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2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9-02出版)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389
內容概要
1.收錄全面。叢書涵蓋了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廣泛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公報案例。2.編排合理。依據各個法律部門的特點精心梳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科學編排,合理分類,兼顧法律體系與司法實踐的需要,真正做到簡明易用,一目了然?! ?.權威實用。對于重要法律進行解讀釋義,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guī)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另外,分冊根據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地運用法律法規(guī),對于公民、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袊ㄖ瞥霭嫔缱鳛閲鴦赵悍ㄖ妻k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yè)出版機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工具書。我們集二十年法規(guī)編纂的專業(yè)經驗,特推出《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叢書?! ”緟矔姓宫F了部委規(guī)章清理的最新成果,分門別類列明了該領域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公報案例精編4:婚姻家庭》還收錄了發(fā)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指導型案例。因此,本叢書具有很高的指導和應用價值。
書籍目錄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1)(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jié)錄)(11)(1988年4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16)(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19)(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1)(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28)(200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jié)錄)(40)(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44)(2001年12月21日)二、婚姻(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58)(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46)(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151)(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通知(156)(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xù)計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并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157)(2002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158)(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節(jié)錄)(164)(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節(jié)錄)(166)(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jié)錄)(170)(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節(jié)錄)(173)(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jié)錄)(176)(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jié)錄)(178)(2008年4月24日)(二)結婚婚姻登記條例(179)(2003年8月8日)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83)(2004年3月29日)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186)(2003年9月25日)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197)(2006年1月23日)婚前保健工作規(guī)范(202)(2002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207)(1989年11月21日)(三)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9)(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12)(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215)(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16)(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218)(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的復函(220)(2003年9月10日)(四)家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222)(1993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yǎng)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223)(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223)(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223)(198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批復(224)(198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兄妹間扶養(yǎng)問題的批復(225)(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227)(1981年8月14日)三、繼承(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228)(198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4)(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90)(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290)(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291)(1988年3月24日)公報案例滕穎繼承糾紛案(292)(二)法定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jié)錄)(299)(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jié)錄)(299)(212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jié)錄)(300)(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節(jié)錄)(300)(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節(jié)錄)(300)(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節(jié)錄)(301)(200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302)(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復(302)(198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yǎng)子女,其養(yǎng)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yǎng)父的遺產的批復(305)(1986年5月19日)公報案例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305)(三)遺囑繼承遺囑公證細則(312)(2000年3月24日)遺贈扶養(yǎng)協議公證細則(316)(1991年4月3日)司法部公證司關于如何確認涉外遺囑效力的復函(319)(198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320)(198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320)(1985年11月28日)公報案例向美瓊等人訴張鳳霞等人執(zhí)行遺囑代理協議糾紛案(321)四、收養(y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328)(1998年11月4日)司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68)(2000年3月3日)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370)(1999午5月25日)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373)(1999年5月25日)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377)(200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yǎng)關系能否成立的復函(381)(1993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蕓間是否已事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復函(381)(199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對周德興訴周阿金、杭根娣解除收養(yǎng)關系一案的電話答復(382)(1990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是否應當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撫養(yǎng)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復(386)(1989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吳亂能否與養(yǎng)孫之間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請示的電話答復(388)(1988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母將女兒給他人收養(yǎng)而祖母要求領回撫養(yǎng)應否支持問題的批復(390)(1987年11月17日)
章節(jié)摘錄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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