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與公共哲學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日)千葉真,(日)小林正彌 編著,白巴根 等譯  頁數(shù):302  譯者:白巴根  
Tag標簽:無  

前言

這本標題為《和平憲法與公共哲學》的書可以說是具有三個特征。這三個特征同時是與本書所設定的三個課題有機地關聯(lián)在一起的。在今天日本的政治生活當中,正在形成一種憲法修改的機運。在這種氣氛下,我們應該如何理解經(jīng)常被稱為“和平憲法”的日本憲法的過去、現(xiàn)狀以及未來(姑且假定存在未來),并賦予其相應的意義?我們可以認為本書正是致力于探討這一問題的,這是本書的第一個特征。盡管迅速出現(xiàn)了修憲的動向,但本書在總體上認為日本憲法具有不容忽視的現(xiàn)代以及面向未來的意義,并對此具體予以了確認。當然,顯而易見的是,在日本憲法的制定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歷史性的局限,在實施過程當中亦出現(xiàn)了許多問題。此外,本書的各章與各專欄當然也沒有形成一個天衣無縫的整體,諸位作者在憲法評價上的立場與態(tài)度彼此之間確實存在著分歧。盡管如此,本書中這些或直接或間接探討日本憲法的歷史以及當代意義的各篇論文,從整體上說都重新確認了和平憲法具有經(jīng)久不衰的意義。這一點表明了本書的第一個特征。本書的第二個特征是,本書盡量避免僅僅從憲法學的角度討論憲法;相反,本書盡力從跨學科、多領域的角度展開有關憲法的討論。

內容概要

通過憲法和公共哲學的對話,試圖達成國家權力與人權之間的協(xié)調,這是本書的落腳點和最終目標。本書以市民公共性的概念代之以國家這一概念,在此基礎上重新構建關于市民公共性的現(xiàn)代理論。本書追求和平主義憲法的理論與實踐,確認作為法與政治的主人公的國民的能動地位,與時俱進,開拓進取,通過明確其權限與責任,為符合國際化時代的憲法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作者簡介

作者:(日本)千葉真 (日本)小林正彌 譯者:白巴根 等

書籍目錄

序中文版序譯者序第一部 日本憲法的和平主義 第一章  日本憲法和平主義的歷史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  一、“和平憲法”制定的“普遍性”與“內在性”  二、“和平憲法”的維護(對軍事化的批判和抵抗)與發(fā)展(和平的創(chuàng)造和建設)  三、結束語——祈愿繼承和發(fā)揚新時代的“和平憲法學” 第二章 作為“去安全保障化”的日本憲法  一、“安全保障化”與“去安全保障化”  二、日本憲法第9條第2項是什么 第三章  日本憲法第9條與廢除戰(zhàn)爭之路  一、憲法第9條的思想背景      二、廢除戰(zhàn)爭與放棄戰(zhàn)爭  三、廢除戰(zhàn)爭之路  四、結論 第四章 從公共哲學的視角看和平憲法  一、戰(zhàn)后的日本——緊張狀態(tài)下的三種公共哲學  二、作為公共哲學的和平憲法  三、結束語  專欄一  尚未完成的革命——日本憲法  專欄二 絕對和平主義與憲法第二部 憲法與政治——護憲論與改革論的背景 第五章 憲法第9條的和平主義與國家主義——政治學的考察  前言  一、兩個論點  二、憲法第9條的和平主義  三、憲法第9條與國家主義  四、結束語 第六章 作為文本或實踐的憲法  一、立憲主義與自由主義  二、民主與當事人性  三、社會契約論的功罪  四、普遍性的功罪……第三部分 為實現(xiàn)和平公共哲學而努力后記譯后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日本憲法和平主義的歷史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fā)生嚴重恐怖襲擊事件后,美國總統(tǒng)以“向恐怖主義開戰(zhàn)”為借口,先后對阿富汗和伊拉克發(fā)動了戰(zhàn)爭。對此,日本首相只有反復表示“支持”的態(tài)度。