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趙萬一 頁數:448
前言
記得在就讀西政民法學研究生后的第一次師生見面會上,金平教授曾諄諄告誡我們說要多關注中國的改革實踐,同時要勤思考多動筆,及時將自己的感悟表達出來。在此后三年的研究生學習中,我一直把金老師的這段話時刻銘記在心中并盡量付諸行動,除進行系統的民商法基礎知識訓練外,開始嘗試進行一些粗淺的研究。在讀研及留校任教的初期,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即民法基礎理論、國有企業(yè)改革和物權理論。在民法基礎理論方面,1985年在《法學研究》第1期上,發(fā)表了我與金平教授、聶天貺教授和吳衛(wèi)國同學合寫的《論我們民法的調整對象》(該文收錄在“西南民商法學階梯”第1卷中)一文,這也是我公開發(fā)表的第一篇有一定學術影響的論文。該篇文章對聚訟紛紜的我國民法調整對象理論提出了一種不同于前人的獨立見解,即我國民法應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對這種“平等財產關系”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加以理解。從橫向看,它有三層含義:一是人們平等地占有和支配財產;二是人們在相互關系中處于平等的經濟地位,人身上互不依附;三是產品的交換和分配按同一尺度,即勞動或勞動的凝結來進行。從縱向看,它既包括人與人之間在生產過程中的平等關系,也包括人與人之間在交換、分配和消費中的平等關系。這里的“人”既包括單數或復數的自然人,也包括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即法人)。這一觀點不但在理論學界引起廣泛的社會認同,而且在立法上為我國《民法通則》的制定提供了理論支持。同年在《法學季刊》上發(fā)表了我獨立撰寫的第一篇論文《論所有權的權能》,該本得以發(fā)表的主要原因是文中提出了所有權權能的擴張理論,認為完整的所有權除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之外,還應包括決定權能和終屬權能。
內容概要
《法性自然:民法精神散論》分為民法基礎理論、民法與憲法、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民法倫理、財產權制度四部分。主要包括論所有權的權能、論委托經營權、西方國家國有企業(yè)改革對我國的啟示、我國民法應確立物權制度、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經濟分析等。
作者簡介
趙萬一,1963年4月生,山東巨野人?,F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民商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上海大學、福建師范大學兼職博士生導師,英國《法律與管理國際雜志》(ML—The Internationaljournal ofLaw andManagement)編委。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基本理論和公司法、證券法、競爭法。獨立完成的專著有:《證券法的理論與實務》(1991),《中國競爭保護法律問題研究》(1996),《商法基本問題研究》(2002),《民法的倫理分析》(2003)。先后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現代法學》等雜志發(fā)表論文約90篇。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 建立適合我國經濟發(fā)展的新型法律觀 法律手段在經濟運行綜合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我國民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前瞻 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差異及其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影響 論民法的商法化與商法的民法化 對重構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的若干思考 信用權保護立法研究第二部分 民法與憲法、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對經濟法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的重新思考 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再論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 三談民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第三部分 民法倫理 論民法的倫理性價值 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 對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倫理分析 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第四部分 財產權制度 論所有權的權能 論委托經營權 西方國家國有企業(yè)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民法應確立物權制度 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經濟分析 財產權制度存在的基礎 冷靜而理性地看待物權法中的爭議 論國家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的特殊地位 從公權與私權關系的角度解讀國家征收征用制度 論我國物權立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建立適合我國經濟發(fā)展的新型法律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的經濟生活和法制建設都發(fā)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與轉換經濟模式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相適應,人們的民主意識和法律觀念也有了顯著提高。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種思想觀念上的變革還遠遠趕不上經濟生活本身的發(fā)展速度,別特是當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我國的經濟性質定義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之后,這種舊的法律意識與經濟發(fā)展的不協調現象愈益突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fā)展的法律觀,已成為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商品經濟進一步發(fā)展的迫切要求。一、建立新型的法律觀是促進我國經濟模式轉換的必然要求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所確立的我國新型經濟模式的雛形,將我國的經濟形態(tài)確定為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隨著商品經濟的廣泛發(fā)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鞏固改革的勝利成果,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我國當前正處在新舊體制的交替時期,兩種體制同時并存,同時發(fā)生作用,由于新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舊的體制則因喪失其原有的經濟條件而在許多方面失去效力,這就使管理上勢必會出現這樣和那樣的“真空”或漏洞。另一方面,就經濟體制改革本身來說,其實質無疑是一種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和既存利益關系的合理調整。只要進行改革,就必然要觸動原有的經濟利益關系,而新的利益關系的合理格局也不可能很快形成,從而會出現各種利益關系的沖突和矛盾,出現種種機會不均等現象。這些都需要通過法制手段加以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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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自然:民法精神散論》是西南民商法學文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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