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現(xiàn)代合同法

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尹田  頁數(shù):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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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本書在14年前的出版,是我學術(shù)生涯的轉(zhuǎn)折點。1992年去法國留學之前,我在重慶歌樂山腳下的山溝里已經(jīng)默默無聞地教了9年書。從當老師的第一天起,我就知道必須做好學問才有出息。我極為努力,但天賦顯然不高,曾經(jīng)伏在書桌上對著稿箋紙整整兩個小時寫不出一個有用的字。另一次,一個公認的才華橫溢的青年教師來我家里聊天,從古羅馬到德意志,從亞利士多德到德沃金,來者口若懸河,牛氣沖天,聽者目瞪口呆,自慚形穢。又是整整兩個小時,我竟一聲不能吭,無言以對,心里想的是:完了!我這學問看來是永遠做不成器了!但還得咬著牙做下去。9年中,我絞盡腦汁寫成了30多篇文章(其中大多數(shù)在后來不忍卒讀?。由险n講得好以及才華橫溢的同事跳槽去了北京等有利因素,盡管評副教授時被領(lǐng)導以相關(guān)競爭者是轉(zhuǎn)業(yè)軍人為由把我給刷掉了。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對于法國當代合同法學理論進行了系統(tǒng)、全面的介紹和闡釋。圍繞“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這一主題,在介紹法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同時,著重展示了法國合同法傳統(tǒng)理論在現(xiàn)代法國社會的發(fā)展與變革以及這一發(fā)展變革的社會原因,對于法國合同立法、司法的歷史和現(xiàn)狀,也有較為充分的說明。

作者簡介

尹田,1954年2月出生,四川宜賓人,1983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后,留該校民法教研室任教,1986年破格評為講師,1992年評為副教授,1992年由國家教委公派赴法國圖盧茲社會科學大學留學,1993年底回國后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國法研究中心主任,1995年破格評為教授,1996年1月任法律系主任。1999年調(diào)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從1984年起,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170多篇,出版著作17本。主要個人專著:《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研究》(1992年),《法國現(xiàn)代合同法》(1995年,繁體字版《法國現(xiàn)代契約法》于1999年11月由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法國物權(quán)法》(1998年,同名繁體字版于1999年11月由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民事主體制度的立法與理論研究》(2003年),《物權(quán)法理論評析與思考》(2004年),《民思維之展開》(2008年)。

書籍目錄

再版序言序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與法律行為    二、合同與“協(xié)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實定合同與射幸合同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五、諾成合同與非諾成合同    六、一次性給付合同與連續(xù)給付合同第二章  意思自治原則 第一節(jié)  意思自治原則的實質(zhì)和理論基礎   一、概說   二、意思自治的概念和本質(zhì)   三、意思自治原則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jié) 法國現(xiàn)代學者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評價    一、對有關(guān)政治哲學思想的評價    二、對有關(guān)經(jīng)濟學理論的評價  第三節(jié)  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國現(xiàn)代合同法上的衰落    一、意思自治原則衰落的具體表現(xiàn)    二、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國現(xiàn)代合同法上的地位第三章  同意的存在、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條件    二、同意的必要性    三、法國合同法上的“強制性合同”  第二節(jié) 要約與承諾    一、同意的構(gòu)成    二、要約    三、承諾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第四章  同意的完整性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同意的完整性的含義    二、同意的瑕疵 第二節(jié)  誤解   一、誤解的概念   二、障礙性誤解   三、無效性誤解   四、次要誤解   五、一般原則的例外   六、共同誤解 第三節(jié) 欺詐   一、欺詐的概念   ……第五章 合同損害第六章 標準合同與附合合同第七章 締約能力第八章 標的與原因第九章 合同與公序良俗 第十章 同意主義原則第十一章 合同的無效第十二章 合同的效力第十三章 合同責任第十四章 合同的轉(zhuǎn)讓、解除及其他法律問題主要參考書目及資料來源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章 意思自治原則第一節(jié) 意思自治原則的實質(zhì)和理論基礎一、概說意思自治原則的出現(xiàn)和私有制社會商品經(jīng)濟的勃興具有內(nèi)在的必然聯(lián)系,或者說,這一原則的確立,是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商品經(jīng)濟的客觀要求在民法上的反映。因此,意思自治原則之導源于“商品生產(chǎn)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羅馬法,就絕非偶然。至19世紀《法國民法典》的編纂時代,由于意思自治的理論與當時法國社會法律上的個人本位思想相一致,所以,這一理論在《法國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意思自治原則隨即成為法國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成為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國民法制度賴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塊基石,在長達百年的時間內(nèi),被奉為神圣的、不可動搖的法律準則。但是,從20世紀起,進入壟斷時期的法國資本主義社會發(fā)生重大變化,國家對社會經(jīng)濟的干預逐步加強,其法制的中心觀念,也逐漸由個人移向社會。民事權(quán)利的社會化傾向迫使法國的立法者和法官進一步限制和削弱民法中的各項自由主義原則,而意思自治原則,則首當其沖地遭到法學家的冷落和抨擊。然而,與某些法學家的預言相反、時至今日,意思自治理論在現(xiàn)代法國合同法中仍然保有其最初出現(xiàn)時所蘊涵著的重要價值,在某些方面,這一原則甚至于“死灰復燃”,煥發(fā)出新的活力??偠灾徊恳馑甲灾卧瓌t的盛衰史,深刻地反映了法國合同法從近代社會走向現(xiàn)代社會的步履。因而,對法國合同法的理解,不能不以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理解為契機;而對于法國現(xiàn)代合同法的某些最主要的特征的揭示,則不能不以揭示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國合同法發(fā)展史上的變化及其在現(xiàn)代合同法中的地位為根據(jù)。

后記

本書的前半部分在我留學法國期間已經(jīng)完成,后半部分在回國一年之后,竟斷斷續(xù)續(xù)始終未能完工。唯一的原因便是出版上的困難。實際上,如果不是梁慧星先生的支持,本書很可能夭折,或迫不得已買個廉價書號自費印銷,與夭折毫無兩樣。因此,對梁先生的感激之情,難以言表!當然,我還要感謝那些幫助過我的人們,其中包括我的導師杜爾羅教授;我的朋友Gwenola Coupe小姐(作為朋友,她幫助我學習法文;作為經(jīng)濟學碩士,她幫助我弄懂了許多經(jīng)濟學理論上的問題),F(xiàn)rancoise Pimot女士以及和我在法國留學期間朝夕相處的朋友們。此外,對于李開國教授以及我的朋友徐國棟先生對本書的出版所給予的關(guān)注,也深表感激。最后不能不提到的是我的妻子張桂芳女士,如果沒有她對我“做學問”的理解、支持和鼓勵,此書的完成是不可想象的。

編輯推薦

《法國現(xiàn)代合同法: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為法律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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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尹田老師的再版序言挺觸動我,雖然還沒有看到主體內(nèi)容。
  •   不得不承認,尹田的書還是有些思想的,前言也很有意思。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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