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體系問題研究

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頁數:453  

前言

哲學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哲學社會科學的研究能力和成果,是綜合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哲學社會科學的發(fā)展水平,體現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思維能力、精神狀態(tài)和文明素質。一個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能沒有哲學社會科學的熏陶和滋養(yǎng);一個國家要在國際綜合國力競爭中贏得優(yōu)勢,不能沒有包括哲學社會科學在內的“軟實力”的強大和支撐。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發(fā)展。江澤民同志多次強調哲學社會科學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哲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四個同樣重要”、“五個高度重視”、“兩個不可替代”等重要思想論斷。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始終堅持把哲學社會科學放在十分重要的戰(zhàn)略位置,就繁榮發(fā)展哲學社會科學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2004年,中共中央下發(fā)《關于進一步繁榮發(fā)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明確了新世紀繁榮發(fā)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指導方針、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繁榮發(fā)展哲學社會科學,推進學科體系、學術觀點、科研方法創(chuàng)新,鼓勵哲學社會科學界為黨和人民事業(yè)發(fā)揮思想庫作用,推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和優(yōu)秀人才走向世界?!边@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時期、新的歷史階段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出的重大戰(zhàn)略目標和任務,為進一步繁榮發(fā)展哲學社會科學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保證和強大動力。

內容概要

本書著眼于未來我國民法典的體系建構,從比較法和歷史考察的角度對民法立法的體系化和法典化的諸多問題進行了闡釋,深入研究了民法典體系的基本理論。作者認為民法典體系應該有形式的一致性、內在的一致性和邏輯上的自足性以及內容上的全面性。民法典的體系與民法的體系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作者比較了法律匯編、單行法模式與法典化的優(yōu)劣,認為我國民事立法只能走法典化的道路,而不能采取法律匯編或者單行法的模式。作者認為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應當堅持法典中心主義,即以民法典為中心和主干,構建完整的民事立法體系。作者認為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構建應當堅持民商合一。作者考察了民法典體系及其理論的歷史發(fā)展,認為我國不能采取去法典化的主張,在構建民法典體系時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fā),借鑒兩大法系特別是大陸法系的經驗;民法典體系構建從技術層面上應當采取總分結構,并注重編排的邏輯結構,在整個制度的構建中應當以法律關系為中心,整個法典應當按照總則、人格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物權法、債權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內容構建。作者在分則中進一步探討了民法典的價值體系,并在民法總則、人格權法、親屬繼承法等各編中都進一步探討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具體內容。

作者簡介

王利明,男,1960年2月出生,現任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民法總論、商法理論、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等。
代表性著作;《物權法研究(上、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國家所有權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民法新論(上、下)》(與郭明瑞、吳漢東、方流芳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書籍目錄

