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劉焱白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劉焱白 頁數:234
前言
法律人才的職業(yè)性特點,決定了法學實驗實踐性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實驗教學應當成為與理論教學緊密銜接、相互促進的教學內容與環(huán)節(jié)。基于這一理念,我們在進行課程教學時,始終將實驗教學貫穿于理論教學之中,突出實驗教學的地位和功能,實現理論教學與實驗教學的有機結合。在理論教學基礎上,通過法學實驗教學進一步深化學生對法學專業(yè)知識的理解,訓練學生法律實踐技能,強化對學生的法律職業(yè)倫理教育,塑造法科學生的法律人格,從而實現法律人才素質的法律知識、法律能力、法律職業(yè)倫理和法律人格四者的統一。法學實驗教學改革應當以培養(yǎng)學生法治理念、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和提高法律職業(yè)素養(yǎng)與技能為宗旨,以高素質實驗教學隊伍和完備的實驗教學條件為保障,融知識傳授、能力培養(yǎng)、素質提高為一體,通過實驗教學培養(yǎng)學生探尋法律事實的能力、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和綜合表達能力,培養(yǎng)其法律思維能力與創(chuàng)新思維能力,最終實現法律知識、法律能力、法律職業(yè)倫理和法律人格四者的統一。然而,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較普遍地存在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的現象,學生難以在短期內適應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近年來,法學教育中的實驗實踐性教學環(huán)節(jié)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法學教育界的重視,教育部“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中開展的國家級法學實驗教學中心的建設就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內容概要
勞動爭議仲裁實驗課程具有不同于其他教學方式的一些特點,主要包括:第一,學習過程的實踐性。勞動爭議仲裁實驗課程是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是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將所學的勞動法理論知識具體運用到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之中,學生具體扮演各種勞動仲裁角色,學生自己進行實際操作,按照法定程序和實體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實際演繹勞動仲裁的全過程。第二,角色安排的模擬性。勞動仲裁中的法律職業(yè)人角色都由學生擔當,主要包括仲裁員、書記員、律師、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在實驗的每一過程,都由學生來扮演這些角色,由他們進行模擬勞動仲裁的演出活動,而指導教師就像導演,通過對學生演出活動的指導,鍛煉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 ”緯鴮τ趧趧訝幾h仲裁實驗課程的研究只是一種初步嘗試。本書以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guī)為基本藍本,對其關鍵環(huán)節(jié)設置實驗流程,通過實驗獲得對勞動爭議仲裁法律制度的掌握,為整個勞動法的學習創(chuàng)造實踐條件與經驗證明。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勞動爭議仲裁概述勞動爭議的概念與特點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勞動爭議仲裁與民商事仲裁的區(qū)別第二部分 申請勞動仲裁實驗一 委托律師實驗二 材料準備與案件審查實驗三 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第三部分 勞動仲裁案件受理與準備實驗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仲裁申請實驗二 制作相關文書并送達實驗三 被申請人答辯實驗四 組成仲裁庭實驗五 仲裁庭調查取證第四部分 勞動仲裁庭開庭審理實驗一 仲裁庭開庭實驗二 仲裁庭審調查實驗三 仲裁庭審辯論實驗四 仲裁庭調解第五部分 勞動仲裁結案與執(zhí)行實驗一 仲裁裁決實驗二 一裁終局裁決實驗三 當事人起訴實驗四 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插圖: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律師接待當事人,是使用法言法語還是附庸當事人使用通俗的語言?律師是專門的法律工作者,與委托人說話必須注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體現律師的語言特點。所以,對案件的分析、對法律關系的闡述,要盡量使用法律語言,而盡量避免日常用語和地方俗語。使用規(guī)范的法律語言,可以體現一個律師的法律水平,增強當事人對律師的職業(yè)好感。另外,律師說話時還需注意:一是要用詞準確;二是律師應提出妥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不得誘導或鼓勵當事人進行仲裁;三是不得向當事人作虛假承諾;四是不得泄露未公開的案件材料,不得公開當事人的隱私。3.律師對案件做初步分析通過當事人陳述或者閱讀相關資料,律師應當對案情有一個初步了解,同時應做出初步的分析判斷,并據此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這種初步的分析判斷主要涵蓋以下一些問題:第一,關于勝訴與敗訴的問題。一般來說,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勞動仲裁案件,都是為了爭取有利于自己的仲裁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因此,在接待階段,當事人往往會問:“我這官司能打贏嗎?”面對這樣的問題,律師回答時應把握好兩點:一是律師通過與當事人談話了解案件情況后所做的判斷只是初步的判斷;二是個案的處理結果往往會受許多因素的制約。因此,律師可以回答:“如果你所陳述的情況是事實,根據現有的材料,這個官司從法律的角度講應該是一個勝訴(或敗訴)的官司。”第二,關于是否接受委托的問題。當事人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有選擇案件的權利。當律師對案件的結果有了初步判斷時,就應考慮是否接受委托。這種考慮,就是對案件的選擇。實踐中,有些律師為了爭取案源,往往不考慮案件的審理結果是否會有利于自己的當事人,不考慮自己代理案件之后是否會陷入被動局面,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這種做法并不妥當。因為這會使律師陷入極尷尬的局面,一方面無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律師的職業(yè)形象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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