日本于2004年制定了“有事三法”、次年又制定了“有事七法”,并以支援“人道與經(jīng)濟重建”為名,向伊拉克派遣了自衛(wèi)隊。這些動向表明,日本關于戰(zhàn)爭與和平的基本立法和政策在發(fā)生巨大變化,日本正在躍躍欲試,試圖通過“修改憲法”,實現(xiàn)“日美軍事同盟的重新改組,以及真正意義上的重整軍備”。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促使日本從“不能進行戰(zhàn)爭的國家”向“可以進行戰(zhàn)爭的國家”轉變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進展。日本試圖大大轉變其安全保障政策,以支援和配合外國軍隊(特別是美國)的行動為借口,將執(zhí)行“專守防衛(wèi)”任務的日本軍力派遣到世界上的任何地區(qū)。所謂的“國際協(xié)調”,實質上就是“日美同盟”的擴大與強化,日本國民將有可能被迫卷入“輕視聯(lián)合國”和“修改憲法”(2005年,自民黨公布了“憲法修改”草案)的大勢之中,對此,我們不能熟視無睹。本章主要內容如下。首先,論述“和平憲法”的制定在人類世界和平史的潮流中所體現(xiàn)的“普遍”價值,以及其中所蘊藏的“內在”于日本國民的力量。其次,闡述日本國民為維護當時制定的憲法,連續(xù)59年不懈努力的過程。這些努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日本國民堅決抵制了以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重整軍備為目的的“明文改憲”(憲法明文規(guī)定的修改),尤其是關于國民怎樣阻止政府試圖利用自衛(wèi)隊的軍隊化實現(xiàn)“實質性修憲”的重要論點,結合“憲法司法裁判”展開具體論述;其二,憲法學者的努力不僅僅停留于展開“反對”活動,他們“創(chuàng)造性地”研究了“和平綜合戰(zhàn)略”政策,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設想。接下來結合這些具體情況,進一步論述為了使“和平憲法學”在21世紀的新一代中得到繼承和發(fā)揚,憲法學者們所做的努力。最后,在結語中闡述判斷“明文修憲”是非的標準(“國家目標”以及“理想”),這是我們所面臨的最大課題。一、“和平憲法”制定的“普遍性”與“內在性”1.“普遍性”——全世界放棄戰(zhàn)爭與廢除軍備的法律思想潮流“和平憲法”并不是在人類歷史的某一時刻偶然產(chǎn)生的,它是在人類與世界的歷史條件已經(jīng)成熟的情況下“應然而生的”,不僅如此,它的制定是遵循具有“普遍性”和平思想“歷史潮流”的“必然”結果。(1)“和平憲法”的淵源可以追溯至27個世紀以前猶太預言家以賽亞在《以賽亞書》中所做的預言(第2章第4部分)。深瀨忠一:“放棄戰(zhàn)爭與廢除軍備的法律思想史研究(1)”,載《宮澤俊義先生古稀紀念:憲法的現(xiàn)代課題》,有斐閣1972年版,第8~21頁?!兑临悂啎返?章第2部分寫道:“刀劍回爐化作鋤,矛槍回爐鑄成鐮。國與國之間不再兵戎相見,國家也不再學習戰(zhàn)爭。”在當時,這一預言確實讓人覺得很遙遠且不現(xiàn)實,但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刻在聯(lián)合國的墻壁上,也作為法律條文被制定在日本憲法中。日本憲法第13條規(guī)定的“個人的尊嚴”以及人權不可侵犯的根本規(guī)范,與美國《獨立宣言》中所倡導的“造物主創(chuàng)造并賦予的、不可剝奪的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所體現(xiàn)的精神是一脈相承的。(2)向紐約曼哈頓島贈送“自由女神”像的法國,也本著同樣的精神,將“人權宣言”與“放棄征服戰(zhàn)爭”寫入了法國革命憲章(1791年),并成為20世紀實現(xiàn)“侵略戰(zhàn)爭違法化”目標的國際法先驅。但法國革命的現(xiàn)實情況則是,從“衛(wèi)國戰(zhàn)爭”陷入了“標榜自由武裝的戰(zhàn)爭”以及拿破侖的“征服戰(zhàn)爭”,其結果將整個歐洲卷入了長達23年的戰(zhàn)亂之中。