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沈德詠 法律出版社 (2009-10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律研究室 編 頁數:589
內容概要
《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內容全面、最新,全書收錄截至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司法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并且具有權威、深入的特點,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釋起草人,剖析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基本內容、焦點問題……來龍去脈,盡在其中。
書籍目錄
一、合同(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法釋(1999]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2000年12月1日 法釋[20003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7年7月23日 法釋2007]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法釋[2009]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轉讓后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復(198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企業(yè)設置的辦事機構對外所簽訂的購銷合同是否一律認定為無效合同問題的電話答復(198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學校聘用的人員在外租賃企業(yè)其主體資格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代蓋公章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如何承擔責任的電話答復(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體處理合同糾紛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終止合同履行的復函(199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暴雨問題的復函(1991年7月16日)(二)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法釋 [200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2000年12月25日)(三)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何種標準計算電話費滯納金問題的批復(1998年12月29日法釋 [1998]3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何種標準計算電話費滯納金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四)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1997年12月13日法釋 [1997]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y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年1月26日法釋 [1999]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2日法釋 (1999]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2000年11月15日法釋 [2000]3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198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198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答復(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8月13日)(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法釋 [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六)租賃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對一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規(guī)定由主管部門鑒證后合同生效的條款效力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199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7月30日法釋 [2009]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七)建設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0日法釋 [2002]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法釋 [2004]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法釋 [2005]5號)……二、擔保
章節(jié)摘錄
3.持有人以在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于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如持有人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陳述,而金融機構否認存款關系存在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機構交付上述憑證所記載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4.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足證據證明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并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根據實際存款數額進行判決。如有本規(guī)定第三條中止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第六條對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一)認定在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fā)生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但符合本規(guī)定第七條所列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的除外。(二)處理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貸款,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煞忠韵聨追N情況處理:1.出資人將款項或票據(以下統(tǒng)稱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并將資金自行轉給用資人的,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對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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