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違約與先秦社會的政治變遷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華夏出版社  作者:楊尚懂  頁數(shù):255  字數(shù):245000  

內容概要

  《道德違約與先秦社會的政治變遷》以道德違約作為基本的變量,考察中國先秦社會及其政治變遷,探索社會歷史發(fā)展之謎,對中國先秦社會及其政治制度問題作了深入的分析,并以此闡述了社會友善性以及社會公共性的均衡,對促進社會善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書籍目錄

序言
第一章 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道德信仰
第一節(jié)《道德經(jīng)》的道德主義思想
第二節(jié) 孔孟儒家的道德主義思想
第三節(jié) 道德違約的類型
小 結
第二章 天道文化及其政治作用
第一節(jié) 天道文化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jié) 天道文化的道德違約與早期社會的政治變遷
第三節(jié) 天道文化對中國古代早期社會的整合
第三章 古代早期的主要政治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律法政治、王權政治和禮法政治
第二節(jié) 食貨政治
第三節(jié) 賢人政治、世卿政治和士人政治
第四節(jié) 道德主義政治
第四章 夏朝社會及其政治變遷
第一節(jié) 夏朝社會的宏觀政治結構
第二節(jié) 夏朝的王權思想與王權賡續(xù)
第三節(jié) 夏后氏政權的道德違約及其政治變遷
第五章 商朝社會及其政治變遷
第一節(jié) 商湯的道德主義政治思想
第二節(jié) 商朝的社會政治生態(tài)
第三節(jié) 商朝社會的宏觀政治結構
第四節(jié) 殷商政權的道德違約及其覆滅
第六章 周朝社會及其政治變遷
第一節(jié) 周朝建政時的政治道德違約
第二節(jié) 周朝的道德主義政治思想
第三節(jié) 周朝的宗法政治
第四節(jié) 周朝社會的宏觀政治結構
第五節(jié) 周朝統(tǒng)治者的道德違約與君主政治世卿化
第六節(jié) 郡縣制的興起
第七章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政治變遷的理性爭鳴
第一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政治理性革命
第二節(jié) 君主思想
第三節(jié) 管仲主義
第八章 秦朝社會及贏氏政權的覆滅
第一節(jié) 戰(zhàn)國時的士人政治與秦國的政治變革
第二節(jié) 秦朝的帝制政治
第三節(jié) 秦朝社會的宏觀政治結構
第四節(jié) 贏氏政權的道德違約及其覆滅
主要參考書目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三、道德違約的防范及其政治主張 周朝社會注重禮法政治,或者禮法的政治化,等級森嚴是它的重要特征,并且因此賦予了統(tǒng)治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但是,相關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確保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地位和其利益最大化,因此制度本身就含有不少道德違約問題。這對人們的社會友善傾向不僅不能起到保護作用,而且會使其遭到遮蔽和破壞,進而持續(xù)消解。而當時君主政治世卿化以及普遍的道德違約問題,實際上都是周朝禮法政治導致的結果。所以,老子一針見血地指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38章》)《道德經(jīng)》把“道”作為世間萬物的法則,認為君主和帝王都要服膺于它,從而否定了統(tǒng)治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性。在《道德經(jīng)》的論述中,道是最為尊貴的東西。雖然人有圣人、侯王、君子、百姓,有善人和不善人,有貧有富有貴,但老子并不強調貴賤之分。因為貴賤是隨著政治和政府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的觀念,初民社會時人們并無貴賤之分。所以,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可謂老子道德主義的一個核心理念。如何防范道德違約,維護人們的社會友善傾向,促進社會善治,《道德經(jīng)》的上述思想中已經(jīng)有了隱含的思考,但以下幾條表述更為明確、意思更為明顯。(一)法治主張 法治并不是中國古代政治文化的優(yōu)勢,但《道德經(jīng)》中多少已經(jīng)有了尋求法治的思考,如:“和大怨,必有余怨;報怨以德,安可以為善?是以圣人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保ā?9章》)簡言之,就是要“以正治國”(《57章》),健全社會法制,提高社會法治水平,盡量降低調整不同個體和群體利益時人治因素的影響,以減少乃至消除道德違約,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公正,促進社會善治。上面提到“左契”,在古代中國,達成契約之后,把契約文書剖為兩半,一方持左邊的一半,另一方持右邊的一半,作為達成契約的憑據(jù)。這樣,如果執(zhí)行契約時發(fā)生爭執(zhí),就可以根據(jù)約定,判斷誰違約,進而判斷權益歸屬。所以,所謂的“圣人執(zhí)左契,而不責于人”,實際上就是倡導提高社會法治水平,促進社會善治?!皬亍笔侵艹镏瓢才殴锏姆椒ǎ瓌t上每塊井田900畝,另行安排公田100畝,由耕作井田的農(nóng)戶耕作,作為耕種井田的地租。問題是,耕地是官方主導劃分的,實際執(zhí)行起來,有不少可操作的空間,況且還存在土地質量不等等問題。所以,道德與法治相結合,對于維護人們的社會友善傾向、促進社會善治有著獨特的作用。(二)反對政治過度擴張 既然認為國家是社會公器,老子反對政治過度擴張,也就不難理解了。老子要求統(tǒng)治者“去甚,去奢,去泰”(《29章》),用現(xiàn)代語言來說,就是反對政府和政治過度擴張,限制統(tǒng)治者和政府的權力,反對奢侈浪費、過度作為或者胡亂作為。政治過度擴張有著顯而易見的弊病,這就是老子所說的“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58章》)。由于國家規(guī)模龐大,統(tǒng)治者又有患其“有身”(《13章》)的自利性和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結果就是:“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保ā?5章》)社會善治,并不是說政府掌握的資源越多越好。政府雖然有政治行動力與執(zhí)行力優(yōu)勢,但受自身經(jīng)濟價值特征的制約,在缺乏社會績效時,只會適得其反。因此,老子主張限制統(tǒng)治者和政府的政治過度擴張,對于降低政治上的道德違約,提高社會善治水平,自有其內在的政治邏輯。在老子看來,所謂政治,就是“善有果而已”(《30章》)。用現(xiàn)代語言來說,就是要把是否有較好的社會績效作為政府行為和活動的根本依據(jù),否則就難免陷入道德違約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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