針對“法國革命理想”(自由、平等、友愛與和平的精神)深瀨忠一:“法國革命自由、平等、博愛與和平原則的成立與近代憲法上的意義”,載《北大法學論集》2004年第55卷第4號,第1~53頁。提出批判性、哲學性發(fā)展構想的,則是康德所著的《為了永久和平:哲學草案》,該書對威爾遜產(chǎn)生了影響,開創(chuàng)了日本憲法“放棄戰(zhàn)爭、不保持戰(zhàn)力”之規(guī)定的先河。深瀨忠一:《放棄戰(zhàn)爭與和平生存權》,巖波書店1987年版,第34~83頁。宮田光雄:“康德的和平理論與現(xiàn)代社會”,載《和平思想史研究》,創(chuàng)文社2006年版,第108~172頁。(3)發(fā)生在20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zhàn)均屬于典型的現(xiàn)代戰(zhàn)爭,其特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全世界各國的參戰(zhàn)、動員全體國民的總體戰(zhàn)、造成大量的殺戮和破壞、恐怖游擊戰(zhàn)效率的大大提高。深瀨忠一:“放棄戰(zhàn)爭與廢除軍備的法律思想史研究(1)”,載《宮澤俊義先生古稀紀念:憲法的現(xiàn)代課題》,有斐閣1972年版,第47~56頁、第86~92頁。在戰(zhàn)爭中,不受18、19世紀近代戰(zhàn)爭“限制性”因素約束的“無限總體戰(zhàn)”(從拿破侖到克勞塞維茨的“絕對”戰(zhàn)爭)的傾向遲塚忠躬:“從革命戰(zhàn)爭到拿破侖戰(zhàn)爭”,載《專修大學人類文化研究所月報》(第188號)1999年4月。深瀨忠一:“法國革命自由、平等、博愛與和平原則的成立與近代憲法上的意義”,載《北大法學論集》2004年第55卷第4號,注釋第83、91、95。得到了擴大和強化。其結果是,交戰(zhàn)各國人民之間不加區(qū)別的相互殺戮和國土的不加區(qū)別的破壞,最終導致日本廣島和長崎被投下原子彈,即核武器的出現(xiàn)。從國際聯(lián)盟到《不戰(zhàn)公約》的簽署,再到聯(lián)合國的成立和運作,這些為實現(xiàn)世界和平的制度化和組織化所取得的成果,是人類試圖借助理性和法律來抑制、縮小甚至廢除戰(zhàn)爭和軍備擴張而努力的結果。這是法國革命所追求的“放棄征服戰(zhàn)爭”這一“憲法原則”的“國際法化”。為取得這一成果,人類不得不經(jīng)歷130年的漫長歲月和兩次世界大戰(zhàn)所造成的“慘不堪言之戰(zhàn)禍”。尤其就《非戰(zhàn)公約》而言,其起源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法國外交部長白里安(Briand)擔心德國再次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向美國國務卿凱洛格(Kellogg)提出簽訂雙邊軍事互助條約的建議。這與美國的“戰(zhàn)爭非法化”河上曉弘:《日本國憲法第9條成立的思想淵源研究——“戰(zhàn)爭違法化”論與日本國憲法的和平主義》,專修大學出版局2006年版。運動結合到了一起。當時美國的教會、大學等也在要求政府簽訂“全世界范圍的一般性不戰(zhàn)公約”,其結果就是1929年《白里安·凱洛格公約》的成立。該公約從文字上雖然規(guī)定了“放棄一切戰(zhàn)爭”的原則,但從公約宗旨上卻默認了“自衛(wèi)戰(zhàn)爭”以及“不構成戰(zhàn)爭的武力行使”,實質上是一個規(guī)定“侵略”戰(zhàn)爭違法化的公約而已。該公約的致命缺點是,不禁止以“自衛(wèi)”名義發(fā)動的戰(zhàn)爭,北歐各國也贊同這一點。H.Rutgers,LamiseenharmonieduPactedeSocietédesNationsaveclePactedePairs,RCDIP,IV1931,p.5-121.深瀨忠一:“日本國憲法的永久世界和平構想”,載深瀨忠一等編:《為了永久的世界和平》,勁草書房1998年版,第44~46頁。這是世界和平史的最大空白之一,也是當今現(xiàn)實“和平憲法學”的課題。同時缺乏禁止、預防以及制裁“戰(zhàn)爭行為”的機制。