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要件初論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陳光華  頁數(shù):185  

前言

大學,離不開學術。教學和學術構成大學兩個最為核心的部分,如果說教學是大學生存之本,那么,學術就是大學發(fā)展之源。惟學術,方能推進學科之發(fā)展,促進教學質量之提高。高水平的學術,乃高質量的教學之保證,乃一流大學之必備條件。大學應該尊重學術、倡導學術。大學之學術成就,為大學最為寶貴的精神財富。學術研究,也離不開大學。蔡元培先生曾言:“大學者,研究高深學問者也?!贝髮W是探究高深學問之圣殿,大學應該為研究學術提供制度保障和精神環(huán)境,使大學成為學者的精神家園,為社會的發(fā)展貢獻更多的知識財富。此外,大學的學術研究,不能忽視那些以學術為理想、追求學術的莘莘學子,他們是大學學術追求永遠充滿活力之所在。天津財經大學一貫堅持以提升學術水平為先導,積極地探索、完善各項措施,營造天津財經大學自由健康的學術氛圍,鼓勵真正的學術創(chuàng)新。

內容概要

本書認為,法律行為是實現(xiàn)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認可的價值范圍。因此,法律行為不必也并沒有對應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由當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單方決定。當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從兩個不同方面決定了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法律行為必然也實際上對應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為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構成要件。

