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70-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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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于解決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guī)應用問題,先后推出了配套規(guī)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應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針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具有以下特點:
1.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學術素養(yǎng)的法律專業(yè)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tài)及適用重點、難點。
2.對于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yè)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guī)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4.在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guī)定,便于讀者查找、應用。
書籍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目錄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第一條 立法依據第二條 立法目的第三條 適用范圍第四條 空間效力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第六條 獨立審判原則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第十四條 檢察監(jiān)督原則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二章 管轄第一節(jié) 級別管轄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 最高法院管轄第二節(jié) 地域管轄第二十二條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 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第二十六條 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七條 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一條 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第三十五條 選擇管轄第三節(jié)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異議及其處理第三十九條 管轄權的轉移第三章 審判組織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第四十一條 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第四十三條 合議庭的評議規(guī)則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工作紀律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五條 回避的對象、條 件和方式第四十六條 回避申請第四十七條 回避決定的程序第四十八條 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第一節(jié) 當事人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范圍第五十條 訴訟權利義務第五十一條 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條 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第五十三條 共同訴訟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第五十六條 第三人第二節(jié) 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七條 法定訴訟代理人第五十八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九條 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權限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權的變更和解除第六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第六十二條 離婚訴訟代理的特別規(guī)定第六章 證據第六十三條 證據的種類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與查證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第六十六條 證據的公開與質證第六十七條 公證證據第六十八條 書證和物證第六十九條 視聽資料第七十條 證人作證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陳述第七十二條 鑒定結論第七十三條 勘驗筆錄第七十四條 證據保全第七章 期間、送達第一節(jié) 期間第七十五條 期間的種類和計算第七十六條 期間的耽誤和順延第二節(jié) 送達第七十七條 送達回證第七十八條 直接送達第七十九條 留置送達第八十條 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第八十一條 軍人的轉交送達第八十二條 被監(jiān)禁人或被勞動教養(yǎng)人的轉交送達第八十三條 轉交送達的送達日期
章節(jié)摘錄
1.人民調解不影響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執(zhí)行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2.對于屬于仲裁范圍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一旦選定仲裁,當事人應將糾紛提交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若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3.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仲裁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條【空間效力】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以及領土的自然延伸部分。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我國法律對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賦予同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的待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即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2)雙方當事人擁有同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3)對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所謂自愿,即雙方都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調解,并且調解協議的達成必須是自愿的。在我國,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法院調解,調解程序就不能啟動,即使啟動也應當終結。所謂合法,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在程序上不得違反自愿原則,在調解協議的內容中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本條一般結合民事訴訟法第8章規(guī)定的內容來考察,對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原則,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調解分為訴訟中的調解和訴訟外的調解,本條規(guī)定的是訴訟中的調解。訴訟外的調解主要是人民調解,其次是仲裁中的調解及其他行政性調解。第二、除了離婚訴訟等少數案件外,調解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但調解貫穿于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在一審、二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一審終審的案件是例外規(guī)定,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非訴案件);(3)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得上訴的裁定,就裁定本身可以認為是一審即告終結。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辯論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辯論權,是當事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予以保障的重要權利,又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準則。當事人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相互進行辯駁,通過辯論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只有通過辯論核實的事實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對于辯論原則,應注意:(1)辯論權的行使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可通過法定的形式,開展辯論,而不僅限于法庭辯論。(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3)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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