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角色論

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陸而啟  頁數:341  字數:286000  
Tag標簽:無  

前言

  迄今為止,尚未求證廈大法學院是不是距離大海最近的法學院,只知道近得抬眼一望就看見驚濤駭浪,俯身觸摸就是溫柔的海灘;尚未求證廈大法學院是不是享受陽光最充裕的法學院,只知道所有的教師工作室都是向南面海,從日出東山的那一刻就開始接受陽光的恩賜,即使在黃昏的瞬間,也能收攬最后一縷光芒!  海納百川,自然會賦予她寬廣浩瀚的胸懷:陽光普照,更使她天生充滿了博愛與無限生機。廈大法學院就是在大海與陽光的厚愛中悄然迎來了八十周年華誕,更為欣喜的是伴隨生日慶典的到來。廈門大學法學學術文庫猶如一個新的生命宣告誕生!  翻開廈大法學院八十年的歷史畫卷,值得回眸和感慨的片段有很多:1926年6月,廈門大學設立法科,下設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三系。1930年2月,廈門大學改科為院。

內容概要

  本書從社會變遷和制度發(fā)展的兩個背景出發(fā),把法官角色放入社會、組織和訴訟的多場域以“柳花拂面”、“紅杏枝頭”式的手法具體描述了自致性、規(guī)定性和表現性的法官角色靜態(tài)定位和期望-領悟-實踐三個階段上的法官角色動態(tài)演繹,意圖擺脫“霧里看花”、“水中望月”的朦朧感覺,來真切體味“滿同春色”的迫近盎然、濃烈熱鬧。  本書認為,從問題到案件的解釋話語是法官角色由社會進入法律的途徑;而借助從“書本上的法律”到“行動中的法律”的理論區(qū)分,法官又是法律進入社會的途徑,這好像是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視而不見。結合專門職業(yè)的求知價值、實用價值和援助價值,分析了法官角色的自致性、規(guī)定性和表現性;以兩個交換理論為核心梳理了法官職業(yè)自治的兩個理論淵源:一是從局外的視角,羅伯特•K.默頓提出的社會以職業(yè)的自治性而換取專業(yè)服務;二是從局內的視角,諾內特、塞爾茲尼克提出的以實體上的服從換取程序的自治。然而這也難以避免筆者的觀點在法官在職業(yè)化與政治性,專業(yè)化與民主性兩極之間的左右搖擺。本書還在合理借鑒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論(朱蘇力)和司法過程的辯證理論(皮羅•克拉瑪德雷)基礎上,開創(chuàng)性地提出了“從技術到情感”的司法程序中法官角色定位的思路,這有時可能是對現行制度的修補,甚至也可以說是“循環(huán)往復”的一種回歸?! ”緯胁还苁翘峋V挈領式論斷還是信手拈來的論據,都有可能是孔之見或者一家之言,因此這里的一個經驗、直覺、理論的繽紛呈現如果不是一種且聽下回分解的線索提示,那么作者更愿意透過讀者您的慧眼來發(fā)現天空的樣子。

作者簡介

  陸而啟,1971年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兼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在安徽省長豐縣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走上工作崗位后的“上學”經歷豐富,先后在淮南教育學院(??疲?、安徽教育學院(本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博士)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引論——法官的肩頭 第一節(jié) 論題背景  一、社會變遷背景  ?。ㄒ唬氖烊松鐣侥吧松鐣  。ǘ臋嗔Ρ疚坏綑嗬疚弧 《⒅贫劝l(fā)展背景  ?。ㄒ唬┓尚问降膹碗s與簡約  ?。ǘ┓蓛群拇_定性與不確定性  ?。ㄈ┰V訟制度的非對抗制與對抗制 第二節(jié) 論題內涵.  一、角色:連接個人與社會關系的二重結構  二、法官:溝通法律與社會的中介   (一)從問題到案件  ?。ǘ臅镜叫袆印 ∪?、法官角色靜態(tài)定位  ?。ㄒ唬┓ü俳巧淖灾滦浴  。ǘ┓ü俳巧囊?guī)定性  ?。ㄈ┓ü俳巧谋憩F性  四、法官角色動態(tài)演繹  ?。ㄒ唬崿F角色扮演的條件  ?。ǘ┙巧缪輧仍谶^程  五、法官的“角色叢” 第三節(jié) 研究思路  一、研究現狀與資料  二、研究方法與內容第二章 法官的社會角色 第一節(jié) 公眾視野下的法官  一、權力體系內獨立性或者受制性的角色定位  二、社會治理中的消極性或者能動性的角色行為 第二節(jié) 以權力制約權力  一、從向國王負責到向人民負責  二、從公力代言人到人權保護者  三、從“司法政治化”到“政治司法化”  四、從糾問主義到控訴主義  五、從法外監(jiān)督到法內監(jiān)督   (一)政黨領導  ?。ǘ┤舜蟊O(jiān)督 第三節(jié) 以道德制約權力  一、法官良心與法內道德  二、法官理性與公眾懷疑  ?。ㄒ唬嵺`理性高于自然理性  ?。ǘ┓ü儆H歷審判、獨立裁判  三、法官責任和法律屏障  四、法官品行與司法倫理 第四節(jié) 以權利制約權力  一、決策程序與權利保障 ……第三章 法官的組織角色第四章 法官的誤訴訟角色第五章 結語——正義的化身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所謂的主觀作用或者人的因素,既有正面作用,又有反面作用。法律既面對當下,又指向未來。法律形式的習慣法與法典都在分權的憲法原則下提高著警惕,而法官自己也謹守權力的邊界,但是一種道德選擇和價值判斷的影響并不能避免。成文法典自然會受法院解釋法律的方式所影響。目的解釋較字面解釋走得更遠,這種以社會學的眼光研究法條結構的方式,為法律的發(fā)展提供著活力。法官主觀作用最為典型的情形是對規(guī)范沖突的協(xié)調和取舍以及對規(guī)范漏洞的填補和發(fā)展。不過,法官的主觀作用甚至與制度因素融為一體。法律規(guī)范預設或者限定了人的行為模式,但是無論法律規(guī)范多么細致嚴密,而法律的適用必然要由人來進行。當法律的適用出現因人而異的情況,就分明地說明了人的主觀因素在起著作用,甚至這種因人而異賦予了死的法律以活的生命。法官的主觀作用主要體現訴訟程序的目標和過程上。米爾伊安·R.達瑪什卡對司法制度進行了理想分類:其一,按照政府職能特點分為糾紛解決型和政策實施型,分別對應回應型國家和能動型國家,前者鼓勵社會自治,后者強調政府主導。其二,根據權力結構的特點分為科層式理想型和協(xié)作式理想型司法程序,前者的特點是,官員的職業(yè)化、嚴格的等級秩序、決策的技術性標準——技術官僚式取向和(邏輯而非實用主義的)法條主義。后者的特點是,外行官員、權力的平行分配、追求實質正義——尊重共同體規(guī)范,容忍不確定性和特殊處理,專業(yè)人士與外行官員之間的協(xié)作,等等。①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法律不確定性往往容許了人的因素負面作用大行其道。首先,在職能目的上,更多地表現為政策實施型的制度特色,刑事訴訟往往強調不擇手段打擊犯罪,這與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非制度化、反形式化傾向或者“實質合理性”傾向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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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視角不錯,內容有待進步一觀察~
  •   有點舊,書磨破了,不過可能是專業(yè)書籍,壓的比較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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