法西斯意大利、納粹德國以及實行天皇制的日本法西斯,恰好鉆了該公約的空子,退出“削減軍備公約”和“國際聯(lián)盟”,最終發(fā)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同盟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取得勝利后成立了“聯(lián)合國”,試圖建立一個“同盟國之間的協(xié)調體制(集團安全保障機制),以便能夠抑制并制裁將來可能出現(xiàn)的類似‘軸心國’的強大侵略者”,并認可了為此所必需的軍備。縱觀人類歷史發(fā)展的普遍趨勢,自古以來,為了維持、確立、建設世界和平而廢除戰(zhàn)爭與軍備的努力,即以“放棄戰(zhàn)爭、廢除軍備”為目標的絕對和平主義的“非戰(zhàn)”(nowar)原則,源遠流長,從未間斷過。現(xiàn)在,這一努力正在形成一股更大的潮流,其努力的目標在于防范“正義戰(zhàn)爭”(justwar)論的擴大和泛濫,實現(xiàn)一切戰(zhàn)爭的非法化,以及承認主張從裁軍轉變?yōu)閺U除軍備的理念和原則的正當性?!昂宋淦鞯某霈F(xiàn)”,把“核武器與全球時代”的“至上命令”擺在了人類面前,即通過戰(zhàn)爭和擴大軍備,人類和地球繼續(xù)生存還是走向毀滅,這是致命的關鍵問題。正視這一世界性現(xiàn)實,人類從憲法方面所做出的答案有兩個。一是1946年的日本憲法,對亞洲各國發(fā)動的侵略戰(zhàn)爭進行反省,規(guī)定了“放棄一切戰(zhàn)爭和廢除軍備”的單邊和平主義原則。另一個是1946年的法國憲法。該憲法在序言第14款中宣誓,不讓歐洲各國間相互殺戮和破壞的世界大戰(zhàn)再度發(fā)生,并宣稱,為了“世界(歐洲)和平的組織和防衛(wèi),同意在保留相互性的基礎上,對國家主權加以限制(移交主權)”。這兩部憲法均采用了“不進行戰(zhàn)爭”的憲法原則。這一舉動影響到了1948年意大利憲法第11條,以及聯(lián)邦德國1949年基本法第24條等條款,超越并克服了“非戰(zhàn)公約”的局限性,并進而與歐盟的成立產(chǎn)生了聯(lián)系。2.近代日本國民的內在性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戰(zhàn)敗后,被置于盟軍最高司令官占領之下的日本國民,遵照《波茨坦宣言》的精神,作為日本在戰(zhàn)敗后獲得再生的基本法,接受了憲法。當時,日本國民具備了支持和遵守憲法的決心和希望的內在心理條件。換言之,“內在”于日本國民心中的深厚的“和平文化”的思想根基,在日本的近代化之前就已產(chǎn)生。在經(jīng)歷了全民戰(zhàn)爭所帶來的被害與加害的慘禍之后,這一和平思想最終在憲法的制定中得以結晶。(1)實質意義上的日本“憲法文化”的淵源可以追溯至公元604年圣德太子頒布的“17條憲法”的第1條“以和為貴”的規(guī)定。這是運用日本特有的方法,對古代東洋世界的儒教、佛教、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進行綜合而形成的和平思想。筆者就該主題在法國發(fā)表演講時,有學者指出,日本的和平思想喚起的是與“文化摩擦與沖突”正相反的“相互理解與感慨”。T.Fukase,HéritageteActualitédelacultureconstitutionelle,RIDC,1985.深瀨忠一:“以和為貴的功過”,PLATREA(高崎法律事務所),2005年6月,第2~3頁。本論文的法語論文被收錄于SLC.編輯的DroitJaponais,1999年。“17條憲法”在開篇就宣稱“創(chuàng)造和平乃是最高價值”。此后的歷史過程中,圣德一族面臨蘇我家族的武力進攻時,為避免引發(fā)全體國民相互殘殺和破壞的內戰(zhàn),堅守了和平,體現(xiàn)出寧愿冒著氏族滅絕的代價也要追求和平的勇氣。然而,這一歷史事實竟然被后人所遺忘。接下來武家政治(武力支配)持續(xù)存在,此后以氏族、派系、大名、官廳、政黨、企業(yè)、民族等派別主義為代表的個別集團結黨營私,排擠和打壓少數(shù)派,日本墜入了這一意識形態(tài)斗爭的泥坑中。