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的船員立法趨勢及我國的對策研究

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秀芬 主編  頁數:295  

前言

海運業(yè)被稱為“世界第一個真正的全球性產業(yè)”。其產業(yè)的勞動者——船員是一個特殊的從業(yè)群體。船員所勞動的全球性、特殊的危險性和專業(yè)技術性決定了應在一般勞動法之外為該群體制定一部特殊的勞動法——“船員法”,以切實保護船員的勞動和社會權益。國際勞工組織自成立至今已通過了188項勞工公約,其中有41項是專門針對船員而制定的,占其公約總數的22%。此外國際勞工組織還通過了29項海事勞工建議書。隨著海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和行業(yè)結構的深刻變化,許多勞工標準未能得到及時更新,已無法滿足為現(xiàn)代船員提供社會保護的新要求。鑒此,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于2001年決定制定一部新的綜合海事勞工公約,為國際海事勞工保護制定統(tǒng)一的國際標準,同時又要確保新公約獲得全球廣泛批準和有效實施。

內容概要

 本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在全面研究公約所確立的體系及各項原則、制度和規(guī)則的基礎上,分析公約在內容和形式方面的特點以及公約生效后可能對我國航運業(yè)產生的重要影響,使相關部門了解公約確立的制度內容。    第二,通過對比分析公約各項具體要求與我國海員權益保護的立法、司法、管理及勞動條件的現(xiàn)狀,明確我國在海員勞動領域的法律保護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從國際船員立法的總體趨勢與國內客觀需要兩方面對我國批準公約的理由進行全面論證,以明確我國在航運經濟及立法方面所具備的批約和履約條件。    第四,概括總結中國在批準公約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批準前后所應采取的對應措施,明確中國在面臨公約即將生效形勢下的階段性任務。通過上述內容的研究,為相關部門批準并履行公約提供可行性的方案,促進我國盡快批準公約,并通過實施公約來保障我國船員的權利,進而促進海運業(yè)的發(fā)展。

作者簡介

王秀芬,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人,1984年畢業(yè)于吉林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6年畢業(yè)于大連海事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至1999年在日本神戶商船大學進修,2001年至2002年在日本廣島大學做訪問學者。現(xiàn)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海洋法與海運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日本法律研究所所長,主要從事海事行政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主持完成了司法部科研項目“中國船員立法對策研究”、交通部軟科學研究項目“《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與我國現(xiàn)行海事勞工法律體系對比研究”、海事局項目“海員勞工公約法律研究”、遼寧省教育廳項目“國際勞工組織的漁業(yè)勞工立法對遼寧漁業(yè)的影響及對策研究”等。
主要著作:《船員法研究》,合譯《日本海事法規(guī)輯要》,合著《國際法學》《新編行政法學》等。

書籍目錄

序言第一章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可能對我國航運業(yè)產生的影響 第一節(jié)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產生的背景  一、ILO船員勞工公約的制定和實施概況  二、ILO國際船員法典編纂工作的啟動——海事勞工標準高級三方工作組的成立  三、海事勞工公約的歷次會議及其主要議題 第二節(jié)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公約的目的  二、公約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jié) 公約的特點  一、公約在結構方面的特點  二、公約在修正程序方面的特點  三、公約在執(zhí)行方面的特點  四、公約在內容和法律文化方面的特點 第四節(jié) 公約對國際航運業(yè)的影響    一、促進海員的維權意識      二、對各層次的社會對話產生積極的影響  三、促進海事勞工標準的有效實施  四、便于監(jiān)察員的執(zhí)法操作 第五節(jié) 公約對我國航運業(yè)的影響  一、對中國航運立法方面的影響  二、對航運執(zhí)法部門的影響  三、對海員工會組織的影響  四、對船員中介組織及船員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五、對航運企業(yè)的影響第二章 公約條款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制度和管理實踐的對比研究 第一節(jié) 序言和總則與我國相關制度的對比研究  一、序言與我國相關制度的對比研究  二、總則與我國相關制度的對比研究  三、小結 第二節(jié) 海員上船工作最低條件(標題一)的規(guī)定與我國相關制度的對比研究  一、最低年齡(規(guī)則1.1)  二、體檢證書(規(guī)則1.2)  三、培訓和資格(規(guī)則1.3)  四、招募和安置(規(guī)則1.4)  五、小結 第三節(jié) 就業(yè)條件(標題二)的規(guī)定與我國相關制度的對比研究  一、海員就業(yè)協(xié)議(規(guī)則2.1)  二、工資(規(guī)則2.2)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規(guī)則2.3)  四、休假的權利(規(guī)則2.4)  五、遣返(規(guī)則2.5) ……第三章 我國批準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第四章 中國在批準公約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措施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可能對我國航運業(yè)產生的影響第一節(jié)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產生的背景一、ILO船員勞工公約的制定和實施概況國際勞工組織自1920年至1996年,共召開過9次專門涉及商船船員的海事大會,通過了40項公約、29項建議書和一項議定書。這些文件涵蓋問題廣泛,包括船員的招募和安置、最低年齡、工作時間、安全、衛(wèi)生和福利、勞動監(jiān)察和社會保障等。這些文件對航運業(yè)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但是,由于這些文件跨越了80年的時間,有些已經滯后于社會和航運技術的發(fā)展,并且由于各個文件都是針對特定條件下的特定問題而制定的,國際勞工組織未對其進行及時的修訂和更新。此外,各國只關注船舶是否符合IMO條約的最低標準要求,而對于是否符合社會標準及勞動基準的問題則不那么熱心,致使ILO通過的海事公約批準率很低。例如:同是海事公約,至2000年年底,IMO的《l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已有143個國家批準,批準國家的商船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98%,而對于ILO通過的最重要的第147號公約《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只有51個國家批準,批準國的商船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50%。此外導致許多公約批準水平低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中個別強制性規(guī)定的內容極其具體,為某些國家的批準制造了障礙,即使有關國家可能在公約所涉領域內的保護體系至少與公約所要求的相比同樣有力。由于缺乏被全球廣泛接受的統(tǒng)一適用的國際勞工標準以及妥善的執(zhí)行機制,給那些為海員提供體面生活條件的船東和政府帶來了不平等的負擔。因此,聯(lián)合海事委員會強調,為提高各國對海上雇傭實態(tài)的認識和有關海上勞動法規(guī)的實效性,急需制定一項適用于整個海運業(yè)的全球性勞工標準。出于對這些問題的關心,并應聯(lián)合海事委員會的請求,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成立了海事勞工標準高級三方工作組來協(xié)助開展制定新公約的工作。

后記

國際勞工組織于2006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了第94屆國際勞工(海事)大會,大會以314票贊成,0票反對,4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中國代表團出席會議并投了贊成票。為了做好批準實施《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相關工作,在交通運輸部國際合作司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經交通運輸部科學教育司批準,確立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與我國現(xiàn)行海事勞工法律體系對比研究”這一為期一年半的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項目交由大連海事大學承擔。項目組成立后,課題組對這一前人未曾研究過的課題進行攻關,全體成員在需要同時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的壓力下,于2009年1月完成課題研究工作,并通過了由國內船員法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小組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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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的船員立法趨勢及我國的對策研究》為法律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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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為了寫論文買的,感覺一般般吧,沒有什么獨到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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