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頁數(shù):643 字數(shù):10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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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至五庭主辦的業(yè)務(wù)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訂精編本?!缎淌聦徟袇⒖肌纷?999年創(chuàng)辦以來,秉承立足實踐、突出實用、重在指導、體現(xiàn)權(quán)威的編輯宗旨,在編輯委員會成員、作者和讀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聯(lián)系刑事司法實踐,為刑事司法人員提供了有針對性和權(quán)威性的業(yè)務(wù)指導和參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廣泛歡迎。為了滿足廣大讀者的實際工作中的需要,我們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審判參考》的基礎(chǔ)上,精心匯編出版《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
書籍目錄
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 【指導案例】 王征宇故意殺人案[第9號] ——駕車致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罪 王勇故意殺人案[第19號] ——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殺人案件應(yīng)如何處理 宋有福、許朝相故意殺人案[第35號] ——農(nóng)村鄰里糾紛引發(fā)的故意不明確的侵犯人身權(quán)利案件應(yīng)如何定性 羅登祥搶劫、故意殺人、脫逃(未遂)案[第36號] ——對在搶劫過程中殺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處刑 胡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第37號] ——誤認尸塊為毒品而予以運輸?shù)男袨閼?yīng)如何定罪處刑 葉永朝故意殺人案[第40號]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權(quán)應(yīng)如何理解與適用 張栓厚故意殺人案[第41號] ——犯罪后由親屬送司法機關(guān)歸案并在一審宣判前如實供述罪行的應(yīng)認定為自首 張杰故意殺人案[第42號]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罪行但有搶救被害人情節(jié)的應(yīng)如何處理 劉加奎故意殺人案[第43號] ——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案件如何適用死刑 李典故意殺人案[第49號] ——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如何處罰 楊政鋒故意殺人案[第50號] ——駕車故意擠占車道致使追趕車輛車毀人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閻留普、黃芬故意殺人案[第58號] ——被告人同時具備多種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和其他酌定情節(jié)的如何具體量刑 魏榮香、王招貴、鄭建德故意殺人、搶劫、脫逃、窩藏案[第76號] ——單人劫獄的行為如何定罪 王洪斌故意殺人案[第80號] ——到公安機關(guān)報假案與自動投案的區(qū)別應(yīng)如何把握 王彬故意殺人案[第104號] ——對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的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應(yīng)如何定性 梁小紅故意殺人案[第105號] ——對故意殺人后為掩蓋罪行而寫信勒索錢財并恐嚇他人的行為應(yīng)如何定性 曹成金故意殺人案[第132號] ——間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tài) 張君等搶劫、殺人犯罪集團案[第116號] ——犯罪集團應(yīng)如何認定,犯罪集團案件是否應(yīng)全案審判 阿古敦故意殺人案[第152號] ——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yīng)如何處罰 計永欣故意殺人案[第153號] ——故意殺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財物的如何定性 李春林故意殺人案[第171號] ——為逃避債務(wù)故意殺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第198號] ——為騙取保險金而搶劫、殺人的應(yīng)如何定罪 李林故意殺人案[第222號] ——二審法院能否采納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人員超出抗訴書范圍提出的抗訴意見 張怡懿、楊*故意殺人案[第240號] ——公安機關(guān)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強制措施的,能否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張義洋故意殺人案[第241號] ——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報案后,由于客觀原因沒能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帶領(lǐng)公安人員將其抓獲的,能否視為自動投案 