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規(guī)案例注釋版系列》編寫組  頁數(shù):248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例注釋版)》有以下特點,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例注釋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于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guī)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實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例注釋版)》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并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適用提示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一條 【立法宗旨】第二條 【本法任務】第三條 【罪刑法定】案例1 徇私舞弊被判無罪案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2 少數(shù)民族犯罪適用法律平等案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案例3 搶劫罪依法被免予處罰案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案例4 從境外走私毒品被追究刑事責任案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案例5 中國公民在領域外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案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案例6 偽造附隨單據進行信用證詐騙案第二章 犯罪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案例7 周某故意傷害案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案例8 警車追趕無牌駕駛車輛致人死亡案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案例9 未成年人犯搶劫罪依法從輕處罰案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案例10 精神分裂患者故意傷害被從輕處罰案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案例11 聾啞人犯罪依法減輕處罰案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wèi)】案例12 防衛(wèi)過當依法被減輕處罰案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案例13 王某搶劫預備減輕處罰案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案例14 搶劫犯罪未遂案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案例15 故意殺人中止依法減輕處罰案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六條 【主犯】案例16 故意共同犯罪被依法判刑案第二十七條 【從犯】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案例17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重處罰案第四節(jié) 單位犯罪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三章 刑罰第一節(jié) 刑罰的種類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yōu)先原則】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第二節(jié) 管制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zhí)行機關】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三節(jié) 拘役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zhí)行】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第四節(jié)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五節(jié) 死刑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案例18 未成年人綁架他人依法未判死刑案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第六節(jié) 罰金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shù)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第七節(jié) 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zhí)行】第八節(jié) 沒收財產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一節(jié) 量刑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案例19 法定刑以下判決錯誤二審被改判案-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第二節(jié) 累犯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案例20 故意傷害累犯從重處罰案第六十六條 【特翔累犯】第三節(jié)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條 【自首】案例21 自動投案后又下落不明不能認定為自首第六十八條 【立功】第四節(jié) 數(shù)罪并罰第六十九條 【數(shù)罪并罰的一般原則】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fā)現(xiàn)漏罪的并罰】案例22 供述犯罪未追訴被認定為漏罪案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第五節(jié) 緩刑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 件】案例23 趙某交通肇事被判緩刑案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第六節(jié) 減刑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 件與限度】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第七節(jié) 假釋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 件】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第八節(jié) 時效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范圍】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第九十五條 【重傷】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之含義】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范圍】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第二編 分則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例24 利用網絡顛覆國家政權案第一百零六條 【里外勾結從重處罰】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案例25為臺灣間諜組織搜集情報和軍事秘密被判間諜罪案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案例26打探并將投標內部資料提供給外商機構被定罪案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27 自動中止爆炸犯罪依法減輕處罰案案例28 為報復他人向飲水塔中投毒被定罪案案例29 私拉電線掉落致人死亡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30 因報復放火被判放火罪案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案例31 結伙竊取使用中的民航發(fā)報銅線被定破壞交通設施罪案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案例32破壞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依法被定罪案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一百二十條 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案例33 用暴力相威脅控制出租車構成劫持汽車罪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案例34 盜割有線電視電纜線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案……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第九章 瀆職罪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附則附錄

