規(guī)定(第4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yè)出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權威出版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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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4條)

 
 

  •   這套書編排的很好,設計的非常好,將法條和注釋分的很清晰,很有條理,解釋的很明白,同時本書后面附有相關法律的出處,實用
  •   書的內容搭配很合理,比單純的法條要好
  •   買 來看看
  •   憲法課老師要求買的,所以沒辦法啦
    說不上多好,也說不上不好,還湊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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