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3 出版社:法律 作者:尹春燕 頁數(shù):271 字數(shù):302000
內容概要
本書是為房地產登記人員提供的實踐性實用性參考工具書。它采用問答方式,把各地房屋登記中的一些普遍的帶有共性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整理和歸納,并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給出了意見。從書的內容看,不僅僅是對最新的法律法規(guī)條文及房屋登記實務問題的解答和相關理論問題的闡釋,更重要的是,采取多角度的方式,對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提出了意見和見解,給讀者留下了分析和思考的余地。本書作者同時也是中國城鎮(zhèn)房地產產權產籍委員會副秘書長,致力于推進房屋登記事業(yè)的發(fā)展,曾參與《房屋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釋義》等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既有第一線的實踐經驗,又有一定的理論功底,正是這樣的背景和基礎,增加了本書的可讀性和針對性,可以為各級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各個房屋登記機構人員提供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案和途徑,對研究房地產登記的人員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房屋登記辦法》已從2008年7月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吸收了最新的不動產登記研究成果,這些理論的導人顛覆了房屋登記實務部門的一些傳統(tǒng)觀念和意識。在全新的理論和制度框架下,房屋登記機構需要與時俱進,改革創(chuàng)新,在現(xiàn)行的管理體制下,努力健全機制,為完善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作出應有的貢獻。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論 一、關于登記簿 1.登記簿登記的功能是什么? 2.登記簿登記是一種確權行為嗎? 3.登記簿與產權證有何關系? 4.登記簿中的房屋編號是否有規(guī)定格式? 5.登記簿中的所有權部分原權證號什么時間填寫? 6.紙質登記簿是隨產權檔案存放還是另行單獨存放? 7.是否每辦理一筆業(yè)務都要提取檔案? 8.紙質登記簿是歸檔案館還是產權登記機構管理? 9.建筑物屬于業(yè)主共有部分如何建立登記簿? 10.法定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的房屋登記簿有什么關系? 1 1.法定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的房屋登記簿技術上應如何關聯(lián)? 12.《房屋所有權證》中房屋所有權人欄里是否應填寫全部所有權人? 13.如何理解房屋登記簿的公示效力與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公示效力? 14.有了登記簿,是否還需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15.能否建立掛失的登記類型? 16.登記簿和產權證中的建筑面積是否包括車庫? 17.是否一個房屋基本單元應建立一個登記簿? 18.房屋基本單元建立之后的所有異動情況都在這個登記簿里加頁實現(xiàn)嗎? 19.房產業(yè)務辦理程序中,最終審核人員可否只進行電子簽名? 20.登記簿的記載是否可以完全脫離手工書面記載? 2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和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如何建立登記簿? 22.商品房預告登記與竣工后開發(fā)商申請的初始登記簿如何銜接? 23.街道、門牌等沒有命名和統(tǒng)一編制的房屋,如何建立轉移登記的登記簿? 24.2008年7月后登記的房屋應如何建立登記簿?以前的登記信息如何導入新的登記簿? 25.登記簿與現(xiàn)在的房產檔案是什么關系? 26.登記證明和原來的房產檔案是否載于登記簿? 27.電子登記簿是否需要同時打出一份紙質的隨檔案存放? 28.電子登記簿之外還需要單獨存放一套完整的紙質登記簿嗎? 29.所有權變動所附條件是否要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對其加以限制? 二、關于登記系統(tǒng) 30.房地產登記系統(tǒng)能否開發(fā)整體的、操作性強的軟件? 31.是否能建立省、市、縣聯(lián)網的信息系統(tǒng)? 32.業(yè)務系統(tǒng)與登記簿是什么關系? 33.沒建立樓盤表的業(yè)務系統(tǒng)如何實現(xiàn)登簿? 34.登記簿基本狀況部分的登記在系統(tǒng)中如何規(guī)范? 35.登記簿基本狀況部分的登記能否依職權更正? 三、關于登記機構 36.市轄區(qū)(縣)登記部門可否成為房屋登記機構?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一、關于登記客體 37.《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了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的情況中第4項為“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房屋不能特定”是指什么樣的情況? “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是指什么樣的情況? 38.大型營業(yè)樓沒有隔墻以柜臺出賣的該如何辦理登記?已經出售的地下停車位該如何辦理登記?敞開式商鋪如何辦理登記? 39.閣樓、車庫、地下室等作為房屋主體的附屬設施能否單獨進行產權登記?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附錄
章節(jié)摘錄
再者,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始終堅持僅有房屋權屬證書及其他資料、無國有土地使用證就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做法,其后果是:抬高了房地產市場房屋產權轉移準人制度的門檻,增加了產權轉移登記的手續(xù);阻礙房屋權屬流通;影響權利人對我們房產管理部門的信賴和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民中的聲譽,有房產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無土地證就賣不了房子,影響了房屋權屬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最后,作為房屋買賣等權屬轉移登記的管理部門,我們房產管理部門的職責就是進行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審核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工作,所以,我們應該管涉及房屋產權方面的事,把有關房屋產權方面的關。除此以外的事,我們不應該管,其他方面的關,也不應該由我們把。不該把的關把了,從權利角度講,不是加強了房產管理部門的權力,而是削弱了房產管理部門的權力。這樣做,當然不是隨意而為,而是建立在對各種法律關系深入研究的基礎之上,以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且登記機關不承擔法律責任為原則。因此,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是房地分管體制下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的必要要件。拍賣取得的房屋如果之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該怎樣進行登記處理?答: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繁榮發(fā)展,房地產拍賣也成了拍賣市場中的“重頭戲”。目前,房地產拍賣已經成為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和金融部門盤活不良資產的首選,也成為老百姓購房的新途徑,同時也對企業(yè)改制、破產清算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近階段以來,經常有拍賣房地產因權屬問題,導致買受人房產證或土地證難辦等問題見諸報端,引起很多人對房地產拍賣市場的種種質疑?!杜馁u法》雖然已經頒布施行了多年,但卻沒有一個具體的實施細則,拍賣市場秩序還不完善。特別是不動產以及車輛、船舶等產權轉移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由于所涉及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較多,加之拍賣人與產權登記機構缺少溝通,在具體的拍賣工作中會遺留下各種各樣的問題,競買人和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也就得不到保障。房地產過戶配套服務跟不上就是問題之一,大部分拍賣人的房地產拍賣僅僅停留在拍賣程序上,房地產一經拍賣出,拍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確認書、收賬、提供相關材料,拍賣人的工作就結束了。要知道,買受人競得房地產后,除了與拍賣人辦理有關手續(xù)外,還要找委托人辦理有關手續(xù),如果委托人是法院,法院要提供相關法律文書,最后。還要到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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