章節(jié)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诙l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谌龡l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咐? 徇私舞弊被判無罪案([1999]冀刑再終字第6號)  1995年12月,在押犯歐乙在A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其兄歐甲(另案處理)持偽造的歐乙患乙型肝炎診斷書,找到被告人A市看守所副所長魏某,魏在沒有對在押犯歐乙進行疾病鑒定的情況下,于12月18日向辦案單位出具了病情反映,稱看守所不予關押,建議辦案單位變更措施。辦案單位于1995年12月25日決定對歐乙予以監(jiān)外執(zhí)行?!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身為監(jiān)管人員,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在沒有對在押犯進行疾病鑒定的情況下,向辦案單位出具了在押犯的病情反映,致使辦案單位對在押犯做出了錯誤的變更強制措施和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決定,但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魏某無罪。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魏某徇私情,虛報材料,致使在押犯歐乙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行為,在我國修訂前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均規(guī)定為犯罪。魏某構成徇私舞弊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辯稱,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再審法院認為,魏某沒有對在押罪犯作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決定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徇私舞弊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的規(guī)定,故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魏某無罪,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是正確的。魏某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應予采納。據此裁定維持一、二審法院判決裁定?! ∽镄谭ǘǖ幕疽螅壕褪欠ㄔ涸谂卸ㄒ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具體說,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釋、推測而定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認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時,對于犯罪的處罰,即判什么刑,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輕罪輕判,重罪重判,不能輕罪重判,重罪輕判?! 〉谒臈l【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案例2 少數(shù)民族犯罪適用法律平等案([2005]三亞刑簽字第19號)  2005年1月2日18時30分許,李某在三亞市崖城鎮(zhèn)黃金坡中坡的水井旁玩,王某過來找李某喝酒,李某說肚子痛不能喝酒,王某說李某看不起他,于是跑到附近王某某家的廚房里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水井旁朝李某頭上連砍數(shù)刀,后被旁人拉開。經法醫(yī)鑒定,李某的傷勢為輕傷。王某被抓獲后,向偵查機關提供李某即是在貴州省晴隆縣實施搶劫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持刀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稱,本人屬少數(shù)民族,在法律上有同等罪行應予酌情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 《彿ㄔ赫J為,一審判決時已充分考慮到王某自愿認罪和舉報李某系犯罪嫌疑人并查證屬實之情節(jié),在量刑方面作出了從輕處罰。但由于王某對被害人沒有作出任何經濟賠償,故在刑罰幅度內相對給予從輕判處。其關于本人是少數(shù)民族在法律上有從輕處罰之規(guī)定的上訴理由于法元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故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某的上訴辯解理由不當,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稳朔缸铮紤斒艿椒傻淖肪?;同樣情節(jié)的犯罪人,在定罪處罰時應當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應當依法受到保護,而且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特權,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對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罰適用?! 〉谖鍡l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咐? 搶劫罪依法被免予處罰案([2000]川刑終字第506號)  1998年11月1日20時許,被告人楊某在甲縣乙鎮(zhèn)街上一餐館酗酒后,被他人送去其妹家,途經本縣丙村三社譚某家時,楊敲門進入譚家,一手持一把割肉刀,另一手抓住譚的耳朵向譚借100元錢,并威脅不借錢就要割譚的耳朵。譚說無錢,楊又搜譚的身,搜得人民幣19元后離去。楊某之妹夫鐘某得知此事后,便去楊家罵楊并叫楊去還錢,楊即拿出19元錢托鐘還給譚。11月4日,鐘將19元人民幣還給譚某。A省B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并用持刀威脅的手段,搶走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鑒于被告人楊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后果不嚴重,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如數(shù)退還所搶款項,確有悔改表現(xiàn),應當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單處罰金2000元?! 省B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稱一審量刑畸輕,適用法律不當。  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相同?! 《彿ㄔ赫J為,楊某持刀入戶搶劫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在10年以上判處刑罰,但鑒于本案發(fā)生在同鄉(xiāng)村民之間,手段、情節(jié)均屬一般,后果不嚴重,且已如數(shù)退還所搶款項?!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五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痹趯徖戆讣瓦m用刑法時,不僅直接涉及分則的有關條文,而且必須遵守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據此,一審法院根據楊某實施犯罪時的具體情節(jié),適用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楊某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并無不當。一審對被告人楊某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又單處罰金2000元,應為適用法律錯誤。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應當包括免予附加刑的處罰,故一審認定事實及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判處罰金不當。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 〉诹鶙l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苍谥腥A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缸锏男袨榛蛘呓Y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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