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程序化法治

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黃捷  頁數(shù):348  字數(shù):243000  

前言

本書是作者攻讀博士學們的研究成果,也是他經(jīng)過幾年的探索,在程序法學研究上取得的又一學術收獲。該書第一次明確將法治和法治國家的建設問題,引向一個新的探索角度——程序化。相對于目前普遍進行的程序正義或程序法的研究,這個角度具有了更加明晰的戰(zhàn)略意義,也更概括地提出并歸納了程序法構建的基本價值目標、發(fā)展方向和體系框架等。該書的出版對于豐富有關法治和法治國家的理論體系和學術思想,深化法治理論、填補學術研究空檔、構建程序法治理論框架及其基礎學說,促進法治國家理論的科學化,具有積極的價值。

內容概要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當代中國政治建設的確定目標,是中國共產(chǎn)黨在執(zhí)政條件下治國方略的時代性轉換。法治國家的提出作為科學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重大突破,為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而當前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大偏失,就是對法治的程序化注意的不夠,造成了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遲滯。為此,提出和開展法治程序化問題的研究已成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心問題。這也就是本書的研究主題。    本書在介紹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隨著社會主義運動和實踐的深入,在不同歷史背景中關于法治的思想認識和探索軌跡的基礎上,論證了我國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在我國的發(fā)展和實踐。并在概念上將我國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法治界定為: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基礎之上的,由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的確立憲法、法律為最高權威、實施權力分工和權力制約的政治構成形式和國家政治等各方面生活有序化實現(xiàn)的過程。    隨后,本書在理論邏輯的意義上將法治問題從一個整體的理性目標,一分為二,分解為實體和程序兩大構成要素。    本書把法治的實體性意義界定為法治或法治國家的理論構造或法治制度設計中用來規(guī)定那些具有目的性或目標性的法治理論描述和制度建設的指標或政治期待。    法治的程序意義是針對法治實現(xiàn)的過程而言的。它是法治問題中那些能否把社會現(xiàn)實和法治目的追求或目標期待之間的空檔聯(lián)系起來的理論和制度問題。因而法治的程序意義具有明顯的過程屬性。實體和程序之間的關系不穩(wěn)定和不對應的可能性,決定了我們對法治問題的評估既不可只看實體的“德性”是否高雅?也不可只看程序過程的“品質”是否正當?而必須將他們統(tǒng)一起來一并考察和關注、一并設置和建筑、一并納入法治理論關注的視野。法治化是人類歷史實踐的必然選擇,法治化的本質是法治的程序化,法治的程序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生長的生命形式。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新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基礎  一、馬克思主義關于法治的相關認識  二、我國政治領導人視野中的法治  三、西方法治思想的追溯第二章  建設法治國家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既定目標和必然選擇  一、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確立  二、現(xiàn)代法治概念的歧義和我國法治、法治國家的本質  三、法治和法治國家  四、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建設之路的選擇第三章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二元價值體系——實體和程序  一、法治的實體意義方面的特征和價值  二、法治的程序意義——法治的實現(xiàn)過程  三、法治的程序化第四章  程序化法治的基本涵義和特征  一、程序化法治的一般界定  二、程序化法治的品格第五章  程序化法治的應然坐標體系分析  一、理想的法治——全面程序化的法治狀態(tài)  二、規(guī)則體系和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治坐標體系的“骨骼經(jīng)脈”  三、靜態(tài)機制和動態(tài)運行結合——法治的“生命”狀態(tài)第六章  程序化法治生態(tài)基礎和環(huán)境  一、程序化法治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考察  二、程序化法治的重要環(huán)境要素——程序法治文化  三、程序化法治的重要環(huán)境要素——政治和經(jīng)濟 ……第七章  程序化法治自然的歷史進程——低級到高級、動態(tài)和漸進的發(fā)展第八章  我國社會主義程序化法治實現(xiàn)的問題、困難及根源第九章  實現(xiàn)程序化法治建設法治國家的若干建議結語:推動和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早日實現(xiàn)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二、法治的程序意義——法治的實現(xiàn)過程法治的實體意義使得法治因為人們的目的性或目標性,承載了人們厚重的政治和社會期待,具有了載滿崇高理想的“彼岸”。對此,無論如何描述,都不會超過它所意味著的美好境界。但是,當我們現(xiàn)在就把社會現(xiàn)實當作邏輯上的出發(fā)地,如何到達那個理論家們所描述的“美好”和“理想”的法治境界,便成為理論家或政治家必須面對的“課題”。法治的實現(xiàn)在于法律秩序的生成,而法律秩序的生成,需要生活于這一法律制度之中的每一個個體對于法律本身的信賴、信仰、忠誠,以及具備和這種信賴相匹配的制度設置和法律問題的操作流程。2.決策形成階段在決策形成階段,秘書可以在許多方面進行參謀輔助。(1)可進行創(chuàng)新思維,設計新的方案供決策者選擇。(2)可綜合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系統(tǒng)的可供選擇的方案。(3)可按領導意圖開展專家咨詢活動,并將專家意見、建議吸納到有關決策方案中去。(4)可帶著各套初選方案到有關部門和群眾中去征求意見,并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5)對重大決策的初定方案,秘書往往還應伴隨領導,到基層進行小規(guī)模試驗,蹲點探索,取得成功經(jīng)驗后,再由點到面地進行推廣。(6)對各種供選擇的方案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比較其投入成本和產(chǎn)出效益,比較其風險值與效益值,比較其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等。3.決策實施階段決策必須通過有效的實施,才能使設想變成現(xiàn)實。1)決策目標無法實現(xiàn)的因素(1)認識一卜的誤差。由于學識和閱歷上存在差異,執(zhí)行者對領導者所做的決策在認知上存在差異,執(zhí)行中出現(xiàn)偏差,因而無法達到預期目標。(2)意識上的差異。方案的執(zhí)行有可能損害執(zhí)行者自身的既得利益,因此,執(zhí)行者惡意曲解執(zhí)行目標或有選擇地執(zhí)行,對決策指令或各取所需,或消極抵觸,或拖延執(zhí)行,因此,無法達到預期目標。(3)方案本身的誤差。由于對信息掌握不全,情況不明的決策方案本身不完善,執(zhí)行結果肯定無法達到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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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程序化法治》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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