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證券案件審判依據

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644  

內容概要

本書從“案件審判”的角度出發(fā),收錄了與公司、證券案件相關的103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分為綜合、公司、證券三個部分。    本書區(qū)別于一般法律工具書的最大特點在于:    1.重點收錄司法文件——除了完整地收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更涵蓋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問題的答復、復函、會議紀要、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等。    2.依據指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提煉出每一類糾紛所涉及的審判依據,方便讀者迅速查找到具體的法律條文。   3.關聯依據——在重要的法律條文下鏈接本書中收錄的與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為讀者全面了解某個問題的法律依據提供指引。    本書適合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案件當事人查閱和學習之用。

書籍目錄

常見糾紛依據指引縮略語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  (200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jié)錄)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jié)錄)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I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guī)定的通知(2008年l2月11日)二、公司?。ㄒ唬┚C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2008年l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  (2001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  (2001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  (2001年7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  (1995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章節(jié)摘錄

6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66.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67.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jiān)護人的,可以由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問的法定代理人。68.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6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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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證券案件審判依據》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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