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法學

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永坤 編  頁數:323  

內容概要

誠然,新聞媒體如果是作為由社會成員組成的一種社會事業(yè)機構,應當是屬于非政府組織,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擁有的國家權力及其強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團的身份,享有公民權,主要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政治權利與自由,包括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權、信息傳播權,特別是對政府的監(jiān)督權,等等。’這些都屬于權利范疇,是新聞媒體賴以生存的憑借和存在的價值所在。

書籍目錄

東吳前沿——憲法與憲政 新聞媒體的公權利與社會權力 《共同綱領》文本中的政權機關 憲政意識與憲法資格:地方政府在保護人權方面的角色 通向憲法秩序的憲法學方法論研究 人大監(jiān)督制度的反思與完善行政法 中國行政法律關系的回顧與思考 涉外經濟行政法論綱 勞動定額管理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民法與民訴 關于韓國家事調解制度的考察 動產所有權保留理論及其司法意義——我國《物權法》與《合同法》的制度互補 公私合作與保險業(yè)監(jiān)管 依托再審程序構建案外人救濟途徑——《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執(zhí)行中案外人申請再審評析 正當性習俗的司法適用研究法律邏輯學 布爾解釋下的司法三段論法學教育 韓國新的法學教育制度——法學專門大學院法史 論清代蒙古族的法制變遷東吳鉤沉 回憶與展望——為紀念東吳建校110周年作 東吳大學《東吳法聲》(1933-1948年) 學術分科文獻目錄及院訊目錄 《東吳法學》2010年稿約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權是權利還是權力?有的學者鑒于它沒有國家權力的強制力,認定它的監(jiān)督權只是屬于公民權利范疇,而非權力。更多的人們稱之為“媒體權力”,即公認其為權力。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質的權力呢,還不是很清楚。(一)權利與權力的交融有的學者認為,“任何新聞媒體本身都不具備與擁有行使強制力的能力,從而何談其權力呢?因此正確的說法應當是新聞媒介乃是一種‘公共權利’的代表,也就是這種‘公共權利’必須與之承擔的‘公共義務’對等,由‘公共義務’制約著‘公共權利’?!闭\然,新聞媒體如果是作為由社會成員組成的一種社會事業(yè)機構,應當是屬于非政府組織,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擁有的國家權力及其強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團的身份,享有公民權,主要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政治權利與自由,包括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權、信息傳播權,特別是對政府的監(jiān)督權,等等。’這些都屬于權利范疇,是新聞媒體賴以生存的憑借和存在的價值所在。這些權利的實現,固然要求新聞媒體自身善于依法運用它來給讀者和聽眾提供多、快、好和真實的信息,傳播適應時代要求和社會民眾心愿的政治和思想文化產品。由于權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國家強制力,這些權利的行使須依仗國家權力的支持,諸如:其新聞自由、批評自由能得到法律保障;其基于知情權而衍生的采訪權、調查權等等能得到政府的合作;特別是有司法機關作為其后盾——媒體披露的違法犯罪事實能得到司法機關的及時介入,立案處理;媒體的正當活動受到非法干預時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它的確不直接擁有對相對人的國家強制力,即沒有國家權力,只有權利。但是,不擁有國家權力并不意味著它根本沒有任何權力。公民權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社會權力。上述通過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正面介入,固然可以使其權利轉化為國家權力;更直接的是,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組織,反映了社會主體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廣大公民行使公民權(言論自由權、監(jiān)督權等等),這相當于將無數公民的權利集于媒體一身,集體化行使,并以媒體特有的公開性、廣泛而迅速的傳播性、社會動員性以及形象性生動性等優(yōu)勢,發(fā)揮作用,比之公民單個地行使權利,其影響力、支配力和社會強制力要大得多。有時通過媒體還可以形成一個聲勢浩大的社會運動。

編輯推薦

《東吳法學(2009年秋季卷·總第19卷)》:新聞媒體的公權利與社會權力\郭道暉憲政意識與憲法資格\撒母耳·泰伯曼·蓋爾芬特韓國家事調解制度的考察\姜修美公私合作與保險業(yè)監(jiān)管\Alexander Boni-saen布爾解釋下的司法三段論\張成敏論清代蒙古族的法制變遷\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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