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權研究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王宏哲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王宏哲  頁數(shù):383  

前言

幾乎所有中國城鎮(zhèn)居民都經(jīng)歷了從1998年開始的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都被卷入到住房商品化和市場化的巨大浪潮中,也紛紛購買了自己的住房。市場化曾經(jīng)被國家看作是解決中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靈丹妙藥。的確,正因為住房、教育、醫(yī)療等的市場化,中國經(jīng)濟避免了1997年后半年發(fā)生在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的沖擊。但是,十年的市場化卻也讓社會產(chǎn)生了許多新的矛盾。市場化發(fā)展的三個主要領域,如今都成為社會和諧發(fā)展的障礙。飛速增長的房價使越來越多的家庭離自己的適足住房越來越遠,而且這也使得住房領域的投機越來越猖獗;一面是越來越多的普通居民有房不敢買或買不起,而另一面則是富裕的外地人和本地人四處買房屯房,變相地占據(jù)了中低收入者的社會資源(土地資源不比別的,它是極其稀缺的,特別是對中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來說,這種占據(jù)的社會結果更為嚴重),住房領域產(chǎn)生了嚴重的社會不公;中國人一再用美國老太太和中國老太太臨死前關于住房的對話,來詮釋按揭這種新的住房取得方式及其背后的生活觀念,以此來批駁傳統(tǒng)的自建住房的缺點。過去十年,絕大多數(shù)城鎮(zhèn)居民通過按揭抵押的方式取得了自己的住房,但是,過猶不及,有多少人的生活質量沒有因為房貸而下降?住房在中國真真正正地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要解決中國的住房問題就必須首先在觀念上認識清楚住房問題的本來面目,只有這樣才能找到問題的根源。十年前,政府認為住房問題是一個產(chǎn)業(yè)問題和經(jīng)濟問題,而現(xiàn)在大家的認識則更深刻些,認為住房實際上是一個社會問題。2007年10月1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住有所居”的住房人權口號,中國的住房建設終于擺脫了完全市場化和產(chǎn)業(yè)化的立場,住房供應從單一的市場供應轉變?yōu)檎褪袌龉餐默F(xiàn)代住房體系,保障性住房重新回到了政府職責的范圍。

內容概要

  住房在中國真真正正地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要解決中國的住房問題就必須首先在觀念上認識清楚住房問題的本來面目,只有這樣才能找到問題的根源。十年前,政府認為住房問題是一個產(chǎn)業(yè)問題和經(jīng)濟問題,而現(xiàn)在大家的認識則更深刻些,認為住房實際上是一個社會問題?! ?007年10月1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住有所居”的住房人權口號,中國的住房建設終于擺脫了完全市場化和產(chǎn)業(yè)化的立場,住房供應從單一的市場供應轉變?yōu)檎褪袌龉餐默F(xiàn)代住房體系,保障性住房重新回到了政府職責的范圍。

作者簡介

王宏哲,男,漢族,1971年4月生,陜西旬邑人。法學博士?,F(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理學研究所教師。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兼職)。2006年獲加拿大政府SACS獎學金。赴加拿大進行學術研究。

書籍目錄

第一章 住房權的概念第一節(jié) 住房權概念的多樣性第二節(jié) “適”與“足”:住房權概念的人權解釋第三節(jié) 《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中“住房權”的規(guī)范解釋第四節(jié) 住房權與居住權的比較第二章 住房權產(chǎn)生的歷程第一節(jié) 住房問題的歷史發(fā)展第二節(jié) 公共住房的歷史發(fā)展第三節(jié) 公共住房的人權意義第三章 住房權的確立與發(fā)展第一節(jié) 住房權在國際法上的確立過程第二節(jié) 聯(lián)合國與適足住房權:歷史關系考察第四章 住房權的國家義務第一節(jié) 國家人權義務的一般理解第二節(jié) 住房權國家義務的原則第三節(jié) 國家的一般住房權義務第四節(jié) 國家的最低核心住房權義務第五章 住房權的救濟第一節(jié) 國際和地區(qū)層面的救濟第二節(jié) 國家層面的救濟第六章 中國住房政策回顧與思考第一節(jié) 中國現(xiàn)代住房制度改革的歷程第二節(jié) 住房權視野下中國住房政策的思考參考文獻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附錄四附錄五附錄六

章節(jié)摘錄

一、人存在的兩種形態(tài)從人權理論上來說,住房為什么會被人權化,根本的原因是住房在現(xiàn)代社會不僅僅被看作是一種商品,具有經(jīng)濟價值和經(jīng)濟功能,更為深刻的是住房在現(xiàn)代社會取得了社會保障的屬性,具有了一種特殊的社會功能。而保障的底線或者目的并不是純粹為了人的生理意義上的生存,更為深刻的是它是為了人的社會意義上的尊嚴生存。在這里區(qū)分人生存的兩種狀態(tài)對于理解住房權存在的意義,特別是適足住房權的含義是至關重要的,甚至對于我們理解經(jīng)常被誤讀的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性質也是深具意義的。人的生理意義上的生存(即滿足“body”的需求)和人的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即滿足作為“humanbeing”的需求)是人的兩個層次的存在型態(tài)。其中生理意義上的生存是指維持人的生命存在的狀態(tài),也就是人們免除因疾病、缺少食物、衣物、居所等的威脅而“活著”的狀態(tài)。人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的標準是絕對的,不會因為種族、民族、文化、宗教等原因而有所區(qū)別。這是自然科學(特別是醫(yī)學)研究的范疇,人的這種存在形態(tài),本質上是一種客觀事實。而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則是指人的存在的社會意義的問題,在這種狀態(tài)下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文化符號,它的標準是看存在者是否滿足一定的文化標準。如果滿足了一定的文化尺度,則可以說這個人的生存是有意義的,是一個“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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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權研究》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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