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70-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頁數: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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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解與配套(全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合同及其主體、保險合同訂立原則、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通知、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等。
書籍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調整范圍第三條 適用范圍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 保險業(yè)務經營主體第七條 境內投保原則第八條 分業(yè)經營原則第九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十條 保險合同及其主體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原則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效力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解除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內容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款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變更第二十一條 通知義務第二十二條協助義務第二十三條 理賠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第二十八條再保險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第三十條 爭議條款解釋第二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第四十五條 免予賠付情形第四十六條 禁止追償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合同解除第三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 財產保險利益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第五十條 禁止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條 安全義務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第五十四條 保費退還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的確定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第五十八條 賠償解除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第六十一條 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條 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第六十三條 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第六十四條 勘險費用承擔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第三章保險公司第六十七條 設立須經批準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第六十九條 注冊資本第七十條 申請文件、資料第七十一條 批準決定第七十二條 籌建期限和要求第七十三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開業(yè)申請的期限和決定第七十四條 設立分支機構第七十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材料第七十六條 審批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期限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第七十八條 工商登記期限第七十九條 境外機構設立規(guī)定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批準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guī)定第八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禁止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第八十四條 變更事項批準第八十五條 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guī)報告制度第八十六條 如實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第八十七條 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第八十八條 聘請或解聘中介服務機構第八十九條 解散和清算第九十條 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轉讓第九十三條 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的注銷第九十四條 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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