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選編

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  作者:曹三明 主編  頁數(shù):202  

內(nèi)容概要

本卷輯錄了婚姻家庭及其繼承方面的案例三十余個。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涉及的內(nèi)容既多且雜,有一般的離婚糾紛案件,有重婚糾紛案件,有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有解除同居關(guān)系糾紛案件,有婚姻無效糾紛案件,有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權(quán)糾紛案件,有贈與合同糾紛案件,有離婚后變更子女姓名糾紛案件,有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糾紛案件,有婚內(nèi)借條效力糾紛案件,有探望權(quán)糾紛案件,甚至還有探望權(quán)執(zhí)行費糾紛案件。其中有的案件還具有涉外因素。

書籍目錄

一、黃愛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二、馮華英訴林偉龍離婚糾紛案三、林嵐訴高仁杰離婚糾紛案四、馬克力草麥訴韓乙奴四撫養(yǎng)、財產(chǎn)糾紛案五、孫潔訴田晶晶、李榮娟重婚糾紛案六、王鎖柱訴葛爽等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七、劉三福訴鄭候女離婚糾紛案八、羅紅君訴呂朋云離婚糾紛案九、姜忠孝訴聶春玲離婚糾紛案十、黃純訴麥氏月梅解除同居關(guān)系糾紛案十一、吳衛(wèi)東訴吳亞碟離婚糾紛案十二、李楠訴紀巖探望權(quán)糾紛案十三、蘭珠玉訴梁其應(yīng)離婚糾紛案十四、梁冰訴夏天離婚糾紛案十五、呂佳劍訴范玲離婚糾紛案十六、趙應(yīng)開訴劉花秀婚姻無效糾紛案十七、許芳芳訴許臘春等贈與合同糾紛案十八、陳潔芳訴李健祥探望權(quán)執(zhí)行費負擔糾紛案十九、劉莉訴劉及時贈與合同糾紛案二十、唐美華訴張銀梅、田光輝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十一、李漢蘭訴付翔離婚糾紛案二十二、楊少民訴孟丹離婚糾紛案二十三、張輝訴王青離婚糾紛案二十四、徐麗寧訴潘有宏離婚糾紛案二十五、陳瑞虹訴孫偉離婚糾紛案二十六、柯玉成訴傅丹蓉、傅晉南、張麗紅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二十七、闕秋平、陳琳琳訴陳延求、溫嚇花法定繼承糾紛案二十八、王同好、王統(tǒng)花、王同雨、王同成訴王同女、李兆蘭分家析產(chǎn)糾紛案二十九、李澄訴李清等法定繼承糾紛案三十、王志明訴鐘亞奇遺囑繼承糾紛案三十一、翟書合訴翟淑江、翟淑梅、翟書海分家析產(chǎn)糾紛案三十二、閆敬英訴閆敬孝、閆敬美、閆敬華父母骨灰合葬糾紛案

章節(jié)摘錄

二、法院認定事實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已登記結(jié)婚的事實均無異議,并有雙方的結(jié)婚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對如下事實存在爭議:1.原、被告雖已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是否已共同生活意見不一。原告主張已共同生活,并長期居住其娘家。被告主張雙方尚未共同生活,被告只是偶爾到原告娘家與原告同居。2.被告到底支付出了多少彩禮,雙方意見不一。原告主張只支付5000元,被告主張支付20000元聘金及3000元其他禮金。對于第一個爭議事實,雙方均主張雖未按民間習俗舉行婚禮,但兩人實際上有同居的行為,并懷有孩子,故應(yīng)認定雙方已共同生活。對于第二個爭議事實,被告申請了證人高珠玉、蘇玉平出庭作證,來證實被告已支付聘金20000元及其他禮金3000元的事實。其中證人高珠玉(系原告舅母、被告姑姑,也是原、被告媒人)證實,原、被告婚姻系她及蘇玉平介紹,后被告帶20000元聘金及其他禮金3000元同她一起到蘇玉平家中,由她清點后再由蘇玉平提供紅紙袋裝好當場交給原告。證人蘇玉平(系原告姨媽,亦系證人高珠玉小姑)證實,之前原、被告雙方約好彩禮是20000元,交錢當天沒有說給多少錢,是由她提供紅紙袋裝錢后交給原告的。原告質(zhì)證認為,當天實際上被告只支付5000元,證人高珠玉證詞不實。本院認為,證人高珠玉與原、被告雙方均有親屬關(guān)系,又是原、被告的媒人,其證言可信度大。證人蘇玉平系原告及證人高珠玉親屬,其證明原、被告曾約好彩禮是20000元,這對證人高珠玉的證言可起佐證作用。故對證人高珠玉證明被告曾支付聘金(即彩禮)2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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