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shù):36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最新修訂)》內容簡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谑邨l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ㄈ┍WC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ㄋ模┒酱佟z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ㄎ澹┙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皶r、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谑藯l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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