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9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頁數(shù):190
內(nèi)容概要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jīng)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shù)剡\用法律法規(guī),對于公民、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如何面對汗牛充棟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如何把分散各處的相關配套規(guī)定集中起來,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法規(guī)中的重點、難點,始終是困擾有關當事人和當局者的一大問題?! ≈袊ㄖ瞥霭嫔缫恢敝铝τ诔霭孢m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于解決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guī)應用問題,先后推出了配套規(guī)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應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jīng)驗的基礎上,我們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針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jīng)驗和學術素養(yǎng)的法律專業(yè)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tài)及適用重點、難點?! ?.對于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yè)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根據(jù)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guī)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4.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guī)定,便于讀者查找、應用。 此外,為了凸顯叢書簡約、實用的特色,分冊根據(jù)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真誠地希望本叢書的出版能給您在法律的應用上帶來幫助和便利,同時也懇請廣大讀者對書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批評和建議。
書籍目錄
適用導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案件受理第二條 受害人過錯第三條 共同侵權責任第四條 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第五條 追加共同被告及賠償權利人放棄部分請求權的后果第六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第七條 學校等機構對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責任第八條 法人的侵權責任第九條 雇主責任第十條 定作人責任第十一條 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條 例》的適用第十三條 無償幫工人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第十四條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與補償?shù)谑鍡l 見義勇為中受益人補償?shù)谑鶙l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適用范圍的補充第十七條 賠償范圍第十八條 人身損害案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范適用與請求權第十九條 醫(yī)療費第二十條 誤工費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第二十四條 營養(yǎng)費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第三十條 計算基準地的調(diào)整第三十一條 實際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第三十二條 繼續(xù)給付第三十三條 定期金賠償方式第三十四條 定期金的確定化與調(diào)整第三十五條 若干基本概念的含義第三十六條 本司法解釋的效力配套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7月14日)工傷保險條 例(21003年4月27日)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23日)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8月21日)醫(yī)療事故處理條 例(2002年4月4日)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2003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試行)(1992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l-2004)(2004年11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4月2日)人體輕微傷的鑒定(1996年7月25日)附錄司法鑒定程序圖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章節(jié)摘錄
第五條【追加共同被告及賠償權利人放棄部分請求權的后果】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注解 共同侵權案件和共同危險案件都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也就是說,法院經(jīng)實體審理,查明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被遺漏的,在被遺漏人未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本案當事人未申請追加他們時,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向被追加人發(fā)出通知書,通知他們參加訴訟?! 「鶕?jù)私法自治原則,賠償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但是,這種處分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共同侵權或共同危險案件中,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數(shù)侵權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僅是指他們對外的關系,在他們內(nèi)部,也是有一個責任份額的。共同侵權人和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內(nèi)是根據(jù)一定的份額分別承擔責任的。如果由于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而導致承擔責任的主體減少,從而增加其他共同侵權或共同危險責任人的責任份額的話,顯然對沒有被賠償權利人放棄訴訟請求的其他責任人不公平。因此,本條規(guī)定其他共同侵權人對于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所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規(guī)定,對于合理保護共同侵權責任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此時,法官有必要履行釋明的職責,應該“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在這里,對當事人闡明放棄訴訟請求的后果是法官所必須做的,法官對于告訴當事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并沒有選擇的余地,不能由法官自由選擇告訴或者不告訴?!搬屆鳌笔欠ü俚囊豁椃ǘǖ穆氊?。如果法官沒有履行此項職青,將構成法定程序的持反。 應用 1.共同侵權的情況下,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人民法院應依法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如果其他共同侵權人無法確定應如何處理? 如果未被起訴的共同侵權人無法確定,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糾紛可以在原告和已經(jīng)確定的被告之間進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種無法確定是指該人的自然情況以及作為民事訴訟所必需的聯(lián)系地址的不明。如果其住所地是確定的,只是無法查找,則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送達方式解決問題?! ?.共同侵權引發(fā)的民事訴訟,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誰有權對人民法院免除債務的份額不服并提起上訴? 對人民法院確定的共同侵權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賠償權利人如果認為判決確定的被放棄的共同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份額過重,可以上訴;未被放棄訴訟請求的共同侵權人若認為判決確定的被放棄訴訟請求的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份額過輕,可以提起上訴?! ∨涮住 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3、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7、58 第六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虻谌饲謾鄬е?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⒔狻 》請鏊梢宰鋈缦铝信e:(1)旅店、車站、商店、餐館、茶館、公共浴室(包括桑拿?。⒏栉鑿d等接待顧客的場所屬于服務場所;(2)郵電、通訊部門的經(jīng)營場所、體育館(場)、動物園、公園向公眾開放的部分屬于服務場所;(3)銀行、證券公司等的營業(yè)廳也屬于服務場所;(4)營運中的交通工具之內(nèi)部空間屬于服務場所;(5)其他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也屬于服務場所。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1)消費者;(2)潛在的消費者,指雖然沒有進行實際的消費,但是其進入該場所的目的是進行消費;(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nèi)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應當?shù)玫奖U?,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 要判斷經(jīng)營者有沒有過錯和過錯程度,離不開對注意義務的種類和注意義務的大小的判斷。所以要判斷是否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就要看經(jīng)營者是否盡到了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如果經(jīng)營者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就沒有過錯,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话銇碚f,“合理限度范圍”應當根據(jù)與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營業(yè)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對該合理限度的界定既事關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成立,又事關其責任范圍的確定。判斷的標準是,該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是否屬于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yè)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預見可能性的大小也應作為判斷保障義務是否屬于“合理限度范圍”的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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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導引 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tài)及適用重點、難點?! 嗤⒔狻 ∮煞蓪<覍χ攸c法條及專業(yè)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崉諔谩 「鶕?jù)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guī)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配套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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