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選

出版時間:2009-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頁數:271  

前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產品,作為案例載體的裁判文書蘊含了法官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對糾紛的評判結論,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結晶。優(yōu)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具體糾紛的案結事了,而且能夠起到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導審判的重要作用。把優(yōu)秀的裁判文書從浩如煙海的案例中挑選出來,使之充分發(fā)揮功能作用,對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特別是指導性案例的研究越來越重視且日趨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層出不窮。各級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視案例的編選工作,很多法院還建立了定期發(fā)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網絡載體和相關制度,用以指導本轄區(qū)內的審判工作。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和探索,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進行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自1992年以來已經出版了62輯,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版時間最長、出版冊數最多、影響最為廣泛的案例著作。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案例選》的權威性和指導性,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審判工作的發(fā)展和廣大法官的要求,不斷規(guī)范《人民法院案例選)的編選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關于加強應用法學研究的通知》(法[2005]64號),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工作的通知》(法辦[2005]275號)。

內容概要

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案例的研究雖然不斷深入,高質量的案例研究作品越來越多,但總體上看,案例的開發(fā)與研究尚處于研究方法比較單一、研究內容比較淺顯的“初級階段”。各級法院的案例研究與應用工作參差不齊,需要總結、規(guī)范、提高和升華。尤其需要從有利于全體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應用的角度,從服務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立法活動、司法實踐的需要出發(fā),借鑒法治建設比較完善的國家的相關經驗,充分運用法院在案例研究與開發(fā)方面的天然優(yōu)勢,創(chuàng)新案例開發(fā)的方式,加大案例開發(fā)的力度,提高案例開發(fā)的水平,全方位地發(fā)揮案例對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對法學理論創(chuàng)新的啟發(fā)作用,對完善國家立法的促進作用,對起草司法解釋的支持作用,對宣傳法制的教育作用,對化解糾紛的示范作用等。因此,我們要從多個方面多個視角挖掘案例開發(fā)和使用的深度,既可以按照案由、罪名、條文、主體、情節(jié)等多方面進行分類和研究,以方便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和社會公眾對案例的學習與使用;也可以按照案例的普法價值、歷史價值、理論價值、實踐價值和綜合價值等進行分類和研究。還可以視情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編輯體例等。對于指導性案例的案例指引、裁判要旨、要點提示等,還可以單獨編輯整理成集,以豐富司法理論與服務司法實踐。

書籍目錄

【專題策劃】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專題    次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青島同心裝飾有限公司訴山東省青島發(fā)動機廠、李肖青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糾紛案    承租房屋小部分的承租人對整體房屋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陳偉文訴連平縣五金交電化工公司確認優(yōu)先購權糾紛案     個別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行使對打包整體出售的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      ——羅志廣訴廣東省華僑房產建設公司、陳良義、黃取嬌優(yōu)先購買權糾紛案    雖有出賣意向,但租賃到期前未實際出售的或租賃物被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的,承租人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會澤縣金鐘供銷中心合作社訴李金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遭受侵害時不能主張房屋差價賠償      ——陳紅訴青島甌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糾紛案    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宣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無權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      ——佳木斯市奧林影音器材商店訴佳木斯市華聯(lián)勞動保護用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商務局、第三人劉麗麗租賃合同優(yōu)先購買權糾紛案    如何看待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案例精選】  刑事案例    國有企業(yè)改制為非國有企業(yè)過程中挪用單位資金行為的認定      ——白曉偉挪用資金案    行為人利用工作便利竊取企業(yè)財物應定盜竊罪      ——范軍盜竊案  民事案例    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適用優(yōu)勢證據原則      ——郭曉燕訴馬洪清離婚案    故意隱瞞未取得售房許可證的賠償問題      ——劉延生、孟濤訴陜西恒力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商對網絡言論負有注意義務      ——青欣久久公司與王雪梅、新浪信息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管存福訴云南金馬農用車制造總廠勞動合同糾紛案  商事案例    車輛保險合同中能否約定車輛抵押權人為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一受益人      ——曾辛蘭請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款案    未設密碼的信用卡消費商家對持卡人簽名僅負有形式上的一般審查核對義務      ——袁亮與迪信通公司、建行成都九支行信用卡消費合同糾紛案  行政案例    當事人均持有爭議土地權屬證書的爭議應由政府先行處理      ——馮子細與云安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裁判方法】  換個角度看知識產權審判  裁判文書制作方法:尋求事實與法律的正當詮釋  談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一裁終局事項的司  法審查標準【深度研討】  尊重民俗、甄別民俗、積極司法    ——習慣與成文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協(xié)調問題探討  民俗習慣與國家法的沖突和調適  論司法實踐中民俗習慣與法律的沖突  簡議民事審判中民俗習慣與法律適用的協(xié)調【裁判文書】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域外擷英】  我國香港地區(qū)“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量刑示范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日本【裁判要旨】  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件(節(jié)選)  刑事  民事

章節(jié)摘錄

【專題策劃】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專題編者按:物權法頒行前,對合同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并不存在具體的司法解釋,但通過司法實踐的不斷探索,相關法律適用在很多方面雖仍有爭議但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地體現著共識。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問題:1.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2.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能否對房屋整體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50%的比例能否作為標準)?3.個別房屋的承租人能否對打包整體出售的房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4.優(yōu)先購買權遭受侵害的承租人能否不經出租人同意直接要求按照同等條件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要求房屋差價賠償?5.租賃期間有意出售但未實際出售、租賃到期后承租人能否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物權法頒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被廢止(廢除理由是該條與物權法的規(guī)定相沖突)。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似乎陷入一個不確定的狀態(tài),至少有兩個基本問題需要認真思考:1.從《物權法》第五條有關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來看,既然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未在物權法中有所體現,是否只能視為一種債權性權利【究竟是形成權還是請求權依然存有爭議),是否意味著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一般不得對抗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等競爭性物權?(對此問題多數學者持肯定觀點,即認為優(yōu)先購買權應為形成權,不得對抗物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編輯推薦

《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09總第4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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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好書,希望能多打點折扣,但是質量不要打折扣呵呵
  •   在圖書館發(fā)現這本好書,不錯。
  •   好不好都要買的,不過建議給點折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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