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辦案簡明手冊

出版時間:2009-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辦案簡明手冊》編委會 編  頁數(shù):608  字數(shù):753000  

內(nèi)容概要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并不斷完善,我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日益增多,這無疑為我們學習、運用法律法規(guī)帶來了諸多困難。為了滿足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律師和當事人等辦案所需,方便廣大法學專業(yè)人士和普通讀者學習、查詢使用,我們特組織編寫了“辦案簡明手冊”叢書。叢書具有以下特色:1.權威:叢書約請法律實務界、學術界眾多權威人士進行編選、審定,準確、權威。2.方便:叢書按照辦案、學習的特點對所涉主題進行分類,每類下面又按照效力等級進行編排,簡明、方便。3.實用:叢書編選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等都是辦案中最常用、最新的文件,全面、實用。值得一提的是,叢書根據(jù)各分冊的特點還收錄了發(fā)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指導型案例。我們相信本套叢書一定能為您帶來有益幫助,幫您化繁為簡,輕松學習、辦案。

書籍目錄

實體法編  一、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2008年2月4日)  二、物權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行政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物業(yè)管理條例(2007年8月26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部門規(guī)章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zhuǎn)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2月15日)      城市房地產(chǎn)轉(zhuǎn)讓管理規(guī)定(2001年8月15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7月20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  三、債權    1.合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16日)      公報案例        郭景忠訴天泰公司、藍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侵權賠償  ……程序法編

章節(jié)摘錄

  67.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在發(fā)病期間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 ⌒袨槿嗽谏裰静磺宓臓顟B(tài)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71.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勺兏蛘呖沙蜂N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 ?5.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 ?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zhuǎn)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zhuǎn)達錯誤或者沒有轉(zhuǎn)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79.數(shù)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xié)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淮砣藶閿?shù)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經(jīng)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0.由于急病、通訊聯(lián)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lián)系,如不及時轉(zhuǎn)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于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中的“緊急情況”。  81.委托代理人轉(zhuǎn)托他人代理的,應當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辦理轉(zhuǎn)托手續(xù)。因委托代理人轉(zhuǎn)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zhuǎn)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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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適用、方便。
  •   書很好,很實用。有點小問題:讀者問卷表的后面有內(nèi)容,這不應該,現(xiàn)在人很少有人愿意寄信,沒有電子信息反饋方式,使信息反饋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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