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305
內容概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而案例是法律適用的結果。因此,案例為我們理解法律打開了一扇窗戶,使抽象的法律以鮮活的面孔呈現(xiàn)在我們的面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語言如何成為我們的生活語言,從而更好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實質;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類似的事情發(fā)生在自己身上,應該怎樣恰當處理與應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當權益正在受到侵犯時,可以用哪些法條去維護權益;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別人是怎樣吃虧上當?shù)?,應該如何提高警惕、加強防范…… 我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近年來先后推出了配套規(guī)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應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選擇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熱點法律法規(guī),精心挑選案例,針對法條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法規(guī)案例應用叢書”。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案例解讀”——用大量生動真實的案例來解讀法律,幫助讀者深刻領會條文精神,更好地運用法律維護權益?! ?.“應用提示”——對重點法條和難點問題做了專業(yè)提示,幫助讀者理解條文含義和準確運用法律?! ?.“相關規(guī)定”——列舉了與主法條袒關的法條,并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了重要的配套規(guī)定,便于讀者查找。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保險的定義】案例1 是保險合同關系,還是非法借貸關系?第三條 【適用范圍】第四條 【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 【經營主體】第七條 【強制境內保險】第八條 【分業(yè)經營、管理】第九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第二章 保險合同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十條 【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的定義】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的原則】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利益】案例2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何認定?案例3 租賃協(xié)議期滿,承租人對租賃物是否還有保險利益?案例4 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有何新規(guī)定?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的成立】案例5 保險宣傳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例6 保險責任期間應如何計算?第十四條 【保險責任的確立】案例7 投保人不繳納保險費是否影響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第十五條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案例8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有哪些保險費損失?案例9 保險人可否要求作為內部職工的投保人退保?第十六條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案例10 投保人對保險人未明示詢問的內容是否有告知義務?案例11 因保險人的過錯致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格式條 款】案例12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告知格式條 款中免責條 款的含義的,該免責條 款是否有效?案例13 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免責條 款如何適用?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第十九條 【無效的格式條 款】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的變更】案例14 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能否與受益人簽訂理賠給付協(xié)議?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及時通知義務】案例15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不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后果如何?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協(xié)助義務】案例16 被保險人能否從保險合同中獲利?第二十三條 【給付保險金】案例17 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應否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案例18 保險人的及時賠付義務從何時開始計算?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第二十七條 【謊報保險事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責任】案例19 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案例20 投保人以偽造的有關證明進行保險索賠應如何處理?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的定義】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險費及賠付】案例21 再保險的保險費及賠償金如何給付?第三十條 【格式條 款的解釋原則】案例22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格式條 款有爭議的應如何處理?第二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的范圍】案例23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是否影響合同效力?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案例24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應如何處理?案例25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保險人可否解除合同?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性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訂立和轉讓】案例26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 件的保險合同的轉讓有何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第三十六條 【分期支付的期限】案例27 不按時繳納保險費的后果如何?第三十七條 【保險合同的效力恢復】第三十八條 【不得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案例28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應如何處理?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確定】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的變更】案例29 遺囑是否可以改變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條 件】案例30 如何認定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案例31 受益人為“法定”的,是指投保時法定,還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法定?案例32 投保人在受益人欄下填寫“法定”,法律后果如何?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的喪失】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的賠付】案例33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2年之后自殺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第四十五條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后果】第四十六條 【禁止追償】案例34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為而受到人身傷害,保險公司給付了保險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否再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第四十七條 【合同解除】第三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第三章 保險公司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guī)則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 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錄附錄1附錄2
章節(jié)摘錄
本條是對解除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合同,投保人為保障自己的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又基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而產生,投保人應當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任意處分自已的民事權利。本條的規(guī)定既賦予了投保人得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同時又對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作出了一定限制,即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如本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另外,如果保險合同已明確約定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那么在出現(xiàn)約定的這些情況時,投保人也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瑫r,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本條規(guī)定保險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險合同。按照本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發(fā)生下列情形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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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用大量生動真實的案例來解讀法律,幫助讀者深刻領會 條文精神,更好地運用法律維護權益。 應用提示 對重點法條和難點問題做了專業(yè)提示,幫助讀者理解條 文含義和準確運用法律。 相關規(guī)是 列舉與主法條相關的法條,并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 錄了重要的配套規(guī)定,便于讀者查找?! 「戒洝 ”kU公估機構監(jiān)管規(guī)定(2009年9月25日) 保險經紀機構監(jiān)管規(guī)定(2009年9月25日) 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監(jiān)管規(guī)定(2009年9月25日) 保險公司中介業(yè)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2009年9月25日) 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2009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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