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楊建軍 頁數(shù):216
內(nèi)容概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七》)。《刑七》對司法實踐中新出現(xiàn)且危害性嚴重的行為予以犯罪化,對某些犯罪行為、法定刑進行修改,適應了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完善了刑事法網(wǎng),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一、修改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條) 二、修改內(nèi)幕交易、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第180條) 三、修改偷稅罪(第210條) 四、增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4條之一) 五、修改非法經(jīng)營罪(第225條) 六、修改綁架罪(第239條) 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 八、增設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262條之二) 九、增設非法侵入、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和非法提供侵入、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第285條) 十、修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 十一、修改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十二、修改非法生產(chǎn)、買賣軍用標志罪(第375條第2款) 十三、修改受賄罪(第388條) 十四、修改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第395條) 十五、《刑七》的施行日期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
章節(jié)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jù)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jīng)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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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7實用問答與典型案例》對照新舊條文 列明修改之處、講清修改緣由 明確追訴標準、精解焦點問題 評點典型案例、了解新法精神 學習培訓必備、全面收錄(1部《刑法》,7個修正案,12個重要解釋、決定,17個典型案例,74個實用問答)。修改第180條內(nèi)幕交易、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增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第224條之一;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規(guī)定為第253條之一;增設第262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285條增加兩款新的計算機犯罪行為;修改第388條受賄罪的規(guī)定,增加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范圍;修改第395條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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