第一編  民法典體系的基本理論    第一章  民法典體系概述      第一節(jié)  民法的法典化      第二節(jié)  民法典的體系化      第三節(jié)  民法法典化與民法典的體系化        第四節(jié)  民法典體系是理論體系與立法構建的統一        第五節(jié)  民法法典化與法律匯編        第六節(jié)  民法典與民事立法的體系化——法典中心主義      第二章  民法典體系及其理論的歷史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古代法中的民法體系理論      第二節(jié)  近代以來民法體系思想的演進        第三節(jié)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體系的比較        第四節(jié)  民法典的混合模式      第五節(jié)  民法典體系的發(fā)展      第六節(jié)  歷史經驗的啟示    第三章  我國民法典體系探討      第一節(jié)  我國民法立法的歷史發(fā)展      第二節(jié)  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的原則        第三節(jié)  內在總分結構——制度和規(guī)范的體系化        第四節(jié)  外部總分結構——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體系化        第五節(jié)  我國立法應當采取民商合一的體例        第六節(jié)  以法律關系為中心構建民法典的體系        第七節(jié)  我國民法典體系的具體構建    第二編  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構成    第四章  民法典的價值與民法典體系      第一節(jié)  民法價值體系的含義和功能        第二節(jié)  民法價值體系與中國民法學研究        第三節(jié)  民法價值體系所包含的實體性論證規(guī)則      第五章  民法總則的體系構建      第一節(jié)  設立民法總則的必要性      第二節(jié)  民法總則與人法的關系        第三節(jié)  民法總則內容的構建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在民法典體系中的地位      第五節(jié)  民法典總則與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        第六節(jié)  民法典總則與民事權利體系      第六章  人格權法的體系構建      第一節(jié)  人格權制度獨立成編的必要性        第二節(jié)  人格權法的立法模式比較      第三節(jié)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制度構建      第七章  親屬法的體系完善      第一節(jié)  親屬法的定位和框架      第二節(jié)  親屬法的價值體系        第三節(jié)  親屬法體系構建中的具體問題      第八章  繼承法的體系完善      第一節(jié)  繼承法的定位和框架      第二節(jié)  繼承法的價值體系        第三節(jié)  繼承法體系構建中的具體問題      第九章  物權法與民法典體系的構建      第一節(jié)  民法典體系化視野下的《物權法》        第二節(jié)  我國《物權法》體系的新發(fā)展        第三節(jié)  《物權法》對我國民法典體系的影響        第四節(jié)  《物權法》對新型財產的調整與民法典體系構建        第五節(jié)  完善物權法體系的若干問題      第六節(jié)  《物權法》對商事交易的適用      第十章  債法總則、合同法體系的構建      第一節(jié)  債法在民法典體系中的地位        第二節(jié)  債法的內容和體系的構建        第三節(jié)  債權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第四節(jié)  債權總則的內容設計    第五節(jié)  民商合一和債與合同法體系  第十一章  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構建    第一節(jié)  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二節(jié)  從《民法通則》“侵權民事責任”到《侵權責任法草案》    第三節(jié)  制定中國侵權責任法應當著重解決的問題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編 民法典體系的基本理論 第一章 民法典體系概述 第二節(jié) 民法典的體系化一、氏法典體系化的概念所謂體系(system),是指具有一定邏輯的系統構成。按照康德的看法,是指一個依照原則所構成的知識整體。就法典的體系而言,萬達林頓(Vanderlinden)教授概括了“法典”一詞所應具備的三項要素:形式、內容和特征。就形式而言,法典是一個整體,其匯聚了處于分散狀態(tài)的多個部分;就內容而言,法典“或者由法律的全部、主要或者是部分的淵源所組成”;就其特征而言,法典“促進了法律對象對于法律的理解”。此種觀點是對法典特征最為經典的概括。但從形式和內容兩個層面基本可以概括出法典的特征,而不必在這兩個層面之外再去單獨概括法典的特征。法律的體系主要指由法律的格式和體例所構成的布局合理、結構完整、邏輯嚴密、搭配得當的法律表現形式的有機整體。民法典體系就是由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制度和規(guī)范所構成的,由具有內在一致性的價值所組合的體系結構?!懊穹ǖ涞闹贫嘶诜ǖ浠睦砟?,即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guī)范?!标P于民法典體系的概念,有必要強調以下幾方面的內涵:1.民法典體系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形式體系,又稱為外在體系(Ausere Systematik),它是指篇章節(jié)、基本制度的安排等。形式層面包括了“從單純的字母或者數字排序,到根據所規(guī)定事項而進行的教條式抽象,最后發(fā)展為一個完善、復雜和富有系統性特征的秩序,這是一個嚴格的邏輯一公理式演繹過程(logical-axiomatic deduction)”。

后記

本書是王利明教授承擔的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民法典體系與重大疑難問題研究”最終成果之一。全書由王利明教授、楊立新教授、王軼教授、周友軍副教授合著,撰寫分工如下:王利明教授:第一章至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節(jié),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一節(jié);楊立新教授:第六章第二節(jié)、第三節(jié),第十一章第二節(jié)、第三節(jié);王軼教授:第四章;周友軍副教授:第七章、第八章。全書由王利明教授統稿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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