雖然對此進行根本性批判和自我反省是必需的,深瀨忠一:“豐臣秀吉的收刀制度、明治的廢刀令與日本國憲法廢除軍備原則的現(xiàn)代意義”,載《星野安三郎先生古稀紀念——和平與民主教育憲法論》,勁草書房1991年版,第3~22頁。藤木久志:《收刀:一名封存武器的民眾》,巖波書店2005年版,第217~256頁。但是,日本憲法文化的原點所蘊涵的“和平”精神,與在美國蔓延的“武器與暴力文化”有著根本的區(qū)別。修改后的美國憲法第2條并沒有認可公民出于自身防衛(wèi)需要而攜帶武器的權利,但實際上在美國槍支的銷售和使用是沒有任何法律管制的,就像我們從美國的西部電影中所看到的那樣,這是“槍支暴力文化”影響的結果。這一點與我國的情況形成極大的反差。日本根據(jù)《槍炮刀劍等攜帶物取締法》對槍支采取了嚴格的禁止和管制(表明國內民間的削減軍備更加徹底)。在美國對國際性削減軍備持消極態(tài)度的背后有槍支文化在作怪?!叭彰罉屩椃ㄎ幕谋容^研究”是一項比較緊迫的課題。(2)日本近代的和平主義思想。自明治開國以來日本所實施的“近代化”和“富國強兵”等國策,在舊普魯士流“明治憲法”的誤導下,走向了“軍事大國、殖民地大國”的歧途。但在其軍事大國的國策(特別是在“日俄戰(zhàn)爭”之后)之下,也存在過自由民主主義的潮流,深瀨忠一:《放棄戰(zhàn)爭與和平生存權》,巖波書店1987年版,第93~112頁。出現(xiàn)了法國和美國式的“土佐自由民權運動”。1881年立志社起草的憲法草案,通過1946年的“高野巖三郎草案”,對占領軍司令部的憲法起草活動產(chǎn)生了一定的影響。此外,在“起源于札幌的基督教和平主義”的流派中,武田清子:《起源于札幌的和平思想——關于內村鑒三與新渡戶稻造》,札幌獨立基督教教會1992年版。內村鑒三在日俄戰(zhàn)爭之前就倡導過“非戰(zhàn)以及廢除軍備的和平主義”思想。他雖然遭到了嚴重的迫害和譴責,但從未做出過讓步和妥協(xié),始終堅持了自己的學說。1926年,他用英語撰寫論文向全世界呼吁,遵照“以賽亞的預言,制定和實施放棄戰(zhàn)爭、廢除軍備的憲法”,為創(chuàng)造“沒有戰(zhàn)爭的世界新文明”作出貢獻,并稱這是“存在于世界上的日本的義不容辭的使命”。K.Uchimura,ANewCivilzation,inJapanChristianIntellgencer,Vol.1,No.2,1926.另外,新渡戶稻造對“太平洋的橋梁”和“世界各文明之間的相互理解”做出了解釋;其弟子們則起草了戰(zhàn)后“教育基本法”的藍本。武田清子:《起源于札幌的和平思想——關于內村鑒三與新渡戶稻造》,札幌獨立基督教教會1992年版,第17~18頁。堀尾輝久:《日本的教育》,東京大學出版會1995年版,第80~100頁。通過大島正健而受“克拉克精神”影響的石橋湛山,在戰(zhàn)前就曾經(jīng)主張,日本應該走“放棄殖民地,不辱小國,不懼大國的小國主義”的道路,參見田中彰:《小國主義》,巖波書店2002年版。他在戰(zhàn)后被選為日本首相。這樣看來,在“軍事大國”狂妄一時、反復發(fā)動戰(zhàn)爭、不斷擴充軍備和殖民地擴張的時代,雖然“和平主義者”被當時的日本國民譴責為“非國民”,但他們的主張實際上是正確的。所有日本國民都經(jīng)歷了,軍國主義帶來的核戰(zhàn)爭的慘禍以及侵害別國人民的痛苦。最后遭遇“軍事大國的破滅”后,日本國民終于覺醒了。這是臼渕大尉在戰(zhàn)艦“大和”號上臨死前所說的最后一句話。參見じゅん:《來自戰(zhàn)場的遺言》,日本放送出版協(xié)會2002年版,第127頁。(3)戰(zhàn)敗后“憲法修改”的經(jīng)過。我們有必要重新關注當時盟軍最高司令麥克阿瑟的憲法修改政策(象征天皇制與日本非軍事化的結合),以及日本政府內部修改憲法過程的真相。使“和平憲法”(序言和第9條)的起草實質上成為可能的因素是,SCAP(盟軍最高統(tǒng)帥部。——譯者注)和麥克阿瑟所發(fā)揮的強有力的主導作用和他們的意志。具體而言,占領軍司令部(GHQ)內部的鴿派GS(民政局)被委托憲法的起草工作,他們戰(zhàn)勝了鷹派G2(指軍人部局,是由GHQ內部強硬派組成的組織,他們主張保留日本軍隊用來為對抗共產(chǎn)主義國家的戰(zhàn)略服務)的反對,負責了起草工作。因此,是尊重憲法第9條,還是將其視做絆腳石或錯誤,關于這一問題,在美國內部也產(chǎn)生了不同意見與政策上的對立。