王元帥、邵文喜搶劫、故意殺人案[第242號]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qū)別 冉國成、冉儒超、冉鴻雁故意殺人、包庇案[第254號] ——如何理解和認定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 陳宗發(fā)故意殺人、敲詐勒索案[第259號] ——將被害人殺死后,以被害人被綁架為名,向被害人親屬勒索錢款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王某故意殺人案[第343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中的“證據(jù)不足”應(yīng)當如何理解 官其明故意殺人案[第344號] ——如何判定行為人的犯罪故意 賈淑芳故意殺人案[第362號] ——在被害方有明顯過錯的殺人案件中對被告人一般不應(yīng)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 【刑事立法、司法規(guī)范】 【審判實務(wù)釋疑】 【經(jīng)驗交流】 【裁判文書選登】附:高法公報案例
章節(jié)摘錄
(四)1995年12月2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張君與秦直碧攜帶五四式手槍、手榴彈、起子、編織袋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至重慶市友誼華僑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壩分店,二人來到該店黃金柜臺,張君持槍、手榴彈威脅營業(yè)員和顧客,秦直碧進入柜臺內(nèi)用起子撬開柜臺鎖劫取柜內(nèi)的黃金首飾。該店清潔女工李建清見狀高聲呼喊,被張君開槍擊中致死。張君又開槍威脅店內(nèi)人員后,與秦直碧將黃金、鉑金首飾連同托盤裝入編織袋中。逃離時,張君又開槍擊中行人易勇、馮小玲致二人輕傷。此次劫得黃金首飾3737.149克,鉑金首飾47.906克,共計價值人民幣455404.25元。(五)1996年12月25日18時40分許,被告人張君攜帶五四式手槍,嚴若明攜帶鐵錘、起子、編織袋等作案工具,至重慶市渝中區(qū)上海第一百貨公司重慶店黃金柜臺。張君持手槍對營業(yè)員進行威脅,嚴若明翻人柜臺,端出黃金首飾盤。此時,該店司機唐明亮從門外進來,張君開槍擊中唐明亮致其重傷。嚴若明將黃金首飾連同托盤裝入編織袋,與張君迅速逃離現(xiàn)場。逃跑過程中,張君開槍將向光銀擊成重傷,鄭中華擊成輕傷。此次劫得黃金首飾5043.147克,價值人民幣630393.38元。(六)1997年11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張君與李澤軍、嚴若明攜帶五四式手槍、鑿刀、編織袋等作案工具,至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東塘瀟湘友誼商城一樓黃金首飾柜臺。張君掏出手槍勒令營業(yè)員讓開,李澤軍、嚴若明跳進柜臺,用鑿刀撬開首飾柜,將裝有黃金飾品的首飾盒裝入編織袋。在搶劫過程中,張君開槍擊中商城營業(yè)員吳浩、余樂、潭美萍,致吳浩、余樂當場死亡+譚美萍輕傷。張君、李澤軍、嚴若明攜帶所搶金器跑出商場后,張君又開槍將正在商場外打電話報警的營業(yè)員黃佳手背擊傷,隨后三人駕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此次劫得黃金首飾10977.43克,價值人民幣l372179元。(七)1998年10月,被告人張君決定搶劫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黃金柜臺后,即安排秦直碧租用武漢廣場附近的江漢區(qū)新華街精武路44號門面房開火鍋店,為其搶劫作案提供掩護。1998年12月底,張君糾集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在常德市桃林賓館對搶劫武漢廣場黃金柜臺進行了具體分工。隨后,張君先到武漢,并叫楊明燕趕到武漢住在秦直碧所開火鍋店內(nèi)。1999年1月3日,趙正洪、李澤軍、陳世清按張君的安排趕到武漢。次日18時50分,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按計劃到指定地點與張君碰頭,4人租乘丁正強駕駛的鄂Axl685號富康出租車到達武漢廣場西側(cè)5號門時,張君拿出五四式手槍威脅丁正強,令其跟隨李、趙、陳進入商場。張君將車停于商場西側(cè)5號門前,將車廂、車門打開準備接應(yīng)。趙正洪進入商場后朝保安羅剛射擊,因槍卡殼未打響,丁正強趁機逃脫。張君因停車受到商場保安羅凱阻攔,即向羅凱開槍,擊落羅的帽子,隨即從5號門沖人商場,與趙正洪開槍擊中顧客劉曉兵、保安張波,致張波重傷,劉曉兵輕傷。李澤軍、陳世清跳人黃金柜臺,李用鋼釬撬開柜鎖,陳將盛有黃金首飾的托盤疊放于柜臺上,張君、趙正洪持槍戒備并將黃金飾品連同托盤裝入事先準備的口袋中。李澤軍還撬開收銀臺,劫走人民幣3.3萬元。隨后,4人沖出5號門,將裝有黃金首飾的袋子放人出租車,由張君駕車準備逃走。此時,巡警方亮、陳勝琪趕到,與張君、李澤軍、趙正洪發(fā)生槍戰(zhàn)。張君繞到方亮、陳勝琪身后,開槍擊中方亮、陳勝琪,致方亮重傷,陳勝琪輕傷。交戰(zhàn)中還致民工王小明死亡,市民孫建國輕傷。張君回到車上駕車載著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沿廣場旁邊的滑坡路逃竄。4人逃至武漢市新華小路78號停車,將黃金首飾取出。張君隨即攔截鄂AT8191號富康出租車,開槍擊傷駕駛員張昆,劫車后與李澤軍、趙正洪、陳世清駕車逃離現(xiàn)場。此次共劫得人民幣3.3萬元,黃金首飾21878672克,價值人民幣2634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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