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法基礎

出版時間:2008-1  出版社:文化藝術出版社  作者:宋震  頁數: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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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藝術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專業(yè)藝術教育更是如此。在藝術教育的過程中,教育與受教育兩者始終是以藝術為媒體作為共同參與藝術活動的中心內容,并受藝術本性的影響與制約。藝術教育在知識、理想等方面對人產生深刻的影響,在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等方面產生積極有效的作用。藝術教育可以通過審美功能,即通過審美觀照滿足審美需要引起審美的快樂,并在這個過程中培養(yǎng)、鍛煉與提高人們自由把握和創(chuàng)造形式的能力,對意象的感悟與評價的能力。感受和體驗審美的快樂,得到陶冶、提升與塑造,逐漸獲得自由與和諧、全面的發(fā)展。總之,藝術教育對于一個人或者民族的發(fā)展是至關重要的。    面對新時期專業(yè)藝術教育快速發(fā)展提出的要求,作為專門的藝術院校,必須與時俱進,根據時代所賦予的使命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實施二十一世紀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計劃。對學科現狀進行全面審視與深入的思考,總結辦學經驗,不斷創(chuàng)新,拓展辦學規(guī)模,全面發(fā)展和進行建設。在改變原來只注重純技法教學或者是只注重由技入道式的教育模式的同時,重視和加強學科的理論建設與創(chuàng)新,重視科研活動的開展和取得的成果,從而使藝術院校的教育教學水平達到更高水準。這就要求在全面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擴大視野,熟悉與了解世界現當代藝術教育教學的狀況,并將其取得的科研成果運用到教學中去,推動教育與科研工作。這種工作的有效形式恰恰表現為教材的出版與建設。

作者簡介

宋震,1976年7月生于北京。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法學博士候選人。中央戲劇學院藝術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市松濤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主要學術、科研成果有:《我國文化市場主體發(fā)展中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研究》、《“藝術法”概念的學理審思》、《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若干基本問題分析》、《(藝術法案例)課程教學改革研究》(北京市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立項項目)等。著有《家族的指紋》、《全真面試測評教程》等。

書籍目錄

總序導言第一編 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 第一章 藝術作品及其創(chuàng)作  第一節(jié) 藝術作品的構成要件    一、獨創(chuàng)性    二、客觀的表達形式    三、可復制性  第二節(jié) 藝術作品的類型    一、觀賞類藝術作品    二、表演類藝術作品    三、視聽類藝術作品    四、關聯性作品  第三節(jié) 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著作權歸屬    一、演繹創(chuàng)作與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二、合作創(chuàng)作與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三、匯編創(chuàng)作與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四、職務創(chuàng)作與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五、委托創(chuàng)作與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六、電影作品創(chuàng)作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七、著作權的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 第二章 藝術作品的傳播  第一節(jié) 演出傳播    一、營業(yè)性演出經營主體    二、營業(yè)性演出規(guī)范  第二節(jié) 音像制品的傳播    一、與音像制品傳播相關的若干主體    二、音像制品的審查    三、音像制品的出版、復制、批發(fā)、零售和出租  第三節(jié) 放映與播放傳播    一、電影制片與廣播電視制作    二、電影片與電視劇的審查    三、電影的發(fā)行與放映    四、境外電視節(jié)目的播出  第四節(jié) 出版?zhèn)鞑ァ ? 一、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終止    二、出版物的出版    三、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和發(fā)行  第五節(jié) 信息網絡傳播    一、廣播電影電視類節(jié)目、互聯網文化產品和視聽節(jié)目    二、視聽節(jié)目的信息網絡傳播 第三章 藝術作品創(chuàng)作者和傳播者的經濟權利   第一節(jié) 復制權、發(fā)行權與出租權     一、作者的復制權、發(fā)行權與出租權   …… 第四章 藝術作品創(chuàng)作者和傳播者的精神權利第二編 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第一章 文化遺產與文化遺產立法 第二章 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第三編 權利的移轉、利用與侵權救濟 第一章 合同 第二章 拍賣 第三章 侵權及其法律救濟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編 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  第一章 藝術作品及其創(chuàng)作  第二節(jié) 藝術作品的類型  藝術作品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思想表達,創(chuàng)作目的和表達方式的不同決定了藝術作品類型的多們性,我們把藝術分為觀賞藝術作品、表演類藝術作品、視聽類藝術作品以及關聯性作品等四類?! ∫?、觀賞類藝術作品  觀賞類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以觀賞為最終目的,無論是一幅畫作還是一幅照片,其創(chuàng)作都是為了使人通過視覺上的觀賞獲得一種審美體驗進而滿足其審美需要。視覺性與空間性是觀賞類藝術作品表達方式的主要特征。觀賞類藝術作品主要包括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 ?。ㄒ唬┟佬g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其中繪畫是最常見的狹義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中的繪畫與畫種及其載體的物質材料無關。書法是特殊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中的書法作品是指字帖作品,與字體、用筆及材料無關。雕塑是雕、塑、刻一類立體藝術作品的總稱,著作權法中的雕塑作品與其創(chuàng)作手段、大小尺寸及使用的材料無關。著作權法保護雕塑作品的原型及其雛形,按照原型或其雛形進行放大或縮小屬于復制行為。實踐中,一雕塑能否構成雕塑作品關鍵是考察其獨創(chuàng)性,如一雕塑家雕塑的是天壇,該行為則屬于復制行為,該雕塑不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雕塑作品,因為天壇是古代工匠的杰作;反之如果雕塑家雕塑的是其獨創(chuàng)的“解語傾城”,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雕塑作品?! ≈档米⒁獾氖?,關于美術作品的法定定義,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均屬于美術作品的范疇。例如在劉金迷訴北京菲瑞佳商貿有限公司都市麗緣美容院、家庭百科報社一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5年)中,原告稱其創(chuàng)意和設計的涉案發(fā)型屬于美術作品當中的雕塑作品,并由此主張對涉案發(fā)型享有署名權。對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發(fā)型設計系由一系列的技巧和步驟構成,對技巧和步驟的模仿和使用著作權法無權予以制止,故其并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而就技巧和步驟所形成的具體結果,即發(fā)型本身,可以被喻為“雕塑”,但其造型的固定性顯然不同于雕塑?!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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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目前國內專門寫藝術法的書還不多,這本算是比較具代表性的了!內容很全,具有一定的學術性和實用性。
  •   還不錯,很系統(tǒng)。
  •   書很系統(tǒng),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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