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張凝  頁數(shù):342  
Tag標簽:無  

前言

  盡管股東大會的地位和功能在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展過程中有了種種變化,但從保障股東利益以及維持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自身發(fā)展(即保持對投資者的魅力)的需要出發(fā),股東大會的地位仍不可替代,對股東大會制度建設的努力不容懈怠。鑒于此,《日本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以立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方式詳細解讀了日本的股東大會制度,旨在為我國的相關立法及應用提供參考借鑒的材料?!  度毡竟蓶|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首先在第一章從股東大會制度的法理出發(fā)考察并檢討了股東權、股東與股東大會的關系,解釋了股東大會的存在根據(jù)。第二章從歷史的角度總體考察了日本股東大會制度的變遷。第三章至第六章對日本股東大會的權限、股東大會各個運營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社會原因、學界爭議、司法態(tài)度以及解決途徑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此外,自第三章開始,筆者對日本股東大會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問題整理出近四十個論點,并逐一解說分析并闡述了自己的見解?!  度毡竟蓶|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注重從理論的角度以及相關制度生成的背景和發(fā)展過程來剖析日本股東大會現(xiàn)行制度,同時通過對學說、判例的解說,檢討分析各種制度之間的橫向關系?!度毡竟蓶|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結合我國立法和司法運用的必要,在對日本具體制度的介紹中,詳細解讀了股東大會章程所定權限、股東大會召集權人制度、少數(shù)股東的召集權、股東提案權、股東大會議長制度、董事等的說明義務(即股東質詢權)、表決權的行使方法、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訟等問題,適讀對象為公司法研究者、司法工作者、法學研究生及其他對公司法感興趣的人士。由于篇幅有限,股東大會制度中很多重要內容在《日本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并未全面展開甚至未加提及,例如,股東大會檢查員制度、資本多數(shù)決的濫用問題、少數(shù)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股東大會與公司治理的關系、股東大會與公司社會責任的關系、股東大會與股東平等原則的關系、種類股股東大會制度等,這使《日本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踐》在體系上存在一定不足。有關這些內容將另擇機會發(fā)表,望諒。

內容概要

本書以立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方式詳細解讀了日本股東大會制度,是作者長期留學研究日本公司法的結晶。其特點是,不限于對日本現(xiàn)行制度的平面介紹,而是更加注重從理論的角度以及相關制度生成的背景和發(fā)展過程來立體解讀,同時通過對日本學說、判例的解說,檢討分析股東大會各項制度之間的橫向關系,對我國相關的立法、理論建設以及股東大會實務具有重大借鑒價值,為公司法研究者、司法工作者、法學專業(yè)學生深入理解股東大會制度以及日本公司法必讀之作。

作者簡介

張凝,1972年出生,北京市東城區(qū)人,1995年赴日留學,1997年考入日本國立岡山大學法學院,2001年大學畢業(yè)后,進入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院在日本著名公司法學者末永敏和教授門下進行公司法專題研究,并于2002年考入大阪大學法學研究院“研究者養(yǎng)成課程”,師從末永敏和教授,2007年取得博士學位后回國,現(xiàn)任天津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現(xiàn)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意義 第一節(jié) 股東權與股東大會的關系  一、股東權的實質  二、股東權與股東大會制度的關系 第二節(jié) 各類股東與股東大會的關系  一、大股東、小股東與股東大會的關系  二、投資股東、投機股東與股東大會的關系  三、企業(yè)家股東與一般股東(即投資股東和投機股東)      四、所有的分散、支配的集中與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重點的變化  五、小結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制度的存在根據(jù)  一、股東權說對股東大會的定位  二、資本市場論對股東大會的定位  三、森淳二郎教授的理論  四、股東大會不要論(廢除論)  五、對以上諸見解的檢討  六、小結第二章  日本股東大會制度的歷史變遷     第一節(jié)  1899年商法與股東大會中心主義  一、1890年商法的成立  二、1899年商法的成立與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的確立  三、經(jīng)營與所有的分離、股東大會中心主義與現(xiàn)實的脫節(jié) 第二節(jié)  1950年商法修改與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的放棄  一、1950年商法修改的背景  二、1950年商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三、1950年商法與股東大會功能內容的變化  四、1950年商法修改之后日本股東大會形骸化的加劇及其原因  五、小結 第三節(jié)  1981年商法修改與股東大會活性化的嘗試  一、公司民主主義(corporate democracy)與股東大會活性化  二、1981年商法修改內容與股東大會活性化  三、進一步縮小股東大會的權限  四、1981年商法修改后股東大會運營的實際狀況  五、小結——1981年修改法的遺留課題 第四節(jié)  近年El本股東大會制度的發(fā)展  一、1993年、1999年商法修改與股東的賬簿閱覽請求權  二、2001年商法修改與股東大會運營的IT化  三、2002年商法修改與股東大會運營程序的調整  四、2005年公司法現(xiàn)代化改革與公司法典的成立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權限 第一節(jié)  現(xiàn)行日本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定位……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議事運營 第六章 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主要論點目錄 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在分析股東大會議長秩序維持權的裁量范圍時,有必要考慮到以下情形。例如,在股東大會會議十分混亂的情況下進行了一系列決議,當事后就這些決議的效力問題進行判斷時,有可能不會去就每個決議的程序瑕疵進行個別檢討,而是將會場秩序十分混亂作為該股東大會上一系列決議的共同瑕疵,在此情況下進行的所有決議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因決議方法的顯著不公正而構成決議撤銷事由。為防止這種事態(tài)的發(fā)生,有學者提出,有必要視具體情況而認可股東大會議長在會議秩序維持上具有廣泛的裁量權。例如,股東大會臨時變更會場原則上須基于股東大會的同意,但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可以基于股東大會議長的職權而實施變更。[2]  3.退場命令權  股東不顧股東大會議長的說服和警告,依然繼續(xù)妨礙議事進行,使股東大會的議事運營產(chǎn)生障礙時,股東大會議長可以命令該股東退出股東大會會場(公司法第315條第2款)。不過,由于命令股東退出股東大會是對該股東基本權(即股東大會參與權)的剝奪,因此股東大會議長必須慎重行使該權限,即原則上應該作為最后的手段利用。[3]退場命令權的不當使用將構成股東大會決議的瑕疵。就股東大會議長退場命令權行使的正當性,日本有如下判例:在股東大會上,議長指出某股東的質詢事項與股東大會的議題無關,行使質詢權的該股東對此不服,并表示了不滿,不僅如此,該股東還不顧議長的停止發(fā)言命令,繼續(xù)咒罵、怒吼、起哄,議長再三警告將命令其退出場外,但該股東依然沒有停止上述行為,于是議長行使了退場命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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