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3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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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定不移地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總結選舉工作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選舉法進行適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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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章節(jié)摘錄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笔恕⒌谌艞l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倍?、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二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jīng)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shù)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jīng)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倍?、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jīng)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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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最新修訂)》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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