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9-10出版)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59  
Tag標簽:無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章節(jié)摘錄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jù)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diào)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diào)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cè)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jù)交通需求及時調(diào)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fā)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yǎng)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nèi)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jīng)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nèi),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新修訂)》是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封面很臟 難道發(fā)貨的時候就看不到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wǎng)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