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

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頁數(shù):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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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隨著《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不斷修訂完善以及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相繼出臺,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為了幫助讀者從整體上把握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學習和應用刑事法律,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  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的原則是:1.權威。選取的文本均為國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實用。按照刑事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排序,并且歸納了便于讀者學習和理解法條的條文主旨。3.簡明。收錄最重要、最實用的法律文件,減少篇幅,方便攜帶和查找,也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物美價廉。

書籍目錄

實體法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三、單行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四、立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規(guī)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guī)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五、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guī)定(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2年12月11日)……程序法篇

章節(jié)摘錄

  第四節(jié) 數(shù)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數(shù)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谄呤畻l【判決宣告后發(fā)現(xiàn)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谄呤粭l【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谖骞?jié)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恍婢徯痰姆缸锓肿?,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谄呤龡l【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衅谕叫痰木徯炭简炂谙逓樵行唐谝陨衔迥暌韵?,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徯炭简炂谙?,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谄呤臈l【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谄呤鍡l【緩刑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袷胤伞⑿姓ㄒ?guī),服從監(jiān)督; ?。ǘ┌凑湛疾鞕C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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