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飛躍司考輔導中心 編 頁數(shù):148 字數(shù):295000
內容概要
本書即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過關者實際經(jīng)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最實際有效的一種司法考試復習方法?!? 一、主體法與配套法條融會貫通 本書在保證司考法條完整性的基礎上,將與主體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等拆解,以【關聯(lián)規(guī)定】的形式融入主體法中,使二者緊密結合,不僅方便查閱,更有助于理解記憶?!? 二、深入分析、講解知識點 本書首先以【導讀】對各部門法的主要內容、司考側重點等作了簡要說明;再以【常考法條歸類提示】歸納總結了2002年司法考試以來??嫉闹仉y條文;最后以【命題點分析】深入、透徹地剖析難記難理解、易混易錯知識點。從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條,提高復習效率?!? 三、典型習題以練促記 在重難點法條后,附有【強化自測】,通過典型習題的考查方式幫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學活用,全面提升考試能力。 四、對于理論科目,以知識點為線索,穿插【命題點分析】、【真題演練】、【強化自測】等,幫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經(jīng)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1993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jīng)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1994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guī)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2004年11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8月23日)
章節(jié)摘錄
插圖:《民訴意見》43.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46.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與實際經(jīng)營者不一致的,以業(yè)主和實際經(jīng)營者為共同訴訟人。47.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50.企業(yè)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fā)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yè)為當事人;企業(yè)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fā)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52.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53.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入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56.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57.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独^承法意見》60.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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