第9條的“設想”來源于幣元喜重郎首相與麥克阿瑟直接會談時所提出的建議(1946年1月24日),后來這一建議被麥克阿瑟的憲法政策決策所采納和吸收。這一“設想”深瀨忠一:《放棄戰(zhàn)爭與和平生存權》,巖波書店1987年版,第113~146頁。堤堯:《昭和三杰——憲法第9條是“救國的詭計”》,集英社國際2004年版。該書新聞可讀性強,十分有趣,抓住了問題的要點。與戰(zhàn)前日本自身的“幣原和平、裁軍外交”密切相連。我們不應該忘卻以下兩個事實:第一,對受軍部(軍、產(chǎn)、政、官、學組成的巨大復合體)擴軍政策壓迫所進行的痛苦反?。坏诙?,正視近現(xiàn)代戰(zhàn)爭給國民造成的深重災難以及核戰(zhàn)爭的現(xiàn)實,以此為基礎,試圖建設一個永不發(fā)生戰(zhàn)爭的“核武器與全球時代”的“先見之明”與信念,作為“正義道路”最終構成了第9條的核心。深瀨忠一:“幣原喜重郎的裁軍和平思想及其實踐”,載《佐藤功教授古稀紀念——日本國憲法的理論》,有斐閣1988年版,第88~105頁。裕仁天皇表示愿意接受象征天皇制后,甚至向軍人麥克阿瑟秘密提出,日本希望美軍,作為軍事基地確保和使用沖繩,以保證日本實行非軍事化后仍能防止共產(chǎn)化(這將招致天皇制的廢除)。天皇的要求使麥克阿瑟判斷認為,這樣做在軍事戰(zhàn)略上是可行的。參見古關彰一:《為何制定憲法第9條》,巖波書店2006年版。作為憲法文化,天皇的這一安排根深蒂固,至今還在影響人們的思維。幣原內閣要求,對天皇利用其“絕對權威”要求日本國民服從“麥克阿瑟絕對軍事權力”的實際狀況(舊憲法文化的連續(xù)性)進行重新研究。總而言之,這一“日美合作憲法”所體現(xiàn)的是,決定戰(zhàn)敗后日本“國體”的“憲法革命”。但是,從“天皇神權(主權)的軍國主義”向“人民主權的絕對和平主義”發(fā)生根本變革的意義,在國民心目中迷失了;同時,國民作為和平建設主體的責任和自覺意識,也顯得含糊不清。宮澤俊義運用“憲法革命”的概念,對這一變革進行過憲法學的論證。從他在論述“法國革命史的《憲法革命》主體的責任意識與犧牲的代價(作為“暴力革命”的恐怖活動、內戰(zhàn)、與外國的戰(zhàn)爭)時所作的對比中,我們更能透徹地看到這一點。深瀨忠一:“法國革命中的自由、平等、博愛與和平原則的成立及其近代憲法意義”,載《北大法學論集》2004年第55卷第4號。憲法第9條,是日本國民遵循世界歷史不戰(zhàn)、裁減軍備的和平主義潮流,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對其加以理解、接受并支持的“內在”和平意志的集約和體現(xiàn),有必要對這一事實加以確認和重新研討。但是,日本國民具有自主而徹底的自我批評(反?。┚褚约霸偕庵竞蜎Q心,正是這些因素支持和維護了憲法(立憲民主和平主義),并促進了它的發(fā)展。換言之,實施這一憲法的主體就是日本國民自身,而不是別人。二、“和平憲法”的維護(對軍事化的批判和抵抗)與發(fā)展(和平的創(chuàng)造和建設)那么,日本國民是怎樣實施和運用“和平憲法”的呢?接下來研究憲法實施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問題,從“和平憲法學”的立場可以做如下概括和說明。1.日本國民反對東西冷戰(zhàn)背景下的戰(zhàn)爭與軍事化并阻止了“明文修憲”對日本施加“明文修憲”最大壓力的是美國政府。在“東西冷戰(zhàn)”時期,特別是“朝鮮戰(zhàn)爭”結束后,為了強化軍事力量以對抗共產(chǎn)主義的威脅,美國政府(特別是鷹派杜勒斯、尼克松)提出了,利用“修改憲法”從真正意義上再次裝備日本陸軍的設想。但是,美國的設想遭到了日本政府(吉田、池田)的拒絕。日本通過麥克阿瑟的斡旋,提出了妥協(xié)的辦法。日本向美軍提供軍事基地,并“在不修改憲法的情況下逐步增強防衛(wèi)力量”,換言之,在《日美安保條約》的框架下,完善和強化“自衛(wèi)力量”。無論是日本政府,還是國民輿論,均“自主地”選擇了“拒絕修改和平憲法”的立場,遏制了自民黨鷹派(以鳩山、岸為代表)的“修憲”論。1960年,日本掀起了反對“安保國會”的強行立法行為和保衛(wèi)“民主主義與和平”的全民抵制活動。