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吳慶寶 編 頁數(shù):431 字數(shù):499000
Tag標簽:無
內(nèi)容概要
本書為《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的續(xù)集,分為兩編:上編為“釋疑解惑編”以答問的形式,對民商事裁判中的諸多疑難、前沿問題進行權威闡釋,下編為“裁判精要編”對金融擔保、保險、證券市場、委托理財、公司企業(yè)等熱點焦點案件的最新趨勢、審理要點與技巧、適用法律問題等,作系統(tǒng)的闡述。
書籍目錄
上編 釋疑解惑編 第一章 公司法案件疑難問題闡釋 第一節(jié) 公司設立與股東權利義務難點闡釋 1.如果不能認定實際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是否必然就相應認定出資人即為公司股東? 2.股東資格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其他股東為被告? 3.甲乙丙丁四個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由甲具體辦理公司設立事宜。甲在公司設立登記進程中,只登記了甲、乙二名股東,丙、丁沒有登記為股東,其出資計算在甲的股權里。問:丙、丁如何維權? 4.涉及到公共設施的行業(yè),省級國有公司與地方政府合作,在地方設立項目公司,那么,項目公司代表地方利益的股東可否以地方政府中的職能部門,例如水利局為股東?如不行,那么,代表地方利益的股東應選擇什么樣的機構? 5.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冊資金時,存在虛假增資,即增加注冊資金時出資不到位。后公司股東將其所持90%股權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已按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給原股東。(1)原股東與新股東對公司虛假增資各應承擔什么責任?(2)股權轉讓時,公司負債額(即債務)大于公司資產(chǎn)對股東責任的承擔有無影響?(3)如涉及法人人格的否定,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是原股東還是新股東?已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新股東是否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6.某市A國有企業(yè)負債500萬元。2001年,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由原廠長秦某及其他中層干部零資產(chǎn)受讓該企業(yè),轉制為限責任公司。后由于其他中層干部對該企業(yè)缺乏信心,廠長秦某決定單獨受讓企業(yè),轉制成注冊資本6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但當時公司法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便決定由其侄子小秦作公司掛名股東,占股權15%。公司注冊資本60萬元由秦某籌措,小秦僅在章程上簽字,供工商局登記用?,F(xiàn)小秦主張根據(jù)章程記載其占有15%股權,要求分配股利,享受股東權利。問:秦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股權,并變更工商登記資料,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他的主張嗎? 7.C明知A為隱名出資人,B為名義出資人,簽質押合同或轉讓合同時,C該與A還是8簽呢? 8.股東在公司的股份是以合資合同中的投資額為準,還是以工商登記中的為準;特別是當投資比例與工商登記中的股權比例不一致時,以哪一個為準? 9.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員工是否可以在該事業(yè)單位以外的企業(yè)任職拿薪?是否可以成為該企業(yè)股東? 10.貸新還舊的保證人是借款人的母公司的,不能免責。對于“母公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1.A公司原為“全民所有制集資企業(yè)”,后改為國有性質的股份公司。歷史上,A的“工會”及“職工”均曾為A的股東,現(xiàn)已退出公司。2000年,A的“工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作為持有90%股權的大股東,與A公司的幾位高管人員等自然人股東,共同成立B公司;目前“工會”持有B公司90%股權。2002年,8公司通過受讓股權成為A公司股東,之后不斷增持;目前,B公司持有A公司55%的股權。問:(1)從A公司/A公司工會/B公司的關系上看,是否可以認為A公司實為8公司的控股股東?B公司持有A公司55%的股權,是否構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這種股權關系是否合法?(2).歷史上,“工會”及“職工”均曾為A公司股東,其受讓股權的款項是通過高管人員將A公司資產(chǎn)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貸款的方式而支付的,并以A公司的利潤償還銀行貸款。這種管理層取得股權的方式是否合法? 12.我公司在外地成立兩家合資公司,均占30%1股份,但我公司均未實際人資,為占干股,并與兩合資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明確不參加公司分紅,只收取固定回報。兩合資公司中我公司所占30%股份注冊金額均由對方墊資。其中,一公司中,一方將30%資金先打入北京我方賬號后,我方再打回原注冊地。另一公司30%資金打人北京我方賬號,也在原注冊地成立公司。問:我公司以后將承擔何種風險? 13.通過訂立《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支付價款,取得了“股東”名份。該“股東”參加股東會,參與經(jīng)營,參與分配利潤,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未記載該“股東”。問:該“股東”還是隱名股東嗎? 14.甲、乙欲收購某公司,邀約丙一同參與,承諾若收購(股權轉讓)成功,給丙20%的股份。爾后,丙做了大量工作,促使甲、乙股權轉讓成功。甲、乙于是向丙出具股權承諾書,承認丙在公司享有20%的股權,但沒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問:丙能否被認定為“隱名股東”?(丙沒有出過資) 15.律師能不能當公司股東,律師能不能當公司董事長,律師能不能當實際出資人,贈送的股份是否有效? 16.A公司在新《公司法》實施之前,找B公司為掛名股東共同成立C公司。B公司的出資由A公司事先轉入8公司賬戶,再由8公司轉入C公司賬戶。A公司將出資款轉入B公司賬戶時并沒有注明用途,但兩公司之間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經(jīng)濟往來。雙方也沒有就此事簽署過書面協(xié)議。