作者簡介

陳光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F(xiàn)為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分會理事;天津商法學會副秘書長;天津應用法學會副秘書長。主要著作有《物權變動要件論》  (獨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學論壇》、《現(xiàn)代財經》、《法學雜志》、《理論與現(xiàn)代化》、《湘潭大學學報》等多家核心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十多篇。論文《論我國立法的必然選擇》在2005年“全國博士論壇”被推薦為民商法學科代表論文。2002年獲得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教育工會舉辦的高等學校教師演講比賽一等獎?,F(xiàn)擔任一項省部級課題的主持人。作者曾從事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企業(yè)改制上市的法律實務工作多年。在北京、上海、新疆等十余省市獨立主辦或參與承辦許多國內刑事大要案、民事、經濟大案。曾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承辦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的法律援助案件,被湖北衛(wèi)視制作為電視專題片并作為“武漢大學法律診所式教學與法律援助國際研討會”的觀摩案例,受到與會各國專家的稱贊,產生了良好的國際影響。曾受聘擔任Counsel of Attorney in Olson Nieoud-Gueck,L.L.P.(U.S.A),與美國律師合作在美國辦理國際貿易糾紛、民事、商事糾紛案件案件多起;并接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China Export&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專項委托前往美國辦理國際貿易糾紛案件。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法律行為概述 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西學東漸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Rechtsgeschaft)概念考略  一、法律行為概念的邏輯起點  二、法律行為(Rechtsgeschaft)的經典定義 第三節(jié)對德國民法“法律行為”簡評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理論在中國的移植與嬗變  一、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二、第二次民法典起草  三、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第五節(jié) 法律行為漢譯語源與流變  一、中國學者對Rechtsgeschaft真意漢譯之檢討  二、Rechtsgeschaft真意缺失與詞義重塑  三、前蘇聯(lián)法理學對法律行為的定位與啟示第二章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及其理論問題 第一節(jié)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  一、意思表示的功能  二、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概念相混淆的現(xiàn)狀  三、意思表示的屬概念是“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四、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 第二節(jié)法律生活對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法律行為要素“一元論”的挑  戰(zhàn)及其理論解決  一、法律行為要素“一元論”被突破  二、傳統(tǒng)理論中“生效要件”界說之不足及其造成的理論空缺 第三節(jié) 公示和要物行為——以“交付”為分析對象  一、交付的法律性質  二、事實行為并不必然產生法律效果  三、交付是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要件還是效果要件  四、生效要件依賴于實定法提供效力保障  五、“公示”登記的性質及其在法律行為構成要件中的地位 第四節(jié) 特定形式是否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五節(jié)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區(qū)別研究及問題第三章 典型法律行為要件分析與厘定——以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為例 第一節(jié) 物權法律行為具有二元要件  一、物權動態(tài)安全要求決定了物權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公示  二、物權靜態(tài)安全要求決定了物權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物權根據(jù) 第二節(jié) 平等原則決定了物權法律行為要件——合意和公示  一、以公示保護交易安全是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在要求  二、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礎是平等原則  三、公示要件為鑒別善意提供了標準  四、公示的權利變動需要有“合意”作為根據(jù)  五、所有權的終極排他性對物權變動要件的規(guī)定性 第三節(jié) 物權法律行為要件是二元價值共存的體現(xiàn)  一、物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益沖突  二、兩可處理與兩難選擇  三、保護第三人之善意法理依據(jù) 第四節(jié) 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的二元要件結構  一、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的二要件及其關系  二、物權變動二要件對立統(tǒng)一的必然性與可行性  三、物權變動要件總結第四章法律行為要件論 第一節(jié)法律行為在民法中的定位及理論根據(jù)  一、法律行為理論不可替代的工具價值  二、法律行為制度的理論依據(jù) 第二節(jié)法律行為效果意思中不應存在獨立的“債權合意”  一、債權與物權的關系及其背后的錯誤認識  二、買賣中的債權效果意思沒有主觀根據(jù)  三、債權效果是否債權行為必然成就之充分根據(jù) 第三節(jié)法律行為效果意思中不存在獨立的“物權合意”  一、物權行為缺乏事實根據(jù)  二、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不足以成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事實根據(jù)  三、生活事實層面的物權行為理論不能自圓其說  四、在制度效果上保護的是惡意第三人  五、物權行為理論未能顧及法律行為理論的周延性 第四節(jié) 物權行為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價值取向差異  一、肯定說和否定說相持不下的原因  二、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價值取向的分析  三、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共同誤區(qū)——對合同行為是否是法律行為的模糊認識 第五節(jié)法律行為概念界說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本質  二、權利交易誤讀與法律行為概念  三、法律行為再認識 第六節(jié)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為的內涵包括但不拘泥于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與債權效果和物權效果之辨析  三、法律行為的量的應然標準是主觀的 第七節(jié)法律行為與履行行為  一、法律行為與履行行為的關系  二、對交付和登記的定位分析  三、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的有機構成第五章 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調整與完善 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之內涵探析  一、純意思表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  二、取得了債的效果的合同仍然是法律行為的“意思”條件  三、交付和登記的物權效果以物的合意為基礎  四、物權變動行為仍是一個“意”、“行”的結合體 第二節(jié)法律行為之外延分析  一、法律行為由作為效果要件的一系列行為構成  二、權利變動效果要件的內在結構  三、效果要件中各行為之稱謂辨析  四、法律行為是發(fā)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  五、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權利、法律效果具有相同的本質  六、法律效果與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關系 第三節(jié)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法律效果要件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要點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構成分析  三、法律行為要件結構中的事實構成  四、法律行為的要件層次  五、法律行為的判斷標準  六、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七、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基于平等原則所進行的價值判斷結論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法律行為概述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西學東漸法律行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為制度之所以能夠成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對意思表示效力的確認和所確立的“法無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規(guī)則,為實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基礎;法律行為制度所構建的規(guī)范體系,為人們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行為模式,為實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運作機制;法律行為制度所確立的行為缺陷的救濟之道,為實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補救之法。當代德國民法秉承的是學說匯纂(Pandekten)的體系。學說匯纂體系的主要特征在于抽象并前置總則之體例,而民法總則諸規(guī)則的建構以法律行為理論為核心。自清末西學東漸以來,我國民法概念體系及思維方式即通過日本師法德國,因襲德國民法的法律行為概念在理論上也未見有顯著的歧見。第一種意見主張,民法典總則中要規(guī)定的,應只限于當事人目的在于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即包括行為的法律后果有效的部分和法律后果無效的部分,反對把侵權行為也包括在“法律行為”之內。持論者的理由主要是從規(guī)范分析的角度給出的,其認識前提是法律行為的要件應以規(guī)范當事人設定權利義務的行為旨歸:(1)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多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圖進行的,民法典從正面加以規(guī)定,可以更好地幫助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負擔民事義務;(2)如果法律行為的內容包括侵權(違法)行為,并沒有實際意義,因為侵權(違法)行為和“法律行為”有根本的區(qū)別,包括在一起就會使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混同起來。如勉強抽象地把違法行為加以規(guī)定,對法典的作用并不大。第二種意見主張,民法典總則中要規(guī)定的是民事主體所作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括當事人目的在于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法(有效)行為和不合法(無效)行為,也包括引起法律后果的侵權(違法)行為,并主張把它稱為“民事行為”。持論者的理由主要是從實證分析的角度給出的,其認識前提是法律行為的要件抽象是行為人的行為事實(包括了意思表示和事實行為):(1)既然民事法律后果是由主體的行為所引起,而主體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又是包括有意的和無意的,合法的(有效的)和不合法的(無效的、違法的),法典就應該反映實際,把這些內容都包括進去;(2)如果規(guī)定的像蘇俄民法典中的“法律行為”一樣,沒有辦法解決法律行為是指合法的,但又產生法律行為無效的矛盾問題,而按照“民事行為”來規(guī)定則不發(fā)生這一矛盾;(3)在名詞上“法律行為”不好懂,改為“民事行為”通俗易懂。第三種意見主張,法律行為不在總則中規(guī)定,而分別在有關篇章中規(guī)定。主要理由是:(1)法律行為中契約是主要部分,在債的通則中規(guī)定

后記

《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的撰寫得到了許多老師的指導幫助,僅此表示真誠的謝意。感謝王利明教授,其淵博的學識和正直無私的品格對我學習、研究的鞭策和鼓舞。感謝林嘉教授、龍翼飛教授、姚輝教授在《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觀點形成過程中所給予的指導和啟發(fā)。感謝在中國人民大學攻博期間給我們授課和指導的楊立新教授、黎建飛教授、張新寶教授、趙中孚教授、楊大文教授、劉春田教授、郭禾教授、董安生教授。感謝書中所引用的所有著述的作者。感謝法律出版社學術·對外分社分社長朱寧女士和田會文編輯對《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的出版所給予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斗尚袨橐跽?以物權變動為實證》雖已草就,但限于學識水平,《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定有許多不成熟的見解以及論述上的疏漏與錯誤。書中所述關于法律行為理論歸納的一些觀點和設想,是作者為法律行為理論完善所做的拋磚引玉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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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要件初論:以物權變動為實證》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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