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4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趙萬一,吳曉鋒 著 頁數(shù):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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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海大學法學院發(fā)展到今天差不多已經(jīng)三十年了。子日:三十而立。經(jīng)過近三十年篳路藍縷的開拓和高歌猛進的奮斗,一所引人注目的新型法學院已嶄露頭角。一個學校、一個學院要在強手如林的學術界占有一席之地必須有自己的文化傳承和文化積淀,必須有良好的學術氛圍,必須有鮮活的學術思想。而學術氛圍的打造、學術思想的凝練則必須靠具有一定學術水準的專著、論文、學術講座等學術平臺加以記載、傳播和張揚。為了活躍思想、提升學術檔次,上大法學院在學校支持下相繼打造了“上大法學大講堂”、《上大法學文庫》和《上大法學評論》三個學術陣地?!吧洗蠓▽W大講堂”主要是邀請國內(nèi)外名流、學術精英到上海大學杏壇曬技、傳經(jīng)布道。他們當中,既有我國法學界的領軍人物,如江平先生,也有國外的學術名流,如日本著名商法專家早稻田大學教授大琢英明先生、澳大利亞拉卓比大學法學院院長戈登·沃克先生;既有德高望重的學術名宿和學術泰斗,如馬克昌先生、李龍先生,也有蜚聲學術界的中青年法學家,如朱蘇力先生、尹田先生。他們深邃的學術思想、超人的學術勇氣和犀利的語言,使廣大受眾獲益良多,同時也極大地提升了上大法學院的學術水準和學術品位。
內(nèi)容概要
審判是當事人對既存的或既已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爭議以后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爭議事實做出的判斷和處理,也是現(xiàn)代各國解決社會糾紛的主要方法。審判行為既是將死的法律進行激活的行為,也是既已制定的法律發(fā)揮其應有價值的主要方式。審判行為的做出過程既是對既發(fā)糾紛所進行的事實回復和邏輯推演過程,也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復制過程。從理論上說,應然的審判行為除了要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條文所表現(xiàn)出來的含義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體現(xiàn)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實現(xiàn)法律的價值導引功能。在這種意義上說審判理念和審判思維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審判質(zhì)量的好壞不但影響到社會對法律的信任程度,而且也會對社會的發(fā)展產(chǎn)生重要影響。因此要求審判人員不但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條文的含義,更應當在科學的審判理念指導下做出符合社會要求的判決結(jié)果。
作者簡介
趙萬一,男,1963年生,山東巨野人?,F(xiàn)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民商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基本理論和公司法、證券法、競爭法。獨立完成的專著有:《證券法的理論與實務》、《中國競爭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民法的倫理分析》。先后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現(xiàn)代法學》等雜志發(fā)表論文約80篇。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編 基礎理論編 第一章 立法價值取向與商事審判 第二章 商事調(diào)解的理論與實務 第二編 公司治理編 第三章 股東資格的確認 第四章 股東權的行使及其限制 第五章 公司組織與公司治理 第六章 非正當交易 第七章 工會在公司中的私法地位 第八章 職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第三編 股權變動編 第九章 公司股權轉(zhuǎn)讓 第十章 股權的贈與和繼承 第十一章 權證的法律規(guī)制 第十二章 排擠式公司合并 第十三章 設立中公司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私募基金的法律思考 第四編 公司社會責任編 第十五章 關于職工股若干問題的探討 第十六章 公司社會責任與勞動者利益保護 第十七章 公司的環(huán)保責任 第十八章 公司對外捐贈法律問題研究 第五編 公司重整與公司解散編 第十九章 公司的懷法解散 第二十章 公司破產(chǎn)與公司重整 第二十一章 破產(chǎn)管理人 第六編 公司訴訟編 第二十二章 公司訴訟概說 第二十三章 公司代表訴訟與揭開公司面紗訴訟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立法價值取向與商事審判一、立法價值取向的涵義與意義所謂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當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xiàn)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到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價值選擇又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xiàn):一是應然的法律價值是否為立法者所接受和接納、價值本身的優(yōu)化;二是當存在多重價值目標時的價值取舍和價值目標重要性的排序。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都應當有自己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立法者為了實現(xiàn)某種目的或達到某種社會效果必須進行的價值取舍和價值選擇。它既反映了各國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法律的出發(fā)點和根本歸宿。價值取向最集中地體現(xiàn)在法律原則上。價值取向與法律原則的關系是價值取向可以轉(zhuǎn)化為或直接體現(xiàn)為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所體現(xiàn)的精神又會具體體現(xiàn)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制度。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規(guī)范之間是通過法律原則來進行連接的,在效力層次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
后記
公司法和證券法是我長期關注的領域之一。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就一直對國有企業(yè)改革抱有濃厚興趣。1987年嘗試發(fā)表了"論委托經(jīng)營權"一文,后來又陸續(xù)在破產(chǎn)法、公司法等方面做了一些研究工作。多年的思考,使我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公司法應用性實踐性強的特點。法律作為社會調(diào)控的主要手段,只有對社會實踐要求做出積極回應,才能使我們的研究具有意義。否則就會使自己的研究迷失方向。本書就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結(jié)合上所做的一個初步嘗試。在長期的理論研究過程中經(jīng)常困擾我的一個問題是,公司活動和公司審判是否應當與普通的民事活動和民事審判有所區(qū)別,商事審判在審判理念與實務操作上是否有其獨立的價值追求。為此我開始在這一方面開展研究并在2000年前后獲得初步成果,即得出了商法相對于民法而言更加偏重于效益的結(jié)論。2000年10月12日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辦的"學術沙龍"上,我曾以"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兼談我國民商立法模式的選擇"為題,對這一觀點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的闡述。
編輯推薦
《商事思維下的公司法實務研究》是上大法學文庫的其中之一,可供讀者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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