B公司沒有參與C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問:就B公司在C公司的股份,A公司是否能夠被確認實際股東? 17.對于公司干股如何理解?(1)干股股東有何權利、義務?(2)干股以什么方式存在于公司?(3)如何設定干股?(4)干股股權如何取得?例如,某甲擅長經(jīng)營管理,公司股東欲送給干股,應如何實現(xiàn)某甲取得干股? 18.前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該股權轉讓后,受讓股東是否需對前股東的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承擔連帶補足責任?(瑕疵未向受讓方披露)¨ 19.若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導致貨幣出資不足注冊資本的30%,則股東應承擔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 20.股東借他人資金作為注冊資本,注冊公司成功后從公司上將可借用的資金歸還他人。是認定股東抽逃出資,還是認定公司對出借人享有債權?”” 21.某公司2002年成立(改制),股東丙于2004年8月死亡。公司章程2002年總則規(guī)定,公司股東為公司職工。后于2005年5月修改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離開公司、死亡的應退股。股東丙的繼承人于2006年9月要求繼承股東丙的股份。法院是否可以支持此要求?” 22.某公司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由有限責任公司轉變成了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對外以股權形式吸收資金? 23.有限責任公司針對公司員工進行股權融資,簽訂入股合同(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注冊登記,未發(fā)行股權證書)。這種形式融資是否為非法融資?怎樣操作為合法股權融資? 24.關于公司高管兼職很多,那么是否諱反競業(yè)禁止限制? 25.某一公司有A、B兩股東,A擁有90%股權,8擁有10%股權。問:A欲召開股東會,但8拒絕參加,A是否能自行召開股東會? 26.甲、乙、丙三人簽訂協(xié)議擬成立某公司,但因名稱未獲通過,故未成立;第二年,甲、乙、丁三人又簽訂協(xié)議成立另一公司,并獲批準。擬成立公司和已成立公司卻是開發(fā)同一水電站,而且已成立公司經(jīng)營業(yè)績不錯。丙是因為有關系,甲、乙商議不實際出錢而是僅憑關系作價2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問:甲、乙、丙三人協(xié)議是成立,還是生效?丙是否可獲得紅利? 27.股東以其專利技術出資,該專利技術未過戶公司名下,但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公司成立后,股東又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第三人。問:該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 第二章 擔保案件疑難問題闡釋 第三章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爭議疑難問題闡釋 第四章 保險合同糾紛疑難問題闡釋 第五章 物權法案件疑難問題闡釋 第六章 合同法疑難問題闡釋 第七章 金融債權保護疑難問題闡釋 第八章 民間融資疑難法律問題闡釋 第九章 訴訟程序案件疑難問題闡釋下編 裁判精要編 第一章 金融資本市場風險防范與司法調整方法前瞻 第二章 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幾個重要法律問題闡釋 第三章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爭議案件中應重視的幾個主要問題 第四章 期貨交易市場創(chuàng)新的法律調整方法 第五章 國有資產(chǎn)出資人權益的法律問題闡釋 第六章 合同效力與涉及犯罪責任性質認定規(guī)則闡釋 第七章 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深度闡釋
章節(jié)摘錄
解答:(1)股權激勵制度是公司改善治理結構,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強公司凝聚力,提高公司管理層、高管人員對公司忠誠度的重大舉措。條件成熟的公司均可以采取類似手段,向管理層獎勵股權、期權,營造為公司長期發(fā)展做貢獻,必定得到公司豐厚回報的氛圍。總的講,于公、于私均是有利的。不論何種性質的公司、企業(yè),均可以采取這樣的手段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2)公司與員工簽訂股權激勵協(xié)議時,當然可以明確約定如員工不忠誠于公司經(jīng)營事業(yè),公司有權收回股權,或者終止與員工股權激勵協(xié)議的履行。通常應明確的內(nèi)容是: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參與公司之外的同業(yè)競爭,出賣公司商業(yè)情報,違反公司章程的其他禁止性規(guī)定等,應當在協(xié)議中盡量細化,以避免回收股權的隨意性。所以,不是任何情況下,公司均有權收回獎勵股權的。(3)激勵制度可分幾種類型實施:第一種是純粹贈與股權,管理人員便理所當然地成為公司股東,與公司更加緊密地同命運共呼吸;第二種是期權,規(guī)定達到一定的服務年限,可以以一定的價位,通常是較市場價格低的多的價位,購人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而這部分股票是可以投放市場予以變現(xiàn)的;第三種是管理人員達到一定的服務年限,公司按照約定贈與其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這部分股票可以分期分批投放市場變現(xiàn)。除第一種情形之外,在二、三種情形下,管理人員不能成為公司固定的股東或發(fā)起人股東,不必因此參加公司經(jīng)營管理,并不負有額外責任,只是其變現(xiàn)股票要受到分期分批等條件的限制。既然是無償贈與的股票,公司當然可以收回,但收回條件應在協(xié)議中約定,或者按公司章程辦理,公司并無臨時的解釋權。(4)既然以贈與股權為主,金錢低價買人股票為輔,證明管理人員得到股權并不同于發(fā)起人的權利義務,故公司在股權激勵辦法中應當明確享有獎勵股權的管理者持股的權限范圍。既可以規(guī)定其成為公司股東,享有同股同權;也可以規(guī)定其享有部分股東權利,如只享受分紅,而不享受管理公司的權利;或者根本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無關,到期可以逐步變現(xiàn)。
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2009-2010年卷)》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