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頁數:95 字數: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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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某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于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于繁雜、冗長。為方便讀者,我們編輯了這套“實用版”法律圖書,具有以下四方面鮮明特點: 1.出版權威。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yè)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guī)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專業(yè)、權威。本書中的解讀都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并用囹標示出來,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方便學習。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勞動合同相關文本:勞動訴訟流程圖等,幫助您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l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實用附錄: 勞動合同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調解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七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第三條 【用人單位的界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y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yè)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 【用人單位分支機構訂立勞動合同的權限】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第五條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秳趧雍贤ā返?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六條 【用工不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秳趧雍贤ā返?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七條 【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八條 【職工名冊】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秳趧雍贤ā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九條 【連續(xù)工作年限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問,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條 【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計算】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條 【合法協商】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秳趧雍贤?5第18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十二條 【特殊勞動崗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秳趧雍贤ā返?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執(zhí)行標準的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第十五條 【試用期工資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十六條 【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秳趧雍贤ā返?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十七條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系】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十八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秳趧雍贤ā返?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70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二十條 【代通知金的標準】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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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用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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