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岳衛(wèi) 頁數(shù):245
前言
岳衛(wèi)君在日本留學十余年,回國后就職于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學特別是保險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本書可謂其學術研究積淀的一個展現(xiàn)。本書研究的內(nèi)容是,從比較法的角度考察,日本的保險合同中基于同一保險事故發(fā)生了數(shù)個請求權時,究竟應如何處理這些權利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書所研討的幾種情形,其各自相異點頗多,用完全相同的理論予以一律地解決顯然相當困難,因此本書以最大的努力尋求每一個問題的最合理解決方式。本書的部分研究內(nèi)容目前雖然可能僅為日本保險法之特有問題,然而我相信,該類問題將來勢必會發(fā)生在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具有現(xiàn)代保險法的國家。從此意義出發(fā),相信本書的研究成果將對中國保險法的立法完善、保險實務的解釋適用以及學術研究發(fā)展起到相當大的推進作用,期望著本書能為中國保險法的進一步發(fā)展做出貢獻。
內(nèi)容概要
本書以日本最高裁判所等的若干判決為中心,針對日本已出現(xiàn)的幾個重要的請求權調(diào)整問題,從判例、學說等方面進行了細致的考察。雖然就我國保險實務現(xiàn)狀而言有些問題略有超前,但針對我國可能發(fā)生的問題,書中都予以了詳細的說明,并提出了相關的借鑒意見。書后還附上于2008年5月通過、6月頒布的日本新《保險法》的中文譯文。希望本書的出版能為我國保險實務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可操作性的路徑參考。
作者簡介
岳衛(wèi),1970年1月生,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F(xiàn)為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商法,特別足保險法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在《立命館法學》、《南京大學學報》、《南開學報》等刊物上發(fā)表文章多篇,并擔任《保險法評論》執(zhí)行主編。
書籍目錄
第一章 讓與擔保設定人與讓與擔保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起 二、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 三、保險利益的所在與保險金請求權的歸屬 四、相關保險金的調(diào)整 五、結論第二章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放棄與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一、問題的提起 二、最高裁判所判決及意義 三、基于被保險人請求權放棄的保險人免責理由 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限制 五、貨運人締結的以貨主為被保險人之貨運保險的情形——代結尾第三章 高度殘疾保險金請求權與死亡保險金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起 二、高度殘疾保險的意義 三、高度殘疾保險金請求權與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的關系 四、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請求” 五、自殺引起的死亡——代結尾第四章 損害保險金請求權與搭乘者傷害保險金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起 二、損益相抵的法理 三、一般的保險與損益相抵 四、搭乘者傷害保險與損益相抵 五、搭乘者傷害保險與撫慰金斟酌 六、結論第五章 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中被害人的直接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起 二、研究的前提 三、自賠責保險的意義與特征 四、直接請求權的法律性質 五、最高裁判例中所體現(xiàn)的直接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六、最高裁判例評析 七、結論附:日本《保險法》(2008年6月頒布)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讓與擔保設定人與讓與擔保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二、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法定擔保物權不僅在內(nèi)容上存在種種限制,在權利實現(xiàn)上也存在必須嚴格履行的法定程序。例如,日本現(xiàn)行成文法上,除去能夠進行登記的機動車、船舶等物體外,就動產(chǎn)而言,沒有能使債務人(擔保設定人)保持對擔保目的物占有狀態(tài)的擔保物權。而就不動產(chǎn)而言,債務人雖然可以利用抵押權來保持對不動產(chǎn)的占有,同時達到擔保的目的,但無論在權利設定還是實行上,手續(xù)都非常繁瑣,所需成本也較高。為了規(guī)避這些難點,出現(xiàn)了以讓與擔保為代表的非典型擔保物權,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債務人在得以保持對擔保目的物占有的基礎上,將該目的物的所有權移轉至債權人處,而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才能夠取得對該目的物實質上的所有權。其中,如何對讓與擔保中所有權移轉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界定,即通常所說的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問題,是讓與擔保法的根本問題,它直接決定著讓與擔保的具體效力,決定著讓與擔保設定人與讓與擔保權人之間以及其與各自的債權人乃至一般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到與保險法的關系上,該問題的結論直接影響著保險利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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