此后,在不修改“和平憲法”的前提下,日本推進了實質性的軍事化,并走上了經(jīng)濟復興、經(jīng)濟成長和“輕武裝、經(jīng)濟大國化”的道路(“吉田路線”)。當時擔任“擁護憲法國民聯(lián)合”(“護憲聯(lián)”)會長的片山哲,為阻止“明文修憲”,在國民中間組織和領導了自下而上所形成的勢力。片山哲在臨終時對堀豐彥教授說過,他當時是繼承阿部磯雄的遺志,領導了以社會黨為首的聯(lián)合內閣。他作為實施“和平憲法”的首相,當時辭去短命政權首相職務的理由之一是,因為麥克阿瑟向他提出了重新擴充日本軍備的要求。這段話被堀豐彥教授用錄音機記錄并保存了下來。片山哲是“護憲”運動的代表。國民受“護憲會議”和“知識分子”的影響,向國會參眾兩院連續(xù)不斷地選送了占三分之一以上議席的“護憲派”議員,從而阻止了“提出修改憲法議案”所必要的議席。但未能向國會選送過半數(shù)以上的“護憲派”議員,導致國會始終未能制定出,可以替代“日美安保”體制的“和平憲法框架下的安全保障政策”。在“東西冷戰(zhàn)格局瓦解”之后,雖然遇到了自民黨下臺的機會,但也未能制定出新的政策。2.阻止“實質性修憲”的兩次“憲法訴訟”——日本國民集結與發(fā)揮三論一體(辯論、理論、輿論)和平抵抗力量的實例(1)“惠庭案”。參見深瀨忠一:《惠庭案中和平憲法的辯證》,日本評論社1967年版。這是一起刑事案件。北海道兩名青年酪農經(jīng)營的牧場鄰接陸上自衛(wèi)隊加農炮實彈演習場。受加農炮聲的嚴重干擾,酪農的經(jīng)營受到了巨大的損失。他們出于反對和阻止射擊演練的目的,切斷了自衛(wèi)隊的通信線路。札幌地方檢察院將“自衛(wèi)隊法第121條”的重刑規(guī)定適用于這兩位青年,并于1963年向札幌地方法院提起了公訴。在法院的審理剛剛開始的階段,一名北海道大學法學部的學生(當時二十幾歲的青年笹川紀勝,現(xiàn)任明治大學教授)從報紙上看到了關于該案的短小報道。他發(fā)覺這是一個重要的案件后,找到筆者(當時三十歲出頭、副教授)來討論此案。我們判斷認為,該案中檢察院試圖將《自衛(wèi)隊法》直接適用于一般國民、并認定有罪予以重罰,這是一個具有憲法性質的案件。若對此案的審理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法院勢必做出“有罪判決”,其結果,不僅被告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加嚴重的是,一般國民所享有的、由憲法所保障的“和平生存權”也將因為國家的“防衛(wèi)”而遭受侵害和壓制。作為其前提,《自衛(wèi)隊法》被憲法守護者的法院認定為符合憲法的危險性也依然存在。因此,無論如何也要保證該案審判結果的無罪判決。為此,我們不得不組織開展“維護和平憲法和國民人權的憲法訴訟”。我們當時和一位律師(“青年法律家協(xié)會”會員彥坂敏尚)商議后達成一致,并取得了市民和平團體(“北海道基督教信徒和平協(xié)會”、“北海道和平委員會”等)對裁判的聲援。從此開始的“惠庭裁判”持續(xù)了4年。裁判開始時,只有10人左右的律師參加審理。隨著案件的重要性逐步被人們所認識,參加的律師人數(shù)越來越多,1年后參與人數(shù)擴大到了100多人,兩年后擴大到200多人,3年后擴大到300多人,4年后擴大到了400多人,最終形成了由全國律師義務參加的龐大的律師團隊。100多名憲法學者以“全國憲法研究會”的學術研討活動為背景,從理論上給予了支持。熱心參加裁判的市民自發(fā)地組織起來,為獲得庭審的旁聽證,很多人在審判的前兩天就通宵靜坐,并展開了各種學習、支農、群運、宣傳、審判記錄等活動。為實現(xiàn)“以憲法為武器,捍衛(wèi)和平生存權而戰(zhàn)”的目的,國民集結在一起形成了“三論(辯論、理論、輿論)一體的和平抵抗力量”。當時正是成為“有事法制”開端的“三矢研究”的活動在國會被暴露出來。在“惠庭案”的庭審過程中,“三矢研究”的事務局長田中義男陸將(陸上自衛(wèi)隊最高指揮官?!g者注)作為證人就自衛(wèi)隊的實際狀態(tài)接受了詢問,深瀨忠一:“關于田中陸將的證言”,載《惠庭案中和平憲法的辯證》,日本評論社1967年版,第339~359頁。關于“有事法制”的主要論點,在法庭上已被爭論過。大約在40年后,這些論點在21世紀初期被載入法律規(guī)定中,這是當時沒有人預料到的。