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標準發(fā)揮作用

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國際刑罰改革協會  頁數:198  譯者: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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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讓標準發(fā)揮作用》這本手冊是由國際刑罰改革協會花了兩年的時間(1993~1995)精心準備的一個重要的解釋性和輔助性工具,它匯集了50多個國家的100多位政府和非政府專家的辛勤努力,但其背景有所不同,它是為了滿足防止以拘留作為處罰的場所發(fā)生過分行為的需要。它力求對SMR提出的建議和要求在日常實踐中的靈活應用(有時可以忽略時間和空間背景,有時又必須要考慮這些因素)給出具體的解釋和建議。    這本手冊重在強調,無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所有的人都享有“作為人的權利”:其中包括那些由于身處監(jiān)獄或其他拘禁場所而被剝奪一定人身自由的人。國家在通過懲罰犯“法”之人從而尋求確保社會的總體安全與秩序的時候,同樣有義務為那些因為受到懲罰而被暫時從社會中排除的人員提供一個安全的和有益身心健康的環(huán)境,必須要牢記,他們最終必將作為有責任心的公民和人回到社會。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基本原則第二部分 正當程序與起訴第三部分 物質條件--基本要求第四部分 犯人的身心健康第五部分 囚犯與外界的聯系第六部分 囚犯的矯正機化第七部分 監(jiān)獄管理人員第八部分 檢查第九部分 以聯合國的監(jiān)獄規(guī)則為背景第十部分 國際刑罰改革協會第十一部分 執(zhí)法方面的人權:保護被拘留或監(jiān)禁的人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部分 基本原則禁止歧視10.規(guī)則6(1)下列規(guī)則應予公正執(zhí)行。不應基于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疏見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加以歧視。(2)另一方面,必須尊重囚犯所屬群體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標準。規(guī)則6(1)的要求是明確的,sMR應得到無偏見的,即公正、公平的應用。歧視是指由于規(guī)則中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而致使囚犯個體或群體受到傷害或處于不利境地。因此,任何基于偏見、偏執(zhí)、盲信和成見的監(jiān)獄實踐都應當禁止。規(guī)則6(1)禁止歧視的內容實質上和《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采用了相同的措辭。于1990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第68次會議上通過的《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原則二重申了相似的歧視禁令。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申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1.規(guī)則6(1)禁止以“其他身份”為理由的歧視。此類身份中有一種目前頗受關注而且相當重要,那就是被確診的艾滋病患者。對于艾滋病患者傳染艾滋病毒的恐懼和無知常常導致他們受到歧視,尤其體現在人身和社會交往的孤立。在許多情況下,這樣做無論從醫(yī)學還是行為學中都找不到根據。在特殊的情形下采取特殊的措施可能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隔離艾滋病患者一般被視為歧視(關于這一點請見第四部分,第48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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