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奚曉明 編 頁數: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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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肚謾嘭熑畏ā返耐ㄟ^是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中的重要一環(huán),更是我國法治化進程的重要一步?!肚謾嘭熑畏ā逢P系公民的日常生活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涉及面廣,內容豐富,與廣大民事主體的權益息息相關,是實踐性非常強的一部法律。 本書根據最新、實用的原則,將新頒行的《侵權責任法》和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結合在一起,以《侵權責任法》中的總則部分和《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的重要侵權案由為線索,將所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等文件分類匯編,為辦理侵權糾紛案件提供準確、便捷的依據。 在《侵權責任法》總則部分,我們以總則的條文為序,在各法條下面列出與之適用最密切的關聯規(guī)定。其他部分,我們則以《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的重要侵權案由為線,分為人格權糾紛、不動產登記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每個案由下面我們編選了與該糾紛相關的包括《侵權責任法》在內的相關規(guī)定。
書籍目錄
一、《侵權責任法》總則二、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三、不動產登記糾紛 1.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2.虛假登記損害賠償糾紛四、所有權糾紛 1.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2.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 3.業(yè)主撤銷權糾紛 4.相鄰關系糾紛五、用益物權糾紛 1.海域使用權糾紛 2.探礦權糾紛 3.取水權糾紛 4.養(yǎng)殖權糾紛 5.捕撈權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7.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8.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9.地役權糾紛六、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 1.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2.高度危險作業(yè)損害賠償糾紛 3.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 4.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5.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6.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8.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9.雇主損害賠償糾紛 10.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糾紛 11.防衛(wèi)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2.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3.公證損害賠償糾紛 14.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七、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八、海事海商糾紛九、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十、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附錄
章節(jié)摘錄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責任方式】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娟P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148.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關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第4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多人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多人分別侵權的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關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第3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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