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的歷史與展開

出版時間:2008-3  出版社:中國法制  作者:李求軼  頁數(shù):370  

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作者在其專門研究消滅時效制度的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訂完善而成。消滅時效是民商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追溯到羅馬法就產(chǎn)生了權利時間限制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其中,消滅時效制度在客觀上平衡權利人合法利益和保護社會交易安全,主觀上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等相對價值方面設計了精巧的訴權(請求權)——抗辯(拒絕給付)機制以及一系列附屬制度,例如時效起算、中斷、中止(重新計算)、時效協(xié)議等等。這種機制有效地使消滅時效如流水風車一樣在民法體系中正常自如地運作。本書對制定中國民法典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李求軼,男,1963年10月5日生,籍貫浙江溫州,高級律師、兼職教授。1988年7月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91年7月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1月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F(xiàn)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人權與憲法專業(yè)委員會(創(chuàng)始)會員、上海市外國法與比較法學常務理事、浙江省律師協(xié)會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金融法研究會理事等社會職務。學術研究領域:民法、商法、知識產(chǎn)權法、比較法、外國法律史等。已在國內(nèi)外刊物上發(fā)表論文50多篇,參與撰寫《西方商法史》等專著。

書籍目錄

導論第一章  消滅時效的起源與形成  第一節(jié)  消滅時效的詞源  第二節(jié)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及近似的期間  第三節(jié)  消滅時效的形成  第四節(jié)  消滅時效的目的第二章  消滅時效的法系比較  第一節(jié)  法系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國、德國、日本的消滅時效  第三節(jié)  大陸法系的消滅時效與社會主義法系的訴訟時效  第四節(jié)  大陸法系的消滅時效與英美法系的出訴期限第三章  消滅時效的發(fā)展與改革  第一節(jié)  法國民法消滅時效之發(fā)展  第二節(jié)  東西德的民法統(tǒng)一與《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  第三節(jié)  日本民法學理、判例對消滅時效的解釋與擴張  第四節(jié)  《俄羅斯聯(lián)邦民法》對《蘇俄民法典》時效的改革  第五節(jié)  中國民法關于消滅時效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六節(jié)  消滅時效的發(fā)展趨勢第四章  消滅時效的體系與機制  第一節(jié)  權利、訴權、請求權  第二節(jié)  請求權與抗辯權  第三節(jié)  消滅時效的體系與機制  第四節(jié)  失效與消滅時效  第五節(jié)  權利失效的立法例第五章  中國民法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前沿理論探討  第一節(jié)  消滅時效抑或訴訟時效  第二節(jié)  消滅時效的調(diào)整范圍  第三節(jié)  消滅時效的期間與起算點  第四節(jié)  消滅時效的客體與效力結論  附錄一  英國《1980年出訴期限法》  附錄二  印度《1963年出訴期限法》  附錄三  《德國債法現(xiàn)代化法》(消滅時效部分)  附錄四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及其修訂議定書  附錄五  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2004》(節(jié)錄)  附錄六  《歐洲合同法(草案)》(節(jié)錄)  附錄七  《歐洲合同法原則》(節(jié)錄)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消滅時效的起源與形成:  第二節(jié)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及近似的期間:  民法中權利行使限制除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之外,還有近似消滅時效、除斥期間的用語(在此稱為“近似的期間”)。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權利消滅的期間,它是以權利不行使的永續(xù)狀態(tài)為基礎,并促使權利行使可能性消滅的期間”?! ¤b于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不同,首先,學者似乎都曾不約而同的指出,消滅時效是“可變期間”,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前者可以一定程度上通過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延長而發(fā)生期間的變動,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性。后者則是固定的期間,它是客觀的,是不能由主觀意志或方法加以變動的不變的期間?! ∑浯危麥鐣r效的調(diào)整對象為(實體法上)權利范疇,在法國民法中為“訴權”,在德國民法中為“請求權”,在日本民法中為“權利”,而在蘇聯(lián)民法中為“勝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它們都是權利本身或由權利所派生的其他權利。而除斥期間的調(diào)整對象為程序,不變期間可能是對權利行使限制的程序,也可能是一種調(diào)整雙方當事人利益關系的程序范疇,甚至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程序安排。從這方面來看,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要比消滅時效廣泛得多。  總之,消滅時效是民法中法律行為制度的衍生,它一定程度上受當事人意思自治律的支配。時效上所隱含的利益稱為“時效利益”,“時效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當事人加以支配,例如,對已過時效期間的債務的承認,就是拋棄已有的“時效利益”。很多國家在時效法改革時,都允許當事人對“時效利益”進行協(xié)商確定,例如,德國民法允許當事人協(xié)商消滅時效期間?!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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