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翟小波 頁數(shù):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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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憲法的實施制度》就要出版了,作為朋友自然是十分高興的。但他要我寫個序,卻讓我很犯難和不安。多年來,我雖然一直從事國家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與憲法學界也一直有些接觸和交流,但卻始終只是一個立法“匠”而已,理論上沒有多少研究。但翟小波博士執(zhí)意要我寫幾句,只能借此談點讀后感,與大家分享。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個國家的人民能夠和平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最低限度的共識,是所有個人和組織的根本行為準則。憲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憲法只有在實踐中得到切實有效的實施,只有為人民的權(quán)利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才能具有真正的權(quán)威和尊嚴。正如翟小波博士在《論我國憲法的實施制度》開篇中提出的,“憲法必須實施,否則不如無憲?!?/pre>書籍目錄
序:憲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本書的基本觀點我的問題一、最簡單的政治原則:公議民主和法治二、以憲法學的方式面對八二憲法三、中國式根本法:不高于全國人大的政治性改革綱領(lǐng) (一)政治性綱領(lǐng) (二)改革作為正當性基礎(chǔ) (三)不高于全國人大四、行憲教訓:從運動化到法制化五、雙軌的憲法適用 (一)主要由全國人大直接適用 (二)其他機關(guān)主要是間接適用六、一元的法規(guī)違憲審查 (一)違憲審查的對象只應是法規(guī) (二)法律不受違憲質(zhì)疑 (三)人民是最終實施者 (四)代表機關(guān)至上的人民憲政 (五)框架合理但無實效:憲法司法化輿論興起七、憲法司法化在我國無憲法根據(jù)/是憲法革命八、憲法司法化的邏輯不適用于八二憲法九、憲法司法化是當前我國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將阻礙司法獨立十、憲法司法化會導致民主和人權(quán)的雙重赤字 (一)司法化與人權(quán):民主模式之預設(shè)及現(xiàn)實可能的選擇 (二)誰更能保障人權(quán):比較方法和前提 (三)誰更能保障人權(quán):結(jié)果理由 甲、個案考量:偏頗殘缺與普遍綜合 乙、思維方式:教條式與開放式 丙、說理過程:狹隘/匆忙/虛假與廣泛/從容/審慎 (四)誰更能保障人權(quán):過程理由 (五)誰更能保障人權(quán):其他證成理由之反駁 (六)實踐經(jīng)驗的表現(xiàn)十一、對代表機關(guān)至上的指責的反駁 (一)多數(shù)暴政? (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十二、改革刻不容緩:提升民主的公議性/強化程序正義附錄:關(guān)于中國法治的兩個問題章節(jié)摘錄
其一,單獨的政治綱領(lǐng)性憲法不能作為“有規(guī)則的行為”的主要依據(jù)。如前文所說,綱領(lǐng)性憲法的條文,大多是缺乏直接規(guī)范功能的概括決定。這種憲法的實施,并不必然意味著憲政,也可能意味著革命,還可能導致憲法的自殺。憲政要求憲法被有規(guī)則地實施。我國憲法是不可也不該由法院或行政機關(guān)來直接適用的,因為絕大多數(shù)條文不是可供后者據(jù)以審判和行政的具體行為規(guī)范,讓后者依據(jù)憲法來行事,就等于讓后者依據(jù)虛無來行事,就等于賦予后者漫無邊際的自由裁量權(quán),行政權(quán)或?qū)徟袡?quán)就與立法權(quán)合而為一,自由和秩序就不復存在。中國的情況與英美法系不同,切不可強行比附:英美法官有造法權(quán),但卻沒有導致普遍專斷,是因為那里有漫長、獨立而牢固的普通法傳統(tǒng),中國沒有。憲法的大多條文必須先由代表機關(guān)轉(zhuǎn)化為明確具體的規(guī)則,才能成為相關(guān)主體的憲政行為的根據(jù)。單獨以綱領(lǐng)性憲法為行為和評價標準,就可能合憲地導致“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混亂或奴役狀態(tài)。編輯推薦
《論我國憲法的實施制度》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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