這表明,該案是具有“憲法性質”(將有事立法直接適用于一般公民并處以重罰)的“有事法制的強行適用”。1967年3月29日,該案判決被公布,法院認定“兩名被告無罪”。但法院并沒有做出憲法判斷,而是以通信線路“不屬于防衛(wèi)設備構成要件”為理由,宣告被告無罪。我們不可將法院的這一做法降低到法律解釋技術的層次而予以輕視。同上,第225~230、441~446頁。參見宮澤俊義、有倉遼吉、蘆邊信喜等“關于惠庭判決”的代表性意見。深瀨忠一:《戰(zhàn)爭的放棄》,三省堂1977年版,第174~187頁。檢察院因為法院未做出“自衛(wèi)隊違憲判決”而感到十分欣喜,在法院判被告“無罪”而敗訴的情況下,仍然“放棄了控訴權”。在本案中,檢察院所要求的“有罪判決”將意味著“強制實施有事法制”的“自衛(wèi)隊(法)符合憲法”,札幌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做出“無罪判決”,履行了“憲法守護者”的使命,同上,《惠庭案中和平憲法的辯證》,日本評論社1967年版,第261~263頁。我們必須加以特別警惕的是,本案判決作為“回避做出憲法判斷的準則”,被降低到憲法解釋技術論的層次,并作為“正確答案”,不受質疑地獨立存在著。憲法學者在“惠庭案”訴訟初期,在“憲法理論研究會(實線準備總會)”(東京·新宿1964年4月7日)上討論了從以下三個方針中選擇其一:(1)利用憲法訴訟正面進攻方法,得出自衛(wèi)隊法違反憲法的判決而達到無罪判決的結果;(2)考慮到期待最高法院做出“違憲判決”的難度,以通信線路不具備“防衛(wèi)共用物”構成要件為理由,達到無罪判決的結果;(3)折中前兩者。約有30位出色的憲法學者一致提出,應當采納第一種方針尋求勝訴。整個訴訟遵循了這一方針,取得了“無罪判決”的勝利。確信法院做出“有罪判決”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雖然“敗訴”,但卻放棄了“控訴權”,判決最終得以確定。我們應該完整而準確地把握本案“無罪判決”所具有的嚴肅而重大的“憲法本質”。即使在今天,該判決仍然在發(fā)揮效力。今天有關“有事法制的基礎性立法”雖然得到了通過,但通過其“適用”,基本人權受到強行侵害和壓制時,即使以“公共”名義適用這些法律也仍然受到禁止,這是該案憲法性質的體現(xiàn)。這一點必須加以強調。

后記

本書是以各位學者在“和平憲法與公共哲學”研討會(2004年12月18、19日召開)上的報告為中心編撰的論文集。本次會議在國際基督教大學召開,由國際基督教大學COE項目“關于和平、安全、共生的教育與研究”主辦,由千葉大學COE項目“面向持續(xù)可能的福利社會的公共性研究中心”與“全球和平公共聯(lián)絡組織”協(xié)辦。從公共哲學的角度來看,自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襲擊事件以來,這一幾乎每年都舉行的會議是一種關于和平的重要會議。由于“9·11”事件的沖擊,我們迅速組織了大學之間的“公共哲學聯(lián)絡組織”,制作了主頁,[2]通過郵件組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并于12月28—30日(在千葉大學)召開了全球和平會議。那次會議是一次針對“9·11”這一具有世界史意義的事件進行跨學科討論與發(fā)表意見的大會。會議上學者們充滿激情的發(fā)言克服了出版社的障礙,分別以《全球和平的公共哲學——反對“反恐”世界戰(zhàn)爭》。

編輯推薦

《日本憲法與公共哲學》編輯推薦:汕頭大學比較法學叢書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日本憲法與公共哲學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我是沖此書詳細描寫和議論《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而買的。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wǎng)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